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水利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准备指南 | 作 者 | 李青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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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08年7月 |
页 数 | 275 页 | 定 价 | 45 元 |
开 本 | 32 开 | 装 帧 | 平装 |
ISBN | 9787508454221 |
序
第二版前言
第一版前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计量认证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节 计量认证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 计量认证的目的和意义
第四节 计量认证的工作特点
第五节 计量认证的内容与对象
第六节 水利行业计量认证工作概况
第二章 计量认证基本知识
第一节 常用术语和定义
第二节 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节 数据处理及测量误差
第四节 统计技术在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第三章 计量认证准备与迎审
第一节 完善组织管理
第二节 确定管理人员
第三节 确定申请项目
第四节 建立管理体系
第五节 规范检测工作
第六节 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七节 技术能力准备
第八节 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九节 完善档案整理
第十节 整顿实验室环境
第十一节 准备计量认证评审
第十二节 整改活动及整改报告
第四章 管理体系文件编制
第一节 管理体系文件概论
第二节 管理体系文件编写
第三节 质量手册的编写
第四节 程序文件的编写
第五节 作业指导书的编写
第六节 记录的编写
第五章 管理体系运行与改进
第一节 管理体系运行
第二节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第三节 管理体系管理评审
第六章 管理体系文件范本
参考文献2100433B
《水利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准备指南(第2版)》共分六章,由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准备指南和管理体系文件范本两部分内容构成。在第一部分中,以计量认证基本知识、计量认证准备与迎审、管理体系文件编制、管理体系运行与改进为主要内容,并有针对性地增加了质检机构对《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 309—2007)理解要点的阐述和部分应用实例,使本书更具有指导性和实用性。在第二部分中,为了方便质检机构查阅、借鉴和使用,给出了按照评审准则编制的不同类型质检机构适用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范本。
《水利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准备指南(第2版)》作为水利计量认证宣贯培训的专用教材,不仅可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质检机构管理和检测人员、计量认证评审员使用,也可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计和施工企业等单位从事质量检测人员学习和参考。
一、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协助委领导组织委机关日常工作,并对委直属单位和委机关各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2.组织委综合性重要文稿草拟工作,负责委机关公文处理、保密、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公文处理、保密、...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保卫、、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
办公室1、协助厅领导对厅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厅机关日常工作。2、负责厅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机要、密码、、督办等工作,并指导全省水利系统相关工作。3、负责...
为了加速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提高各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监测机构出具数据的公正性、准确性、可靠性。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
以在实验室日常规范化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为基础,通过对“组织机构、质量体系文件的建立、人员、环境、仪器设备、样品、检测过程、消耗材料、规章制度”九个要素管理模式进行了深入详细地总结和探讨,论述了水利系统水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工作的意义和作用,以期对已通过或即将通过计量认证评审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有所借鉴。
本书简要介绍了计量认证的发展过程和基本情况,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和《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 309-2004)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条讲解,并阐述了计量认证评审类型、评审准备、考核过程把握、检查核对和综合评价、考核基本方法、评审组和评审员等内容。
本书作为水利计量认证宣贯培训的专用教材,不仅可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计量认证评审员、质检机构接受评审前准备使用,也可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和施工企业等单位从事质量检测的人员学习和参考。
序
前言
第一章 概述/l
第一节 计量认证/认可的发展过程/l
第二节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的目的和工作特点/4
第三节 水利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基本依据/5
第四节 水利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程序/8
第五节 水利行业计量认证工作概况及组织实施/8
第二章 《评审准则》的掌握要点/11
第一节 《评审准则》的适用范围/11
第二节 组织与管理/11
第三节 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19
第四节 人员/33
第五节 设施和环境/36
第六节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39
第七节 量值溯源和校准/43
第八节 检验方法/46
第九节 检验样品的处置/49
第十节 记录/51
第十一节 证书和报告/53
第十二节 检验的分包/56
第十三节 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57
第十四节 抱怨/58
第三章 计量认证的评审类型/60
第一节 首次评审/60
第二节 监督评审/6l
第三节 扩项评审/63
第四节 复查评审/63
第四章 评审准备/64
第一节 审阅质检机构质量文件/64
第二节 制订评审工作计划/66
第三节 准备评审大纲/70
第四节 预备会议/81
第五章 考核过程的把握/84
第一节 首次会议/84
第二节 试验室现场考察/86
第三节 理论考试/88
第四节 操作考核/90
第五节 文件资料审查/92
第六节 座谈考核/94
第七节 评审组内部沟通/95
第八节 与质检机构领导的沟通/95
第九节 末次会议/98
第六章 检查核对和综合评价/lOO
第一节 检查核对质检机构填写的各类表格/100
第二节 对质检机构技术能力的评价/103
第三节 质检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考核/113
第四节 对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评价/115
第五节 质检机构能力验证考核评价/123
第六节 整改意见的编写原则/125
第七节 评审意见/129
第七章 现场评审的基本方法/133
第一节 听/134
第二节 看/136
第三节 查/141
第四节 问/151
第五节 考/155
第六节 评审案例/160
第八章 评审组的组成与组长的职责/173
第一节 评审组的组成/173
第二节 评审组的分工/173
第三节 评审组长的职责/174
第九章 评审员的基本要求/178
第一节 评审员的基本条件/178
第二节 评审员评审工作原则/180
附录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范例/182
参考文献/2142100433B
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第1版 (2005年7月1日)
丛书名: 水利技术监督系列宣贯辅导教材平装: 214页
开本: 32开
ISBN: 7508427114
条形码: 9787508427119
产品尺寸及重量: 20.3 x 14 x 1 cm ; 259 g
ASIN: B0011AXWUI
第二条 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 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 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 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 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6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 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 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 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 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一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1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1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天时间;
(二)对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三)对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二)首次会议;
(三)考察实验室;
(四)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
(五)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六)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沟通;
(七)末次会议。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对后三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质检机构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小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3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重新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应会同被评审质检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一)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监督评审、复查评审)1份(加盖被评审质检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2份(监督评审除外);
(三)计量认证评审报告2份;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附表清样3份(监督评审除外);
(五)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六)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2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八)现场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1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2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十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1份;
(十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1份、程序文件1套;
(十三)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1份。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经部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派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批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附表(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或合格证书附表(扩项评审),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开展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一)在5年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评审。
(二)当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包含分中心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每个分中心原则上均应实施至少一次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 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办公室申请扩项评审。扩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检机构名称或场所变更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应经过考核。
(四)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上报备案。
(五)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主管组织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宣贯,并做好记录,待下一次评审时,由评审小组确认。
2、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应填写“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由办公室派水利评审员到现场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复查评审。质检机构的复查评审申请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者,可向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