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为保护中国的森林资源而设的政府性基金。按中国森林法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在经审核批准后,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森林植被的异地恢复。
植被减少会造成土地失去植被根系的保护和地表粗糙度的减少,从而增加水土流失与风蚀危害的加重,甚至土地沙漠化。
就是把原来地表是树木、草地等植被破坏了,现在再来进行植树种草之类的。
生物与环境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生物在时刻受环境作用的同时也对其生存环境产生多方面的影响。生物对环境的改造作用可使环境变得更有利于生物生存,也可对环境资源和环境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森林是生物圈内数量最大的...
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市林业局 总投资: 建设期限: 年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市林业局 工程性质:新建 建设规模: 建设地点: 境内。 建设期限: 年 工程投资: 万元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一、 建设背景 随着全省高速公路网的建成通车,高速公路绿化建 设是“绿色江苏”重要组成部分,因公路建设对原有植被 造成较大破坏,为实现交通与环境协调发展,保持和提升 我市“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市”的风貌,响应省委、省政府 提出的建设生态省的目标,市委市政府提出 2006 年完成 宁淮高速、宿淮高速绿色通道工程的建设,以进一步优化 高速公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协 调发展。 二、规划总体构想:以绿为主,强化节点 1、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采用生态经济林与景观林相结 合的形式,确保尽早达到理想的绿化氛围,并经济可行; 2、以本地区原生态树种为骨干
WORD 格式整理版 专业学习 参考资料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2011年第一批征占用林地项目 森林植被恢复作业设计 通辽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 二 O一一年六月 WORD 格式整理版 专业学习 参考资料 报告名称: 霍林郭勒市2011年第一批征占用林地项目森林植被恢复作业设计 管理单位: 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 实施单位 : 霍林郭勒市国有莫斯台机械化林场 报告编写单位: 通辽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 编写单位资质: 内林资政字乙 02号 设计编号: 2011-( )号 队 长:柴永江(正高工) 副队长: 郑松林(高级工程师) 王红艳(高级工程师) 编写人员: 高丽华(助理工程师) 审 定:柴永江(正高工) 绘 图:古琳琳(助理工程师) WORD 格式整理版 专业学习 参考资料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1 第二章 基本情况⋯⋯⋯⋯⋯⋯⋯⋯⋯⋯⋯⋯⋯⋯⋯ 3 第三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恢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泰政函〔2014〕37号)关于“从现在起,到2016年底,停征‘地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根据财预〔2014〕368号文件规定,“中央森林植被恢费”和“地方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名称统一调整为“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市林业局作为执收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一、本市郊县(区)范围内各种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毁绿建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后,方能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其他建设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
二、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请书;
(二)县(区)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
需伐除和挖去树木的,还应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三、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
(一)林木补偿费
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森木植被恢复费
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标准和规定办理。
(四)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参照《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的规定执行。
四、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起出的林木或苗木能移地培育的,应移地培育后重新用于造林绿化。
五、林木、林地补偿费应实行“谁所有(使用),谁收取”的原则。收取的林木、林地补偿费,除原属于个人的林木或附着物、青苗应获得的补偿付给个人外,统一交由享有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林木、林地补偿费用于重新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和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农林局收取,并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此款专门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以确保新林地建设面积与被征用、占用林地面积基本平衡或新林地建设面积略有增加。
七、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划拨,必须由市或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派员监督。
八、未经市农林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征用、占用林地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林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由市农林局负责实施。
十、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费标准不适用园林部门管辖的绿地、林木。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二、将条文中的“征、占用”、“占用或者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临时征用林地的,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被临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临时征用林地的年限和当地耕地年产值予以补偿;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被临时征用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五、将第八条第(五)项单列成第二款,修改为:“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利用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生产的胸径5厘米以下的苗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树种同规格苗木市场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的总价值予以补偿;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六、删除第九条。
七、将第十条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征收、征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规定标准2倍收取;林木补偿费应当高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用该标准乘以2”。
八、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市(州、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二、二、六比例分配,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到被征收、征用林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