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一、切实强化思想认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和命脉,也是重要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对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遏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挖填造湖大跃进”“耕地非农化”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坚决落实中央“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切实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生态保护,绝不乱占耕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对存在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问题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坚决完成国家下达我省耕地保护任务,确保本地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切实强化协同机制,坚决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一)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有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主动作为,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加大执法督察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督导地方有效防止粮田“非粮化”。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重点组织开展涉土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全省耕地环境状况。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保护各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跟进监督,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行为以及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三)全面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合2016-202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全面检查本地区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认真梳理耕地“非农化”情况,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地方,在用地指标分配、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排和耕地保护激励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问责。

三、切实强化“严起来”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四)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以绿化造林。全面加强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严格甄别项目实施地块的土地性质,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律不纳入项目库,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林业项目补助政策。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等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填湖造景。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并违规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限期整改。

(五)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原则,科学选定公路、铁路等线路,严格按规定办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严格控制绿色通道建设规模,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桥梁、隧道方案,或采取技术措施收缩路基坡脚。加强对规划、施工的监督管理,严禁以建设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六)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自然保护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中,对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分类处置,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的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七)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格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做好项目上图入库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占用耕地监管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八)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格建设用地报批,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土地使用者要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采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须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不得超时限长期违规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九)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的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势头。对2020年7月3日之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实行“零容忍”;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对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行为,一律实行“双惩处”;对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移送纪委监委;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行为,一律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四、切实强化制度约束,不断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十)强化管控准入机制。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突出耕地保护优先,节约优先,统筹布局耕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保护红线、建设用地总量“双标”管控,从严控制农用地转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大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单位GDP地耗下降、土地利用综合监管,逐步实行资源要素“减量化”配置,有效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十一)强化占补平衡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机制,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根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类型、质量状况等,科学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占用耕地成本,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尽可能少占耕地。建立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制度,保障重大项目落实占补平衡。积极拓宽补充耕地来源,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增加耕地面积。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禁止在生态红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十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刚性约束,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前提条件,采取工程技术等有效手段优化选址,切实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在选址时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严格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

(十三)强化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各级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对保护耕地突出的给予激励,对耕地保护不合格的予以惩戒,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十四)强化耕地质量建设。探索建立耕地质量建设、养护等制度体系,规范耕地质量建设、评价、保护和监督管理。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更新耕地质量年度调查评价和监测成果。严格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方案》,采取分类分级的思路,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从自然地理格局、地形条件、土壤条件、生态环境条件、作物熟制和耕地利用现状六个层面,构建分类指标体系,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与管理提供支撑。

(十五)强化保护耕地的社会氛围。深入广泛开展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树立先进典型,不断复制推广耕地保护好做法好经验。加大对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曝光力度,不断提升公众保护耕地的意识。创新体制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在2020年11月底前将通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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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一、制定背景

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和命脉。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耕地保护工作做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提出“六个严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从强化思想认识、强化协同机制、强化“严起来”要求,强化制度约束四个方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强化思想认识、强化协同机制、强化“严起来”要求,强化制度约束等四个部分。

(一)切实强化思想认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新增问题发生。

(二)强化协同机制,坚决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一是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各级政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主动作为。

二是全面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将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整改。

(三)切实强化“严起来”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一是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以绿化造林,禁止以河流、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填湖造景。

二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绿色通道建设规模,严禁以建设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立即停止。

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自然保护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求分类处置。

四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格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和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占用耕地监管查处力度。

五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严格建设用地报批,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时限长期违规使用。

六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的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势头。

(四)切实强化制度约束,不断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管控准入机制。统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效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二是强化占补平衡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建立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制度,拓宽补充耕地来源,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

三是建立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对保护耕地突出的给予激励,对耕地保护不合格的予以惩戒,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主动性。

四是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对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并按照要求进行补划。

五是强化耕地质量建设。建立耕地质量建设、养护等制度体系,规范耕地质量建设、评价、保护和监督管理。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

六是强化耕地保护的社会氛围。深入广泛开展耕地保护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加大对耕地“非农化”等的曝光力度,营造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2100433B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耕地保护的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做好全省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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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皖政〔2013〕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围绕打造生态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战略,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城乡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坚持节水减排、高效利用、保障重点,合理分配流域与区域水资源;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因水制宜,注重制度实施的实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按276.75亿立方米控制(不包括贯流式火电冷却水、非常规水源供水和引江济淮水量,约75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按273.45亿立方米控制(不包括贯流式火电冷却水、非常规水源供水,约35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5;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1%以上,重要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按270.84亿立方米控制(不包括贯流式火电冷却水、非常规水源供水和引江济淮水量,约65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建立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快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五)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实行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各市、县(含市、区,下同)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逐步建立水权制度,探索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统一调度各类水源供水。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水户,应整改并依法补办。建立全省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尽快完成各地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登记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水平衡测试制度。

(七)严格水资源论证。加强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编制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八)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资源费差别价格和分类价格机制。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九)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核定并公布淮北地区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对淮北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并已造成严重环境地质问题的,实施地下水压采。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中深层地下水,并削减开采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水原则上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取用中深层地下水机井建设审批管理。

(十)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实施重大水源工程建设,构建以长江、淠史杭~驷马山、淮河为横,以引江济淮、淮水北调、引淮济亳为纵的“三横三纵”骨干输配水线路格局,强化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及皖北城市群和重要工业基地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江淮分水岭地区蓄水工程建设,构建完善全省水资源配置工程体系。

(十一)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积极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把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城市建设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注重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力争到2015年沿淮淮北地区的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35%。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产业政策,火力发电、钢铁等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等使用雨水、再生水。利用沿淮湖泊洼地合理拦蓄洪水,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推广雨水集蓄利用技术,建设雨水利用生态小区和公共建筑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示范。工业园区应实施集中供水、废污水集中处理,并在园区内充分利用。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二)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依法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阻拦水行政监管部门对开发园区、重点用水企业的正常管理。巩固淮北、合肥、铜陵市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成果,扩大省级节水试点建设范围,建设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鼓励并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企业、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节水载体建设。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

(十三)强化用水定额管理。2013年完成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工作,将用水定额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四)大力推进节水农业。推广工程节水、生物节水和农艺节水技术,因地制宜调整种植结构,扶持节水技术装备、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发展节水型农业。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培育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及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专业灌溉服务和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十五)大力推进城镇和工业节水。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强力推进节水减排。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施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快城镇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六)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跨省河流水污染联防机制,增强跨省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市界断面和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提高工业废水处理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率。积极推进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改善淮河、巢湖等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引江济淮、淮水北调等调水工程水环境。

(十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布《安徽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防御突发污染事故和应对特殊干旱等风险的能力。

(十八)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全省重要河流湖泊健康评价,建立完善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做好新安江流域、合肥经济圈等重点区域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九)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加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领导,成立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十)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切实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对新增的用水户、现有用水户年取地表水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大于30万立方米的取水计量纳入省级在线监测系统。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现有地下水监测站、点及相关设施的作用,统筹规划并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应急机动监测体系,提高监控、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将各水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二十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进一步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拓宽投资渠道,建立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推进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水资源管理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列入学校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教育作用,倡导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3〕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加强我省水资源的宏观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福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和维护水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保护为重点,通过实施大水网建设和强化水资源管理,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美丽福建、生态福建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三是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既要加快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满足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又要遏制水资源不合理的使用和浪费,减少对水生态、水环境的影响。四是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五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大水网建设和强化水资源管理,提高全省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提供“放心水、平安水、高效水、生态水”,使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具体目标是:

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1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1%以上,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0%。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5%。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3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布局

(四)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把水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生产要素,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配置,提高不同流域、区域之间水资源配置能力。按照“北水南调、西水东济”的总体布局,科学规划建设蓄、引、调水工程,构建“分区配置、三水并举、南北相接、纵横相济”的福建大水网。以闽江北水南调、平潭引调水为重点,建设一批引调水工程;以长泰枋洋、交溪上白石、罗源霍口等水库为重点,建设一批重大水利枢纽工程;加快实施列入省级以上规划的中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建成一批蓄水工程;根据《福建省烟区水源工程建设规划》,建设一批烟草行业水源工程。

(五)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加快制订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交溪、木兰溪、敖江等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用水标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取得相关许可;工商、电力等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水行政主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取水行为。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常规服从应急”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流域与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调度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水电站业主应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服从流域的统一调度。

(六)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布局。加快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供水排水规划、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批复的不得建设。逐步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

(七)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免征水资源费。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用水价格,积极推进供水计价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对非居民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方面的作用。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 逐步完善地下水监控网络。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划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在地下水超采区,实施限采和压采,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严格打井队资质审核和施工报批。强化地下水源地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九)加强节水管理,促进产业技术更新改造。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加强节水监督管理,树立“节水、减污、增效、生态”的理念。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限期整改无节水设施的取水项目。完善节约用水奖励机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对高耗水、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要限期进行节水工艺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要积极推进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大力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化,减少水循环系统的废水排放量。加快培育节水和废水处理回用专业技术服务支撑体系。研究鼓励企业废水“零排放”的政策措施。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山地雨水集蓄工程,大力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鼓励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推进雨水收集和水的综合利用。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建设一批海水淡化示范城市(海岛)和工业园区。对取水口处于江海交汇处的缓冲区的取水户,可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程序和内容,根据水体中盐度的比重减免水资源费。

(十)强化计划用水,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或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依法核减用水计划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建立重点用水户监控制度,强化对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年取用地表水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以及年取用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应安装取水计量远程实时监控设施,纳入福建省水资源管理系统。推进用水定额动态管理体系建设,制订我省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完善《福建省用水定额》。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对用水大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挖掘企业节水潜力,逐步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城市、灌区、企业、学校、社区等。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纳污限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十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建立各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水量水质控制指标和管理制度,明晰各行政区取排水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责权。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环境保护、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十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合理规划和布局饮用水水源地,加强重要水源工程和备用水源建设。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各类违法活动,有计划外迁县级以上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一时难以搬迁的,推进建设居民集中区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政府负责及部门协作机制,落实饮用水源地日常监管责任,全面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业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健全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和保护水源涵养林,加强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整治,尤其是加大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通过水源安全防护等工程建设,有效防治面源污染。逐步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生态补偿机制,由下游受益地区对因生态保护而造成损失的流域上游地区进行补偿。

(十三)加大污染河段的整治。地方政府要开展污染河段的专项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对水功能区考核不达标的、跨行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不达标,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暂停区域内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查审批。

(十四)推进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开展重要江河湖库的健康评价试点工作。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和滩地管理,从严控制江河湖库水域占用,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江河湖库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编制和实施重要区域和流域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加强对重点水库、重要生态保护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流域重要河道和湿地的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扩大湖泊、湿地的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

五、保障措施

(十五)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成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通过采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监控等措施,加强水资源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水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快速高效地处置缺水和水污染等应急事件,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需要。

(十六)建设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健全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监测网络,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督管理和应急调度能力。完善重要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重要引调水沿线、江河控制断面的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网络建设,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建设和跨行政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统一发布”的原则,充分发挥环保、水利、海洋、国土等部门职能优势,建立健全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系统。实行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根据重点工程蓄水情况、供水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实行重点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十七)建立水资源考核机制。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对各地落实水资源管理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加强对水资源规划、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应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装备等工作,以及污水回用、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的支持力度。

(十九)健全水利政策法规体系。抓紧出台《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地方水利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水利政策法规体系,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十)加强水情水生态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情、水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吸收公众对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对在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石政发〔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石发〔2011〕10号)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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