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山南地区江北灌区水利工程 | 工程类型 | 西藏自治区"十一五"重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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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面积 | 35.06万亩 | 估算投资 | 11.65亿元 |
2008年5月25日上午,西藏自治区"十一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自治区三大灌溉骨干工程项目之一的山南地区江北灌区水利工程在山南地区扎囊县桑耶镇举行奠基仪式,标志着此项目正式开工。山南地区江北灌区水利工程总规划面积为35.06万亩,工程规划估算总投资达11.65亿元,建设范围涉及山南地区贡嘎、扎囊、乃东、桑日四县的10个乡(镇)、37个行政村。项目分三期实施,项目建成后受益人口将达19105人。2100433B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利工程设施在新疆灌区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为新疆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我们更应该重视水利工程灌区的节水问题,对于新疆水资源比较缺乏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加大对灌区节水技术的研究力度。
在灌区的水利工程项目中,为了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必须要注意节水技术的运用。目前而言,我国的水资源相当紧张,因而,在工程的管理过程中,急需要解决相应灌区水利工程的节水问题,从而达到目标。本文就是从水利工程的管理现状入手,通过目前而言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对于节水目标的相关了解。我国的水资源非常紧张,因此在灌区的水利工程中,我们一定要考虑节水技术的应用,本文从我国大型灌区的水利工程的管理现状入手,探究灌区水利工程中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
都江堰是由渠首枢纽、灌区各级引水渠道,各类工程建筑物和大中小型水库和塘堰等所构成的一个庞大的工程系统,担负着四川盆地中西部地区7市(地)36县(市、区)1003万余亩农田的灌溉、成都市50多家重点企业和城市生活供水,以及防洪、发电、漂水、水产、养殖、林果、旅游、环保等多项目标综合服务,是四川省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水利基础设施,其灌区规模居全国之冠。
都江堰位于岷江由山谷河道进入冲积平原的地方,它灌溉着灌县以东成都平原上的万顷农田。原来岷江上游流经地势陡峻的万山丛中,一到成都平原,水速突然减慢,因而夹带的大量泥沙和岩石随即沉积下来,淤塞了河道。
每年雨季到来时,岷江和其它支流水势骤涨,往往泛滥成灾;雨水不足时,又会造成干旱。远在都江堰修成之前的二、三百年,古蜀国杜宇王以开明为相,在岷江出山处开一条人工河流,分岷江水流入沱江,以除水害。
齐齐哈尔市灌区滞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
第一条为加强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万亩以上(含本数)灌区和三万亩以上(含本数)涝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其他灌区和涝区的水利工程及国营农场范围内的灌区、涝区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制度;搞好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加强灌溉、排水管理,推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计划用水。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实行委员会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在一个乡(镇)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或兼管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的乡(镇)水利站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群众代表任委员;水利工程受益范围跨乡(镇)或县(市)、区的,由受益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领导或灌区、涝区管理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及群众代表任委员,组成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灌区、涝区面积重叠的,可设一个管委会。
灌区、涝区管委会负责审核灌区、涝区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灌区、涝区管理单位的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及水利工程年度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灌区、涝区管理单位是灌区、涝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向用水单位或个人征收水费,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设立灌区、涝区管理单位,应由水利工程所在县(市)、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灌区、涝区水利工程受益范围跨县(市)、区的,其管理单位的设立,由市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灌区、涝区面积重叠的,可设立一个管理单位。
灌区、涝区管理单位人员编制应根据水利工程规模,由市、县(市)、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与同级编制、计划、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灌区、涝区管理单位应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方案,并按分级管理、专群结合、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所在的行政区域和受益面积的不同,划分水利工程责任段,把维修养护任务落实到乡(镇)、村、户。
第九条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在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及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损毁桥、涵、闸、堤坝、渡槽、跌水、灌溉站、排水站、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三)在堤坝、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第十一条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第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和排放废水、污水等废弃物。
第十三条禁止在灌区、涝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矿、取土、采沙、开沟、埋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共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利用灌区、涝区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的,应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
有维修养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没有维修养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灌区灌溉用水实行统一调配,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并与灌区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灌区管理单位应统一编制全灌区用水计划,按计划和供水合同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供水。
第十七条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执行用水计划和供水合同。除因自然原因造成水源不足可酌减供水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计划和供水合同。
第十八条行洪期间,经统一规划的排水工程须严格按工程设计排水。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加大排水量,下游地区不得擅自设障阻水。未经统一规划的排水工程须按先排下游、后排上游的原则排水。下游排水工程能力允许时,可兼排上游积水。排水工程跨行政区域的,上游地区应与下游地区协商,并按商定的计划或协议共同将积水排至承泄区,不得任意将上游水排至下游的行政区域的边界地区。
因排水发生争议的,由上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九条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及实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行为。
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向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水费的计收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员可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灌区工程控制范围包括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南平镇、神童镇、鸣玉镇、金山镇、石莲乡等8个乡镇和万盛区万盛街道办事处、东林街道办事处、万东镇、南桐镇、丛林镇、金桥镇、石林镇、黑山镇等8个乡镇以及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狮溪镇、水坝塘等2个镇,合计共18个乡镇131个村,设计控灌面积30.59万亩(包括汤家沟水库灌面),多年平均灌溉水量5983万立方米,多年平均工业及人畜供水量3758万立方米,灌区渠系共布置7条,其中总干渠1条、干渠4条、分干渠2条,主要渠系建筑物有隧洞、渡槽、倒虹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