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 法规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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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2003.05.22 | 实施日期 | 2003.05.22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 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经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汇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第九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4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在职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承担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对持证单位资质的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3年进行1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吊销或降级。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
(二)遵循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情况。
(三)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四)持证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五)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与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六)设备仪器及其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的。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吊销或降级资格证书。
(一)在领取资格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借资格证书的。
(三)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五)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业务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八)未按要求参加考核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水利部
法规文号: 水保[2003]202号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共5页,可供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
1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 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 申请等级: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2 填表说明 1、表中“单位资历”指取得的其他国家级、省级资质情况。 2、表中“技术力量”指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人员学历、专 业、职称结构和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的人员数量。 3、表中“工作业绩”指在近期完成的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4、表中“技术装备”指主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等。 5、报送此表时,应附法人证书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监测技术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和上岗证书复印件,主要水土保 持监测成果。所有附件的纸张规格必须为 A4。 3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码 主管机关 固定资产(万元) 联 系 人 传真 E-mail 单位资历 技术力量 工作业绩 技术装备 4 监测技术人员登记表 序 号 姓名 性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
2003年5月16日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 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经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汇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第九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4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在职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承担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对持证单位资质的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3年进行1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吊销或降级。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
(二)遵循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情况。
(三)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四)持证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五)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与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六)设备仪器及其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的。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吊销或降级资格证书。
(一)在领取资格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借资格证书的。
(三)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五)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业务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八)未按要求参加考核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资格证又有执业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之分,比如执业医师资格证。
如教师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公民依法授予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各行个业都有自己特有的资格证书,比如: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等.。
我国部分职业资格证书会进行等级划分,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等。
根据行业不同资格证书可分的种类非常多其中以下为热门资格证书实例:
中国市场营销资格证书
教育部考试中心与中国市场学会在全国联合开展中国市场营销总监、市场营销经理、市场营销经理助理资格证书考试工作。该项资格证书考试无年龄、职业或受教育程度等方面限制,凡在市场管理、营销策划、市场调研、产品销售等领域从事相关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可报考。该项资格证书考试共分初、中、高3个级别,全国实行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年举办两次。
调查分析师证书
该项证书考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与国家统计局合作开发和联合实施的考试与培训项目。
中国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
该项资格证书考试是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中国烹饪协会合作开发和实施,面向社会用于考查应试人员餐饮行业管理知识和能力、进行资格认证的行业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
该项资格证书考试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培训中心与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共同推出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系统干部、企业劳资人员、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及有志于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考生都可以报考。
机械工程师资格证书
该项资格证书考试是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与教育部考试中心联合作开展的机械工程师资格认证项目。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
该项资格证书是全国考办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联合颁发。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已与国际最有权威的物流职业资格认证之一---英国ILT职业经理资格证书实行互认。
全国计算机数字图形图像应用技术等级证书
教育部考试中心和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面向社会联合推出了《全国计算机数字图形图像应用技术等级证书》。
其他证书
我国还有其他类型的资格证书,比如: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