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8月24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原〔2011〕40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查、监督管理、附则4章18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1〕406号
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2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略)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矿山企业);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经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六)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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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原〔2011〕406号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玻璃纤维行业准入管理,做好准入公告工作,依据《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6号),我部制定了《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准入管理工作,并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式三份)报送我部。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岩棉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岩棉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五)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岩棉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保审批文件复印件;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产品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九)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复印件(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十)上年度社保金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自备酚醛树脂生产装置企业);
(十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
申请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企业。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在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明确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生产线,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两年对照准入条件开展一次自查,填写《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书》(见附件2),并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