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 政府通知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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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 |
第四条 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宿政规发〔2011〕3号)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2011〕76号)规定执行,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树木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宿政规发〔2011〕5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二)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三)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四)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用地一次性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500千伏线路通道房屋拆迁范围:
(一)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房屋;
(二)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5米;
(三)房屋所在位置离地1.5米处最大未畸变电场大于4千伏/米,磁场强度大于0.1毫特斯拉。
第七条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导线与建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离满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第八条 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执行下列支持政策:
(一)电网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变电所(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或出让。
(三)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河流但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线路占用林区时,按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区相关手续,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
(四)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给排水等设施的,修复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苏建计〔2006〕135号)规定执行。
(五)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设施建设相互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给市政、电信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需拆迁、复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的权属、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电网建设工程所需要房屋拆迁、变电所(站)址、线路通道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供电公司签订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合同。工程开始施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例会,通报拆迁补偿工作情况,明确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相应地段补偿金额在相关地区公布3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发放补偿资金,并接受征收管理部门和征地管理部门监督。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确保电力稳定供应,保障电网建设过程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
第三条 市、县(区)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管理机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经信、住建、国土、林业、规划、环保、水务、公安、城管、交通、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经信或住建部门。
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考核、奖励,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砍伐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解决电网建设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
北京市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近日出台。新的补偿办法规定,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 ...
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己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 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用帐户,对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由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用户出资建设的工程,由供电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用户签订协议,向用户收取。工程工作经费按补偿金额的3%,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性汇至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帐户。
第十六条 建立补偿资金收支专门台帐,保证专款专用,程序规范,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定期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
树木胸径规格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
零 星 树 木 |
移植 补偿 |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从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
5公分以下 |
元/株 |
5 |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
元/株 |
7 |
|||
砍 伐 补 偿 |
意杨、泡桐、水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
元/株 |
150 |
|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
元/株 |
80 |
|||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
元/株 |
50 |
|||
35公分以上 |
元/株 |
25 |
|||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
元/株 |
80 |
||
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
元/株 |
50 |
|||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
元/株 |
25 |
|||
30公分以上 |
元/株 |
15 |
|||
杞柳等三条 |
零星种植 |
元/丛 |
15 |
||
大面积种植 |
元/亩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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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木苗圃 |
1. 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 植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2. 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 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
注:1. 本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2. 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3. 树木胸径规格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4. 竹林补偿标准参照花木苗圃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2.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标准
类 别 |
林 龄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
新造林 |
元/株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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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材 林 |
幼龄林 |
元/亩 |
意杨 |
5460 |
水杉 |
5460 |
|||
泡桐 |
6240 |
|||
刺槐、柳、国外松 |
3250 |
|||
其他 |
2600 |
|||
中龄林 |
元/亩 |
意杨 |
3640 |
|
水杉 |
3640 |
|||
泡桐 |
4160 |
|||
刺槐、柳、国外松 |
2080 |
|||
其他 |
1560 |
|||
近熟林 |
元/亩 |
意杨 |
1820 |
|
水杉 |
1820 |
|||
泡桐 |
2080 |
|||
刺槐、柳、国外松 |
1040 |
|||
其他 |
780 |
|||
成熟林 |
元/亩 |
意杨 |
910 |
|
水杉 |
910 |
|||
泡桐 |
1040 |
|||
刺槐、柳、国外松 |
520 |
|||
其他 |
390 |
注:1. 上表中林木补偿指对成片林地的补偿。成片林为连片栽植不低于2行、面积不小于1亩。
2.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
3. 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配。
4. 上表中不同树种龄组划分参照《江苏省占用征用林地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试行)》中江苏省主要树种龄组划分标准执行。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
砍伐补偿 |
移植补偿 |
合理密植株数 |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
130元/株 |
13元/株 |
≤ 80株/亩 |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
100元/株 |
10元/株 |
≤ 80株/亩 |
葡 萄 |
30元/株 |
5元/株 |
≤ 330株/亩 |
桑 园 |
6元/株 |
2元/株 |
≤ 1000株/亩 |
注:1. 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标准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 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补偿费用最高的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5. 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6. 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5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3元/株;5公分≤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26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规 格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喷灌 |
元/公顷 |
23400 |
||
沼气池 |
直径3米以下 |
元/只 |
910 |
|
直径3米以上 |
元/只 |
1040 |
||
厕所 |
砖砌、有顶盖 |
元/平方米 |
65 |
指征收土地时涉及庭院以外的厕所、水井、猪牛羊舍的补偿标准。 |
砖砌、无顶盖 |
元/平方米 |
40 |
||
简 易 |
元/平方米 |
13 |
||
水井 |
元/眼 |
260 |
||
猪牛羊舍 |
砖 砌 |
元/平方米 |
50 |
|
土 墙 |
元/平方米 |
11 |
||
简 易 |
元/平方米 |
7 |
||
迁坟 |
单 棺 |
元 |
300 |
|
双 棺 |
元 |
400 |
||
拾 骨 |
元 |
200 |
||
蔬菜、花卉、果树大棚 |
竹木大棚 |
元/平方米 |
6 |
|
砖混或土墙日光温室 |
元/平方米 |
180 |
||
钢架大棚 |
元/平方米 |
20 |
- 1 - 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2017 年修订调整) 为推动我市建设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6 年修订调整)》和《广东省交 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 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 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按本办法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直 接支付给土地承包人或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支付给有关农村集体,由农村集体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三、根据《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的有关规定,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 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留用地按《关于印发英德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简 称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住房保障、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区房屋征收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
【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是2008年6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baidu.com 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四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1)拆除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补偿办法
①以房换房
即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以房换房后,拆迁人不再予以补偿,也不再另行安置住房。如果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不相当,则由受益的一方补偿其差额部分。
②易地原拆原建
它是指拆迁人在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地区,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房的结构、面积、质量和使用条件易地还建。被拆迁人亦可自拆自建,由拆迁人提供建房用地并补偿所需的工料费和运输费。易地重建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③易地重建
拆迁入易地另建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房作价补偿。拆除私有房屋,应当由当地房屋产权监督处和旧产估价处确定产权和旧产价格。
(2)拆除城郊农民房屋的补偿办法
拆除农民自住房屋应本着原拆原建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房旧料,由拆迁人补助工费和材料,由农民自行迁建或乡村按规划统一迁建。
拆除农民的出租房,不再还建,应给予作价补偿。承租人如系城镇居民,并且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承租的,由拆迁人安置承租人。
拆迁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房屋,应按城镇居民房屋的估价标准进行补偿,被拆迁人由拆迁人负责安置,双方应建立租赁关系。
农民房屋的附属物,如门楼、围墙、厕所、猪牛羊圈等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拆除单位房屋的补偿办法
首先,拆除单位住宅房屋可以采用以下补偿办法:
①被拆迁人自行拆建的,由拆迁入提供建房用地,并按易地迁建所需费用进行一次性补偿,被拆迁人负责安置使用人,迁建的新房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②拆迁人在原地或异地建房安置使用人,如果被拆迁人要求保留新房屋产权,则应向拆迁人偿付新房投资减除原房产价后的差额;被拆迁入不要求保留新房屋产权的,拆迁人不予补偿,安置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
③被拆迁人需要利用原房旧料,愿自行拆除原房的,拆迁人应给予拆房所需要的人工费和材料运输的补偿,并负责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其次,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可以采用以下补偿办法:
生产、办公、营业、仓库等非住宅用房的拆建,可以由拆迁人对原房作价补偿,取得新房产权;也可以由被拆迁人负担新房造价超过原房价值的部分,安置后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由拆迁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
(4)拆除其他房屋及其设施的补偿办法
拆除外侨房屋、寺庙、教会房屋和名胜古迹等,拆迁入应分别与有关部门协商,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对于宗教团体用房和名胜古迹,拆迁人应当与当地的民政、文化、统战、房管等部门协商拆迁方案,并报该建筑物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拆迁。拆迁过程中应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建筑物和文物古迹的原状。
拆迁公共厕所、管道电线、封闭清洁站等公共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由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坟墓的拆迁,应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无主坟墓由拆迁人代迁或深埋。迁葬烈士、少数民族和外国人的坟墓,按民政部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