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任何一个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等级的取得,都必须经过条件审核和考试。
第十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等级的条件审核和考试,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与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负责评价认证工作的战略咨询与专业指导。
第十二条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条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按第三章各条款办理。
第十四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采取试卷考查制,各级别考试采用全国命题、在线统考的方式。
第十五条 室内设计师初级、中级、高级考试中的基础理论知识采用在线笔试的考查方式;室内设计师初级与中级考试中的手绘综合表现部分采用现场手绘并扫描上传到考试系统的考查方式。
第十六条 考生须按要求提前准备好规定的作图工具,在配备有摄像头且摄像功能完好的电脑上进行考试,考试全程开启摄像头,考试系统进行在线智能监考。
第十七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考试通过后,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组织认定,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
第十八条 按照《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中室协〔2007〕026 号)与《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管理办法》(中室协〔2015〕13号)等相关规定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设计师相关证书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可免试申请《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一)近三年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设计项目或在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教育教学成果突出;
(二)近三年获得过室内设计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比赛奖项;
(三)近三年出版过室内设计相关书籍或发表过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申请《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一)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助理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助理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的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况下,可免试申请《初级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证书》;
(二)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的人员,可免试申请《中级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三)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高级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的人员,可免试申请《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第二十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条件审核和考试实施方案、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条 申报评价认证的室内设计师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室内装饰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六条 初级室内设计师的申报条件
从事设计等相关工作、就读或毕业于室内设计等相关专业。
第七条 中级室内设计师的申报条件
在满足初级室内设计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中级室内设计师的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一) 在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
(二) 毕业于室内设计等相关专业;
(三) 获得过室内设计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比赛奖项;
(四)通过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初级考试。
第八条 高级室内设计师的申报条件
在满足中级室内设计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高级室内设计师的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一) 获得室内设计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在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
(三)获得室内设计相关的全国性比赛奖项;
(四)出版过室内设计相关书籍或发表过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
(五)独立主持过设计项目或在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教育教学成果突出;
(六)参加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中级考试且以“优秀”成绩通过考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高级室内建筑师(高级职称)。
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8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6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博士生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1-3项;
(2)参与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3-5项;
(3)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5-10项);
(4)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项目获得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系统掌握建筑装饰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系统了解国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较高的艺术修养;
(3)熟练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4) 独立或合作撰写或编写出版过专业著作;
(5)在专业杂志或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
(6)参加过全国或地方性建筑装饰行业法规、标准、规范、标准图等的起草、编制、审定等。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室内建筑师(中级职称)。
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3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1-3项;
(2)参与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3-5项;
(3)所设计的作品和完成的工程获得过有关部门、组织和团体的奖励。
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掌握建筑装饰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外建筑装饰设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一定艺术修养;
(3)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4) 独立或合作在专业杂志、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为助理室内建筑师(初级职称)。
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
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独立完成单项工程建筑装饰设计;
(2)独立完成3-5个小型公共建筑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下)装饰设计;
(3)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工程获得过有关部门、组织和团体的奖励。
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掌握必要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内建筑装饰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基本的艺术修养;
(3)熟悉建筑装饰设计的标准和规范,掌握基本技能;
(4)独立完成所设计作品和工程项目的设计说明。
第十条 凡是在学历、学位、从业业绩、专业理论、科研创新方面有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者,不受一般条件的限制,可破格晋升室内建筑师或高级室内建筑师。
第十一条 凡学历不足者,必须参加有关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技术岗位能力的考核和认证。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室内建筑师和室内建筑师,需参加相应的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通过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者可不参加外语考试。外语水平为考核认证的参考条件。
第十三条 室内建筑师在达到上一等级条件时,可申请升级。
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国家对从事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建筑修复、建...
.不具备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一、中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考试 (现场考试)报名考试费用:中级2380元/人,初级1800元/人。凡申报中级室内设计师的人员必须向室内设计师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1-3项资料,作为资格申报资料。1、全国室内设...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设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发挥设计人员的作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参照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科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试行)》(建人教[1999]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国目前室内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室内建筑师主要是指从事建筑室内(含室外)环境设计、装修、装饰、陈设的设计、科研和教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对室内建筑师的技术岗位能力分为高、中、初三个等级,其名称分别为:高级室内建筑师、室内建筑师、助理室内建筑师。
第四条 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是全国性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设计团体组织的专业资格考核、考试和认证。
第五条 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在全国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内进行。
第六条 各级室内建筑师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和符合建设部部颁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行为准则,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学历,致力于我国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的发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室内装饰行业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加强室内设计师队伍专业能力建设,提高室内设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设计师,亦称室内装饰设计师,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室内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审核、考试和认定工作,室内设计师自愿申请。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工作顺利进行,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和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共同组成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领导小组,领导组织行业范围内的考核认证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高级室内建筑师考核认证工作。
第十六条 设立省市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初、中级室内建筑师考核认证工作。省市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要报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设立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考核认证中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每三年对《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复查人按规定时间提交《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复查表》、《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复查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室内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室内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证书;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的,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将收缴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收缴认证证书的室内设计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2100433B
第十八条 申报人填写和准备以下资料:
1.《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申报表》;
2.学历证明;
3.外语等级证书或考试成绩证明(供参考);
4.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适用于学历不足和非专业人员);
5.工程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图纸、照片、图片、设计说明等)
6.论文、著作的复印件等资料;
7.获奖证明、证书的复印件等;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参加高级室内建筑师认证的设计人员将申报材料报到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由省、市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经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由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认证意见,报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对合格者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颁发《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参加初、中级室内建筑师的设计人员将申报材料报到所在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由省市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批准,对合格者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颁发《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证书》。初、中级室内建筑师的申报认证结果,要报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本专业为:建筑学、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专业、园林设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绘画专业;其他专业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毕业的设计人员在申报前,要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可申报参加考核认证。
第二十三条 培训考试办法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管理工作,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负责,省市地方室内设计师协会协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室内建筑师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工作,每年进行四次。
第二十七条 参加考核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认证标准、程序,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证书》的,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有权取消其资格并收缴其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注册建筑师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续考人员可持上年度准考证(注明档案号)报考。 2、首次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符合 “2010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 作时间要求 ”(见附件 2)规定; (2)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 其中 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 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3、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 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 700 个单元(至少二个年度) 的职业实践训练。 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 《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 手册》以供审查。
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除续考人员外,不再办理新的部分科目考试; 2.新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 2013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 间要求”(附件 2)执行; 3.不具备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 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 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 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 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4.首次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其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 700个单元的职业实 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 册》,以供审查。 5.根据
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设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发挥设计人员的作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参照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科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试行)》(建人教[1999]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国当前室内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室内建筑师主要是指从事建筑室内(含室外)环境设计、装修、装饰、陈设的设计、科研和教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对室内建筑师的技术岗位能力分为高、中、初三个等级,其名称分别为:高级室内建筑师、室内建筑师、助理室内建筑师。
第四条 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是全国性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设计团体组织的专业资格考核、考试和认证。
第五条 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在全国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内进行。
第六条 各级室内建筑师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和符合建设部部颁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行为准则,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学历,致力于我国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高级室内建筑师(高级职称)。
1.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8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6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博士生毕业,
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2.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
(1)主持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1—3项;
(2)参与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3—5项;
(3)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5—10项);
(4)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项目获得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3.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系统掌握建筑装饰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系统了解国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较高的艺术修养;
(3)熟练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4) 独立或合作撰写或编写出版过专业著作;
(5)在专业杂志或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
(6)参加过全国或地方性建筑装饰行业法规、标准、规范、标准图等的起草、编制、审定等。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室内建筑师(中级职称)。
1.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3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
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2.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
(1)主持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1—3项;
(2)参与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3—5项;
(3)所设计的作品和完成的工程获得过有关部门、组织和团体的奖励。
3.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掌握建筑装饰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外建筑装饰设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一定艺术修养;
(3)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4) 独立或合作在专业杂志、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为助理室内建筑师(初级职称)。
1.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
2.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独立完成单项工程建筑装饰设计;
(2)独立完成3—5个小型公共建筑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下)装饰设计;
(3)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工程获得过有关部门、组织和团体的奖励。
3.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掌握必要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内建筑装饰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基本的艺术修养;
(3)熟悉建筑装饰设计的标准和规范,掌握基本技能;
(4)独立完成所设计作品和工程项目的设计说明。
第十条 凡是在学历、学位、从业业绩、专业理论、科研创新方面有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者,不受一般条件的限制,可破格晋升室内建筑师或高级室内建筑师。
第十一条 凡学历不足者,必须参加有关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技术岗位能力的考核和认证。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室内建筑师和室内建筑师,需参加相应的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通过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者可不参加外语考试。外语水平为考核认证的参考条件。
第十三条 室内建筑师在达到上一等级条件时,可申请升级。
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工作顺利进行,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和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共同组成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领导小组,领导组织行业范围内的考核认证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高级室内建筑师考核认证工作。
第十六条 设立省市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初、中级室内建筑师考核认证工作。省市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要报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设立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考核认证中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人填写和准备以下资料:
1.《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申报表》;
2.学历证明;
3.外语等级证书或考试成绩证明(供参考);
4.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适用于学历不足和非专业人员);
5.工程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图纸、照片、图片、设计说明等)
6.论文、著作的复印件等资料;
7.获奖证明、证书的复印件等;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参加高级室内建筑师认证的设计人员将申报材料报到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由省、市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经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由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认证意见,报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对合格者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颁发《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参加初、中级室内建筑师的设计人员将申报材料报到所在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由省市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批准,对合格者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颁发《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证书》。初、中级室内建筑师的申报认证结果,要报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本专业为:建筑学、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专业、园林设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绘画专业;其他专业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毕业的设计人员在申报前,要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可申报参加考核认证。
第二十三条 培训考试办法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认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管理工作,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负责,省市地方室内设计师协会协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室内建筑师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工作,每年进行四次。
第二十七条 参加考核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认证标准、程序,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证书》的,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有权取消其资格并收缴其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