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系统梳理了水土保持业务相关的工作内容,规范了计费标准,为保障水土保持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与效益提供了重要支撑。全书共分为8章,分别介绍了定额标准的项目构成、预防监督管理定额标准、综合治理工程监管定额标准、水土保持监测定额标准、流域综合管理定额标准、水土保持试验与示范定额标准、设备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等,同时,对《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的使用进行了说明。
《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除适用于从事水土保持相关的技术人员外,还可供相关领域的中职中专、大专院校师生和从事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及科研人员参考。
1 总则
2 定额标准项目构成
2.1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定额标准项目
2.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监管定额标准项目
2.3 水土保持监测定额标准项目
2.4 流域综合管理定额标准项目
2.5 水土保持试验与示范定额标准项目
2.6 水土保持设备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项目
3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定额标准
3.1 水土保持重点地区监督管理定额标准
3.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定额标准
3.3 违法案件和水土流失纠纷调查取证定额标准
4 水土保持合治理工程监管定额标准
4.1 国家重点工程监管定额标准
4.2 地方和社会工程监管定额标准
5 水土保持监测定额标准
5.1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定额标准
5.2 水土保持监测组织管理定额标准
6 流域综合管理定额标准
6.1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成果宣传定额标准
6.2 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等试点示范工程检查定额标准
6.3 流域水土保持资质单位审核定额标准
6.4 全国水土保持公告流域资料整编与上报定额标准
6.5 流域水土保持公报(公告)编制与发布定额标准
6.6 技术资料管理定额标准
6.7 黄河中游、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管理定额标准
7 水土保持试验与示范定额标准
7.1 水土保持设备更新维护定额标准
7.2 水土保持试验管理设施及设备运行维护定额标准
7.3 水土流失规律试验观测定额标准
7.4 水土保持新技术试验和新技术示范定额标准
7.5 水土保持试点示范定额标准
8 水土保持设备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
附件《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使用说明2100433B
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其科学性,涉及多学科,如土壤、地质、林业、农业、水利、法律等。二是其地域性,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的差异和当地经济水平、土地利用、社会状况...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科学性, 二是地域性, 三是综合性,四是群众性。
水土保持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改良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持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水土保持的措施有农业措施...
水利部制定并印发了《水质监测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水质监测定额》)和《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定额》)。两项定额共有标准132款,系统全面地包含了水质监测和水土保持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在提高水质监测和水土保持预算编制透明度的同时,也使其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水平上升至一个新的台阶,对提高经费保障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1 1 总 则 1.0.1 为科学合理编制水文业务经费预算, 加强水文业务经费管理, 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以 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 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精神, 严格执行 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及水利行业政策法规、 水文业务规范规程规定, 完善和细 化水文业务定额项目,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 1.0.3 本定额标准包括水文测验定额标准、 水文情报预报定额标准、 水 文资料整编定额标准及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0.4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在正常情况下开展水文业务工作所需业务经 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对于发生异常洪水或工作任务较大变化时发生的费 用,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专项经费。 1.0.5 根据水文站集水面积大小、 所处地理位置以及作用的不同, 将水 文站级别划分为大河控制站(一类) 、区域代表站(二类)
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采购中心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按程序审批。预算执行中根据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工作质量和实行的政府采购方式等综合评定计算,按项目核定支付。
第三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政府采购项目金额×不同工作质量等次、不同政府采购方式的业务经费比例:
工作质量等次=省直单位评价分值×70% 省财政厅监管考核分值×30%
公开招标项目的业务经费比例为0.5%~0.3%,非公开招标项目的业务经费比例为0.3%~0.1%
第四条 省直单位评价的内容: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项目的工作效率,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服务水平,工作质量,行为规范等。
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布后,由省直单位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填制《省直单位评价表》,对以上评价内容分“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做出评价。“好”等次10分,“较好”等次9分,“一般”等次8分,加权平均计算省直单位评价分值。
第五条 省财政厅监管考核的内容: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项目的行为规范性,节约资金效果,备案文书的及时性,备案文书的全面性,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定期业绩考核结果等。
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项目实施完毕,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填制《省财政厅监管考核表》,对以上评价内容分“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做出评价。“好”等次10分,“较好”等次9分,“一般”等次8分,加权平均计算省财政厅监管考核分值。
第六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根据省直单位的评价分值和省财政厅的监管考核分值,分别按70%和30%的比例,综合计算分值。不同的分值等次,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实行不同的业务经费比例。
综合分值在10分至9.5分(含9.5分)的,公开招标项目业务经费比例为0.5%,非公开招标项目业务经费比例为0.3%;
综合分值在9.49分至8.5分(含8.5分)的,公开招标项目业务经费比例为0.4%,非公开招标项目业务经费比例为0.2%;
综合分值在8.49分以下的,公开招标项目业务经费比例为0.3%,非公开招标项目业务经费比例为0.1%;
第七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项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计算划拨业务经费,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主要用于评审专家劳务费、评标场租费、公告费、人员培训及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评标场租费、公告费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条 加强对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审核办法(试行) 》自2005年起执行。
定额标准资料是制定时间定额的依据。它是运用统计分析和现场观测的方法,把所取数据资料经过系统加工而制定出来的。定额标准有两种:
一是典型零件工序时间定额标准。它是在相类似的零件中制定一种具有代表性的零件工序时间定额标准。有了典型零件工序时间定额标准就可以用类推比较的办法制定同类型零件的工序时间定额。
二是个别要素时间定额标准。它是根据工序的要素,即操作、动作、工步、走刀等,制定时间定额标准和加工规范标准。有了个别要素的时间定额标准,就可以用汇总或计算的办法制定工序时间定额。
在制定定额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速度和精度的矛盾。速度要求快,定额的精度就要相对差一些,因为使用的方法粗。精度要求高,速度就必然要慢,因为使用的方法细,工作量大。采用定额标准资料来制定时间定额,虽然开始制定定额标准时,需要花费很多的人力和时间,但以后就简便了。它既可以做到速度快,又可以达到精度高。
工程定额是计算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不同设计阶段应选用不同的定额标准。工程规划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应用估算指标;初步设计与技术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应用概算定额;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设计预算,应用预算定额。估算指标、概算定额系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划分情况予以适当综合与扩大,以适应不同设计深度的要求。概(预)算定额是以整个建筑物或按建筑物的结构部位、分部分项工程的扩大量度单位来进行计算的。如浇筑每立方米坝体混凝土所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消耗指标。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衡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为便于国家对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控制,对工程定额采用分级管理的体制,划分为国家定额、地方定额和企业定额,分别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施工企业制订、管理、颁发。由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程定额,是具有法令性的一种指标,不得任意修改并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定额是一定时期内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的反映,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定额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应定期进行补充与修订。施工企业定额,亦称施工定额,是进行企业经营和内部经济核算的依据,是反映本企业生产水平的尺度,也是制订国家或地方统一的预算定额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