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 | 标准号 | JC/T 2301-2015 |
---|---|---|---|
技术归口 |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 发布日期 | 2015-07-14 |
批准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实施日期 | 2016-01-01 |
李思源、陆秉权、袁亮国等。2100433B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
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n...
确定危险目标 在危险因素分析、企业生产现状、关键装置、部位以及重大危险源充分分析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 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和后果,并进行事故风险分析,指出事故可能产生的次生、...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 总 则 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 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1.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 施。 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 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
ICS 备案号: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DB33/ ×××—2009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火力、水力发电厂部分) The safety management criterion for power enterprise (Fire, hydro-electric power plant) (报批稿) 2009-×× -××发布 2009-×× -××实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监 督 局 发布 DB33/ ××××—2009 I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2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56-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9、5.0.3、10.0.6、12.0.3(6)、15.0.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7月26日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安全管理目标
5 安全生产组织与责任体系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9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10 安全技术管理
11 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
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3 应急救援管理
14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2100433B
制度名会计管理规范电子文件编码页码5-1
一、范围
第一条企业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的整个会计循环的规范.
二、会计业务范围及其
序规范
第二条会计业务范围10原始凭证的核签;20记账凭证的编制;30会计账簿的登记;40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50内部审核;60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70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
第三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10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20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30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证.
三、会计凭证处理规范
第四条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查,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10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20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30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者.签发人责任人签名5-2
第五条原始凭证的审核10支出凭证的审核(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
(2)对于企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企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①该企业的名称,地址;
②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③单价及总价;
④交易日期;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①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②支付款项事由;
③实收金额;
④收到日期;20收入凭证的审核(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
(2)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①销售(或出售)日期;
②客户名称及地址;
③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④单价及总价;
⑤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印章;
(3)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①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
②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5-3
③数字计算错误;
④手续不全;
⑤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六条记账凭证的合法性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一般应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并予以更正:10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20未依规定程序编制;30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40《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经记明;50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可以不签章;
60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70其他与法律,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
四、会计记账处理规范
第七条企业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一致.
第八条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表:10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20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
30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40其他与法律不符者.
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10会计年度终了;5-420企业改组合并;30企业解散.
第十条结账企业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10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20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30材料,产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第十一条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算者、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
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二条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两面中间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双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JP〗
第十三条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办日期.
第十四条各种账簿账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前加目录.
第十五条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账簿;其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
5-5
第十六条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10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20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错误;30编写计算等错误;40未经负责人员签核;50其他与法律,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七条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