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是贵州省为促进经济新常态下全省工业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增长,在《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4〕16号)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工业企业支持而下发给贵州省内的地方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颁发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发时间 2015年4月14日

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力争2015年新增支持工业企业贷款不低于300亿元,其中新增中长期贷款200亿元。(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重点工业企业不降低现有授信额度;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在警戒线以下的重点工业企业不降低信用等级;对出现清偿性风险,但长期盈利能力强、技术先进的企业,不搞“一刀切”式抽贷。(贵州银监局牵头负责)

三、完善微型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方案,每年提取省级微型企业扶持资金1亿元建立风险补偿金,建立健全以奖代补、增量奖励等多元化补偿方式。拓宽微型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补助范围,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省工商局、省财政厅、贵州保监局牵头负责)

四、完善“贵园信贷通”政策,对单个企业贷款限额提高到1000万元,对市场前景好、风险小的企业,通过资信调查认定,适当放宽贷款限额控制。(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五、完善省属国有企业贷款偿还周转机制,2015年从省级国有资本预算中增加5000万元用于贷款偿还周转资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六、严格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加大清费立税工作力度,完善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目录清单之外的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政府性基金收费超过服务成本以及有较大收支结余的,相应降低征收标准。暂缓对煤矿企业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牵头负责)

七、严格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煤炭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严禁委托煤炭管理站定额预征煤炭税费。(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牵头负责)

八、培育打造科技企业梯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财政后补助方式对入选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0万—1000万元补助,对入选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对入选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入选科技型种子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5万—10万元补助。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争取各级各类创新基金,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九、支持众创空间建设,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财政后补助方式对服务于众创空间的平台资源和服务要素,按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5万—2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并给予100万元能力建设支持。对获得国家认定支持的众创空间,按最高不超过国家支持额度的50%给予匹配支持。根据众创空间孵化毕业的科技型企业的销售额、是否上市、是否入选种子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众创空间1万—50万元补助。优先在众创空间发放创新券,降低大众创新创业成本。(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十、省级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经费以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经费占省本级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经费的比重达到70%。(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十一、规范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凡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开工前置条件或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开工前置审批。除依法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重特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并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十二、实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专项工程,加快推动改貌“无水港”建设,开通集装箱物流班列,积极发展集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产成品包装销售、售后零配件供应维修于一体的全过程供应链物流,降低生产企业物流成本。在产业发展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建设能矿、资源深加工、建材、轻工等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三、积极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企业到境外参加展会发生的展位费、人员费按有关规定给予50%-70%的资金支持,对出口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给予50%-8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鼓励省内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生产企业参与国际招投标,对中标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省内工业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和设立营销网络平台,对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电源建设,2015年建成投产织金电厂1号机、黔北电厂“上大压小”1号机、习水二郎电厂一期等电源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负责)

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实行煤电价格联动、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减轻工业企业电费负担。加快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组建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西电东送交易、富余水电竞价上网等工作,尽快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牵头负责)

十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由化工、有色、冶金行业扩展到煤炭、建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行业。降低电力直接交易用电企业准入条件,规模由年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降至3000万千瓦时。对省内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电力用户,探索按据实核定的最大量缴纳基本电费。探索开展峰谷电价,鼓励和引导用电企业在用电非高峰时段增加使用电力,切实促进发电与用电企业实现双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贵州能监办、贵州电网公司牵头负责)

十七、切实提高瓦斯发电企业积极性,财政部门积极帮助瓦斯发电企业争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瓦斯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省财政厅、贵州电网公司牵头负责)

十八、进一步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全面启动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形成“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证三号”的工作机制。(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九、进一步完善“先照后证”配套措施,实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制度,除前置审批目录所列行业外,其他需要审批的企业先行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实现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贵安新区实行“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改革,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同等效力。(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快推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改革改制,省级财政2015年安排资金2亿元,并统筹省级国有资本预算筹措一定资金,支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改革脱困,由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情况报经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安排使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二十二、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移交,国有资本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学校、医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3年内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管理,并将离退休人员纳入属地社会化管理。(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二十三、加大对工业企业用工的支持力度,对与工业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组织开展相应职业技能培训,政府给予资金补贴。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2015年建设3个国家级、7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各3个。(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4〕16号)落实,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巩固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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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经济新常态下贵州省全省工业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增长,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4〕16号)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工业企业支持。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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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15日消息,《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提出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优化发展环境。

附: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行确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三)减少运行审批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四)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在此基础上,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五)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六)丰富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七)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三、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八)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地方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九)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

(十)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十二)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十三)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十四)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十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为地方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

1、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2、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支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省内企业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重点内容如下:

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

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优化资质审批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即报即办,强化失信惩戒。

支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省内企业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其他相关

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

合理分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制定了《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率先在工业领域实现大突破,信息化和工业化“两化融合”水平达到6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全覆盖,培育融合应用企业8000户,推动5万户企业上云、100万台(套)设备联网。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二)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按照《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项目,以机器人购买价格的30%且不超过150万元/每台(套)进行补助;鼓励煤矿企业先行先试,对列入首批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首批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给予每矿60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四)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通过“云使用券”补助方式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计算资源、储存资源、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40%;对购买数据库、物联网、软件开发等平台系统类,以及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应用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60%;单个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五)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区、“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的开发区,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支持标准起草编制和推广应用。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 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 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七)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八)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以每个基站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支持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对使用国际数据专用通道的企业,每年给予使用成本10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九)支持打造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通过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联动,对亿元以上数字化改造、技术改造同步推进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根据本措施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申请相应支持;同一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请省级部门管理的资金支持。对于亿元以上项目,引导申报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申请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进行融资支持。

(二)预算执行。各有关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在年度预算规模内,组织开展项目遴选、审核、分配、公示、预算拨付、验收清算等工作。本措施奖补政策以事后奖补为主,原则上项目需进行验收或绩效评估达到预期目标后再按政策实施奖补。对部分重点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采取预拨方式支持项目建设,预拨资金为拟奖补资金的50%,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优先支持“上云上平台”企业申请资金支持。推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直达企业。

(三)绩效评估。各有关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做好验收及评估工作。对绩效好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项目,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按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项目和领域。

(四)执行期限。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在政策实施期内有效。期满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政策实施情况、工作需要及绩效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长期限。

本措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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