公司名称 | 汕头市房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总部地点 | 汕头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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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02年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服务、投资于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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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房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集房地产资讯,房地产网络服务,房地产投资,开发,二手房,中介等一体的专业房地产服务性企业,专注于房地产的专业地产门户网站新房,二手房,租房及生活领域,规模宏大.访问量.房产家居资讯全面的网络媒体。
济南洪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2010-07-26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B-703室。济南洪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
简介:江苏宾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国际性的项目管理咨询企业,总部位于亚太经济中心新加坡,目前在马来西亚、中国北京、合肥设立了分子公司。江苏宾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专注服务于工程建设领域,围绕项目全生命周...
简介:上海琳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由资深IT专家领衔的专业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公司以向广大企业用户提供全面的ERP信息化解决方案和企业内部办公平台(OA)搭建为主要业务。公司希望以信息...
汕头市伟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公司名字 伟建(简称: WEEKANE )是汕头塑料加工业的先行者,是广东塑料加 工业的标志性品牌之一,致力于向人们提供 “安全,环保,可依赖 ”的塑料模 具。“伟建”二字源于 “伟”字和”建“字,“伟”字,出自于《史记 ·荆燕世家》 的“不 为伟乎 ”,其寓意为:宏大 ;盛大,索隐 :“盛也;而 “建”字,则代表建立功业, 或有所建树的意思。 ”象征着汕头伟建对注塑加工孜孜不倦的执著追求。 公司介绍 汕头市伟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前身为伟建塑料模具厂, 创立于 1997 年。 伟建塑料是一家集开发,设计,制造于一体的塑料模具公司,拥有自己的 独立注塑制造车间及多个经验丰富,专业技能过硬的模具设计﹑塑料注塑 技术人员,是汕头较早的化妆品外包装生产企业之一。 核心价值 锐意进取,积极创新,客户至上,实现共赢。 公司管理理念 公司坚持走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重视市场运作与
“讯敏科技”全称“上海讯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公司位于上海徐家汇,在上海嘉定、金山都有办事处。是上海乃至江浙地区最优秀的弱电集成商之一。主要从事监控安装与维护、红外报警的安装于维护、考勤系统、门禁系统、消费系统等等。讯敏科技,自成立以来,以专业为目标、市场为中心、管理为支柱、人才为根本,坚持艰苦奋斗、团结拼搏、开拓进取的创业理念!在激烈的竞争中,我们以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创一流的工程质量和热情诚恳的服务态度,在安防工程和安防产品市场中扎根成长起来,公司成立至今,已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汕头市房地产行业协会。英译名:SHAN TOU REAT ESTATE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TRE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汕头市(含市内各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政府决策、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为目标,积极推动我市房地产行业的改革,促进行业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加速汕头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头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统计、分析以及发布行业信息,参与或负责行业资质审查;
(二)开展技术、职业培训;
(三)组织举办展销会、展览会;
(四)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五)组织调查研究,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组织行业受损害的调查取证和倾销、反倾销案件的起诉和应诉活动;
(七)组织制定行规行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八)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4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含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开发企业、事业单位4000元,物业、评估企业3000元,经纪企业2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开发企业、事业单位3000元,物业、评估企业2000元,经纪企业1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开发企业、事业单位2000元,物业、评估企业1000元,经纪企业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策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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