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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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电监价财[2011]37号 | 发布时间 |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输配电成本和输配电价形成,切实履行电价监管职责,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实施监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输配电成本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输配电成本,是指电网企业为输配电能及提供劳务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耗费。
本办法所称电网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配电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输配电成本监管,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和国家财务、税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监管标准。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输配电成本监管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下列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行为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建立健全输配电成本核算制度的情况;
(二)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分类核算的情况;
(三)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计量、归集、分配的情况以及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情况;
(四)其它有关输配电成本核算的情况。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下列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支出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支出范围和标准的情况;
(二)电网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电网企业各项输配电成本费用支出合规性的情况,包括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以及输电费和委托运营维护费等;
(四)其它有关输配电成本支出情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下列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发生的重大变化和事项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二)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项目的构成内容和金额发生重大变化;
(三)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四)电网企业发生的各类投资、筹资、兼并重组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对输配电成本产生重大变化。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影响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发生的重大内部交易情况,包括购销业务、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往来等。
(二)电网企业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包括购销业务、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往来等。
(三)电网企业重大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对输供电成本的影响。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电网企业报送的成本信息包括各会计期间的成本报表及其说明,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化、影响输配电成本变化的重大事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报告等。
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办法由电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电网企业对报送的输配电成本信息存在的问题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方式或者要求电网企业另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专项复核报告,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制度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输配电成本核算制度,包括输配电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分业核算办法和共同费用分摊办法;
电网企业成本管理和控制制度;
电网企业职工薪酬制度和设备采购、材料领用制度。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电网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输配电成本核算和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按年度开展。
不定期检查应当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以及电网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的情况进行。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电网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输配电成本核算和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情况制定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披露办法。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输配电成本实际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输配电价格的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监价财[2011]37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电力公司,相关电力企业:
为了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输配电成本和输配电价形成,切实履行电价监管职责,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经电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电监会反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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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旨在扎实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机制。
《办法》明确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归集办法以及主要指标核定标准,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合理归集。明确电网资产应与输配电业务相关,成本费用按电压等级、服务和用户类别合理归集,为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及测算电价交叉补贴提供依据。二是从严核定。所有成本费用都要剔除不合理因素,明确八项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管理性质费用从严核定,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费用要适当核减。三是新老分开。区分存量和增量资产,增量部分核定标准严于存量部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四是共同监管。在资产和部分成本费用的审核方面,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共同加强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监管。
发改委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是加强电网企业监管、建立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是科学制定输配电价的重要前提。《办法》是我国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标志着国家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全面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组织部署成本监审人员对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和贵州5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按照《办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施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垄断行业定价成本监管制度。
国家加强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的监管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机制,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归集办法以及主要指标核定标准,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合理归集。明确电网资产应与输配电业务相关,成本费用按电压等级、服务和用户类别合理归集,为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及测算电价交叉补贴提供依据。二是从严核定。所有成本费用都要剔除不合理因素,明确八项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管理性质费用从严核定,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费用要适当核减。三是新老分开。区分存量和增量资产,增量部分核定标准严于存量部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四是共同监管。在资产和部分成本费用的审核方面,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共同加强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监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是加强电网企业监管、建立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是科学制定输配电价的重要前提。《办法》是我国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标志着国家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全面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组织部署成本监审人员对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和贵州5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按照《办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施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垄断行业定价成本监管制度。
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规趋严细化。
2015年,在借鉴国外输配电监管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尤其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8年新执行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对加强电网成本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办法》亟待完善。
对于此次《办法》相关机构进行了解读。近年来我国输配电成本的调整一直都在进行,据不完全数据统计,自2015年来,共计节约输配电成本超1000亿元。而对于此次修改,有分析机构表示,与1347号文(2015年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相比,《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修改了17条,主要修改有三:一是加大了成本监审约束作用,对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设置费用上限增加投资合理性的规定,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其次,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根据首轮监审经验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3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
第三,推进监审规范化,增加并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明确电动车充换电服务等辅业三产成本、抽水蓄能、电储能等成本不得计入,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成本不计入,同时进一步明确企业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戒等规定。
在上述修正的同时,在电网投资大幅增长、电量增速趋缓的背景下,《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费用上限设置将有效遏制电网投资成本,而对未实际投入使用、重复建设等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的设置将控制电网过度投资,引导提高投资合理性。此外,输配电线路折旧年限有2-5年的延长,将导致折旧费用产生约1%的降低,根据上一轮监审周期的结果,预计上述折旧年限的降低将带来约50亿元-60亿元左右的输配电价降低,为2019年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提供来源。
而在储能方面,预计未来,储能成本主要用于新能源调峰;一直不属于输配电准许成本的范围,本轮监管周期特别提出表明新能源消纳的调峰成本不可能由全民买单,下一步将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推动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为煤电、气电、水电甚至核电参与深度调峰制定市场化机制,进一步推动储能行业良性发展。
谈到细分领域中,《办法》明确电动车充换电服务等辅业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意味着国家电网的泛在电力物联网业务缺乏明确盈利模式。在输配电收入不断降低的背景下,国家电网必须加快转变盈利结构,通过资本运作、公司结构治理、商业模式塑造等手段尽快实现其金融、电商、电动车等竞争性业务的发展,以弥补垄断业务利润降低造成的资产收益率下降。
同时,推进监审精细化。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三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办法》的修订完善,有利于加强输配电成本监审,为进一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创造重要条件;同时,有利于完善并细化成本监审审核方法,改进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其次,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电网合理投资、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此外,还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成本监审更加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