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打造遂宁建筑业品牌,提升本土建筑企业实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实施时间 2019年9月22日
发布单位 遂宁市人民政府

《意见》分为六部分,共十八条。该制度主要是从政策层面鼓励企业增强内生动力,壮大企业综合实力,为全市建筑业更快更好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一部分为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实力,包含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加大企业人才培育力度两个方面。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目前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现资质序列和等级为:施工总承包序列12个类别(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36个类别(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较高资质等级企业以及资质项多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范围更宽,规模更大,企业综合实力就会更强。通过政策激励,促使建筑企业主动资质升级增项,能进一步增强企业承揽业务能力,为企业发展创造更高平台和更大空间。

第二部分为鼓励建筑企业创先争优,主要从引导企业扩大规模、培育龙头骨干建筑企业、支持企业创建精品工程三个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激励力度。其中:对税收缴纳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实行奖补,鼓励企业依法纳税,积极申报建筑业产值。对各辖区重点支持的骨干龙头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资金安排、各类保证金缴纳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对取得国省市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实行政策奖补,鼓励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创先争优,提升工程建设品质,旨在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培养工匠精神。

第三部分为积极拓展建筑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大力引进市外优质企业、鼓励本地企业对外拓展、积极扶持本地建筑企业三个方面。充分借用外来企业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资金优势,结合市内市外企业的不同特点,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将市场驱动和政策帮扶有机统一,让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有机结合,形成企业间的优势互补,整体提升建筑企业综合实力。

第四部分为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包括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大力创新招标投标方式、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行入遂信息公开制度六个方面。通过诚信管理和创新招标投标方式,可以有效规制建筑招投标活动,规范施工市场秩序,防范围标串标行为,依法打击各类违法分包、违法转包、挂靠施工行为,持续净化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产业园区建设是实现项目快速落地和降低传统产业发展风险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发展质量变革和动力变革,为建筑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激发企业发展潜能。绿色建材可以有效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在加强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发展绿色建材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传统建筑材料产业转型发展的方向,更有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的现实需求。行业协会在行业指导方面具有权威性,汇聚了本行业各类人才,具有桥梁纽带作用和咨询培训作用。行业协会协助参与行业管理,能有效汇集和发挥行业人才的智慧和才能,为政府发展该行业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部分为强化建筑产业要素保障,包括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两个方面内容。资金落实和兑现是政策公信力的体现,责任明确和落实是职能部门政策执行力的体现,将两个着力点有机结合,才能让政策充分发挥激励作用,确保好的政策落实落地。

第六部分为适用范围及对象。规定解释权的行使部门,是为了对执行中各类政策适用问题及时作出解释和回应,以便更好适用政策。 2100433B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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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一、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实力

(一)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特级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对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晋升为甲级的,增加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鼓励政府平台公司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

被降低资质等级后重新晋升为原有资质等级的,不享受该项升级奖励。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指导企业做好工程业绩入库备案工作,对拟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的企业,市、县(区)要主动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争取相关支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企业人才培育力度。对建筑企业培育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在满足建筑企业资质人才配备标准的前提下,按企业年度净增长上述骨干人才数量给予1万元/人奖励。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及使用、注册执业人员考试等提供优质服务。对注册在本地企业的建造师免费开展继续教育。对企业参加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增加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开班频次和网点,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上述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各发放30%、35%、35%。若获奖企业法人注册地转出遂宁或获奖的企业注册人员转出获奖时所注册的企业,剩余未发奖金不再发放。

二、鼓励建筑企业创先争优

(三)引导企业扩大规模。在我市注册并进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名录库的建筑企业,以上一年度产值应税部分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依法纳税并入统的,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上不封顶。

新进入我市统计名录库的企业,入库当年建筑业产值计入我市并以应税部分为基数,依法纳税的部分视为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按上述净增产值奖励,其中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12.5万元、15万元、17.5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四)培育龙头骨干建筑企业。每个县(区)、市直园区要培育1—3家龙头骨干建筑企业(产值5亿元以上),发挥好龙头企业示范和带头作用。建立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名录,精准制定扶持政策,建立日常联系服务制度,采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在资质升级、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力提升,以及工程担保、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创建精品工程。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天府杯"和省市结构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政府给予不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研究起草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三、积极拓展建筑市场业务

(六)大力引进市外优质企业。支持市外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离资质、新办企业、与本地企业重组等方式在我市注册,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我市范围内的,享受市内建筑企业晋升资质同等待遇。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充分掌握在外从事建筑业的遂宁籍人士信息,主动接触沟通,做好回引工作。支持房地产企业在遂宁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遂宁竞得土地开发权后,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开发企业,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责任单位:市经济合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七)鼓励本地企业对外拓展。支持本地建筑企业与大型房企、央企、国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大型企业平台积极拓展市外建筑市场。建立"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机制,主动做好外出企业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对"走出去"的建筑企业,注册地依旧在遂宁,市外产值入统并依法在遂宁纳税的,按当年市外产值对地方贡献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外拓展产值前10名的企业命名为"优先拓展企业"。享受此奖励企业,不再享受当年净增产值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八)积极扶持本地建筑企业。引导外地来遂建筑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鼓励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承建工程;中标后鼓励将有关专业、劳务分包给本地有资质企业。

鼓励外地来遂投资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与本地建筑企业开展合作(如组建联合体等),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项目公司。外地企业中标建设项目的,其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劳务分包项目可依法全部或部分分包给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承建。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优先选择遂宁市本地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优秀设计企业与本地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承建、分包工程,当年本地企业每完成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并依法纳税入统的,奖励市外企业2万元,奖励不设置上限。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四、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

(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诚信企业名录库,实行建设工程"三标"(商务标、技术标、诚信标)评分制招标投标,增加商务标计分比例,将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挂钩;实行"黑名单"制,对有违反环保、劳动、质量、安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限制市场准入。具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推动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各地可规划建设集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科研、绿色建材为一体的建筑产业(总部)园区,吸引市内外企业入驻。入驻企业按实际需求租赁园区指定办公室,3年内免交房租,3年后享有优先续租权。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法在土地供应、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一)大力创新招标投标方式。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的技术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建立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复审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鼓励在我市注册且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政府投资项目除桥梁、隧道、钢结构等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外,不得设置过高资质、类似业绩、人员资格等条件。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材、节能与建筑业联动发展,加快实施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使用遂宁绿色建材产品。选择使用本土生产绿色建材产品(除墙砖、加气混凝土砌块)且年采购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金额的1%奖励给购货单位。对获得二星、三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交付使用1年后且税收清算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建设单位每平方米20元、30元奖补。依法办理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运输超载超限审批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抵制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支持行业走整合资源、抱团发展之路。按照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类别建立从业人员人才库,为行业发展服务;鼓励采用共同租赁、合并保管等方式建立公共施工机械和设备库,共管共享资源。支持协会牵头组织建筑企业学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我市建筑企业竞争力。支持协会依法依规开展创先评优活动,按程序报批评比表扬项目,大力宣传涌现出来的优秀诚信企业和个人,积极传递正能量。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四)实行入遂信息公开制度。凡在遂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开资质信息、来遂主要人员、办公地点等内容,作为网上投标、施工许可证办理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强化建筑产业要素保障

(十五)落实资金支持。市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奖励经费,用于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引进人才、拓展市场、创先争优等工作。市直园区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和市级财政按照财政收入比例分别承担,各县(区)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解决。

(十六)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将每年建筑产业发展目标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

六、本意见适用范围及对象

(十七)除本意见中对外地注册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的合作有明确规定外,本意见中所给予行政奖励的企业均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我市范围的企业,不含分公司。

(十八)本意见自2019年9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此前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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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经济贡献大、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建筑业来实施,建筑业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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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政〔201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促进建筑业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单一经营向多元化经营方向发展。到2015年,建筑业总产值210亿元。到2017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超260亿元;全市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12家以上,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40%以上;年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达2-3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30%以上。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培育发展旗舰企业。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或重组旗舰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六安市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鼓励、支持低端资质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母公司。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母公司,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鼓励兴办、发展建筑产业化企业。

(二)创新经营管理方式。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开展多种经营,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稳妥推行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一体化。支持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

(三)提高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交通、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逐步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规范行业管理,扶持钢结构、机电安装、装饰等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四)扶持劳务企业发展。县区政府(管委)应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依托“阳光工程”、“温暖工程”,有计划地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建筑技能岗位培训。引导、支持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接轨,建立长期稳定的建筑劳务合作关系。

(五)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吸引外地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勘察设计、监理行业甲级及以上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并享受发展总部经济和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计划。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地、外省、境外、国外市场。

(六)加快创先争优和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先争优,积极争创优质工程、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步伐。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主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技术,创新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实施优惠政策

(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奖励50万元。

2.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年度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超过5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奖励10万元。申请以上奖励的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应不低于拟奖励金额的10倍。

4.对承揽境外工程项目或提供境外建筑劳务的企业,当年实现营业额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5.提高建筑施工装备水平和装备能力,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从2013年起五年内,根据财政隶属关系,市本级财政对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凡当年在我市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50-15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0%奖励建筑企业;新增150-40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5%奖励建筑企业;新增4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奖励建筑企业。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域外承接工程项目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奖励标准。

(八)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1.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可增加工程中标价3%的优质工程价款;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可增加工程中标价1.5%的优质工程价款。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记奖。社会投资项目实行优质优价的,由投资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2.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国优、省优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对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及其拟派项目经理,参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建标〔2010〕193号)执行。建筑施工企业拟派项目经理获得过市优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对符合投标条件的该项目经理,可给予适当加分。

3.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大奖”和国家级“钢结构金奖”、“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全国装饰金杯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5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承包企业、参建企业25万元、5万元。

4.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安徽省“建筑工程装饰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2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承包企业、参建企业10万元、3万元。

(九)鼓励科技创新。

1.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奖励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3.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 30万元;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

5.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

6.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加大金融支持。

1.大力拓展外埠建筑市场,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比重逐步提高。建筑业企业在外埠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2.对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鼓励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养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适应专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支持具备条件的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黄山杯”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2.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规范行业教育管理和培训行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培养和引进行业管理人才。

五、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

(十二)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和建筑业企业、人员、项目信用数据库。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的重要参考,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十三)加强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综合评分法;其他项目提倡实行综合评分法,确需实行合理低价评标的,不得低于成本价中标。严禁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低于成本价报价和低于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实行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审定价格作为最高限价进行招标,不得再次压缩一定百分比作为招标限价。外来企业在我市承建项目时,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办公人员;鼓励其注册设立子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定情形出现需变更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变更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班子成员在资质、资格、业绩等方面,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质、资格、业绩,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依法追究签订者的责任。

(十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关键岗位带班制度,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强化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纳税主体将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本市建筑业企业3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或未被投诉,且在劳务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中考核优秀的,可免缴或减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建筑业企业在免缴或减缴期间,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取消其免缴或减缴资格,并按规定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十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一卡通”制度。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工作。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组织评选优秀建筑项目和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开展“建筑徽匠技能大赛”等选拔赛,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建筑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经营者,优先推荐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十八)规范行为,加强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不得干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障碍,不得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及时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

(十九)推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设。加强建筑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反映企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培育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二十)本意见与市财政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2〕23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

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广府发〔2014〕28号)精神,为提升我县建筑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吸纳农民工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青川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激励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提高发展质量,加快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强产业优势,做大建筑业经济规模。

(二)目标任务。2020年底,全县建筑业总产值实现 2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7%左右。力争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达到1家以上,三级企业达到3家以上;建筑从业人员达到3000人以上。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单位实行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下,免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等过户费和工商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1.鼓励兴办建筑企业。凡在我县注册新成立的建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三级资质的,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2.鼓励县外建筑企业到青川注册。对转入我县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8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4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对在青川注册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三级升至二级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4.扶持企业参与本县境内工程建设。对于县内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第三十四条,即: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县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5.减轻本地企业负担,支持企业轻装上阵。对于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信誉好的本地企业,可由业主单位代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加快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加快建筑业科技创新。建筑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可享受同工业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支持人才队伍建设。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天府杯”金银奖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鼓励支持我县企业刚性引进注册造价师、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并保证教育经费5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

三、强化金融支持

(六)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市场、诚实守信、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优先安排放贷计划并及时放款。

(七)支持建筑业企业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支持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式融资担保公司。

四、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市外施工企业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储备库,除资质资格符合外,还必须按专业将拟参与投标的项目班子整套人员固定,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报名参与工程项目竞标必须使用入库的项目班子,有违法行为的取消在我县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3年。已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重新审核。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除有特殊施工要求的桥梁、隧道、钢结构涉及公共安全等工程外,不再设置施工业绩。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不得擅自增设增项资质,不得以主项资质要求为由排斥增项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开招标的项目开标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企业有效证照原件到场开标,杜绝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派驻我县建设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持有当地社保证明,项目班子成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此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并不得随意提高比例。企业所交保证金应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返还,不得拒绝或拖延。

(十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打击建设领域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建材、强租设施设备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及时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材料款拖欠、质量投诉等各类案件。加强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和劳资纠纷调处化解,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一律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皖政〔20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在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及吸纳就业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迈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7000亿元,比2011年“翻一番”。到2017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超1万亿元,进入建筑业大省行列;全省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10家以上,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40%以上;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达3家,100亿元以上企业达10家,50亿元以上企业达20家;安徽建筑业企业在省外产值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优化发展结构。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化专业类别结构和布局,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专业企业发展,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比例协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建筑业发展格局,促进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服务业转变。

(二)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在全国有竞争力的安徽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支持施工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鼓励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发展成为集设计、咨询、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三)提高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交通、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逐步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规范行业管理,扶持装饰、钢结构、防腐等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提高建筑施工装备水平和装配能力,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各地要制定奖励补助政策,吸引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支持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省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

(五)扩大国内市场份额。依托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驻外建筑业服务机构,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高“徽匠”品牌影响力。

三、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采取产权转让、增量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形式,推进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改制企业优化股权配置,调动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

(七)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稳妥推行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一体化。支持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建筑业,提升项目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建筑经济新的增长极。

(八)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联合行动计划,引导设计、施工、检测等企业采取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增加核心技术储备。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开发专利和专有技术。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奖励。积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推进建筑业节能降耗。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养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适应专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合作培养的学员具备土木工程类或建筑学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报考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时,其在校学龄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督促建筑业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技术工种和一线职工技能培训。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黄山杯”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建筑业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序转移,支持皖北地区、大别山区建筑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十)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加强传承创新,弘扬徽派建筑文化。注重培养勘察设计领军人物,支持我省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参与省内外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增强勘察设计企业竞争力。鼓励我省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的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一)拓展国外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努力争取国外工程承包和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密切跟踪我国多(双)边经贸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接框架协议下的建设项目。积极参与我国政府推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程项目建设,带动我省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装备制造等企业“走出去”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跻身全球工程承包500强。各级商务、外事、公安、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境外发展做好服务。

(十二)落实扶持政策。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中非发展基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货物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对承包境外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授信额度差别化管理,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包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外汇周转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集中的市、县,可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五、规范建筑业市场

(十三)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完善建筑业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的重要参考,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十四)加强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省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

(十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关键岗位带班制度,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强化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或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按全部工程额扣除分包工程额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十七)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组织评选优秀建筑项目和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开展“建筑徽匠技能大赛”等行业竞赛,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合力。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在安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一级资质,创鲁班奖、国优工程奖,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标准、工法获国家认定,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各地可制定政策给予奖励。

(二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从资金投入、信贷规模、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等方面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性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担保形式。支持主营业务突出、实力较强的建筑业企业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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