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 目 的 | 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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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实施日期 | 2006.05.01 |
法规文号 | 水综合[2006]102号 |
审批与变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当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评审或听证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变更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实施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水利旅游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等是否按审批文件要求付诸实施;
(二)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影响防汛、抗
旱、水质、水生态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及其影响程度;
(三)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四)水利旅游项目是否履行了水利风景资源开发利
用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做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给予批准的。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利旅游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的;
(三)未履行水利风景资源保护义务的;
(四)组织开展水利旅游活动不当,造成水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或影响防汛抗旱及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之一者。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旅游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直接责令停止水利旅游活动或限期整改。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保障水资源安全;
(三)保护水生态环境;
(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这个题目很大,在这里很难讲清楚。简单地讲应该包括:合同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源管理、成本管理、采购管理、环境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等。给你发份资料你可以看一下。
天景城就是一个 政府和公司经营的大骗局,,,我被骗了六十万,官司都不知该怎么打,政府部门都不管,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奖 罚
第十七条 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批实施机关及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批实施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审批的;
(二)审批实施机关没有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三)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100433B
金西开发区简介 浙江金西经济开发区成立于 2003 年 3 月, 2006年 4 月 升格为省级开发区,是金华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托管婺城 区汤溪、罗埠、洋埠三镇,区域面积 168平方公里,人口 10 万。 金西地处金华、衢州、丽水三市交界的丘陵地带,是浙 江东西部发展相对落差的明显交接点,是浙中城市群金义黄 金主轴的西部桥头堡。根据金华市委市政府在三年行动计划 中“金西是市区新一轮工业发展的主平台和主战场,是金华 未来现代工业新城”的定位要求,金西开发区的发展目标是 建成一座 “山水在城里, 城在山水中” 的美丽现代工业新城。 近年来,金西开发区通过在发展定位、发展理念、发展形态 以及创新招商体制、机制上做大文章、下真功夫。累计投入 资金 32亿元,拉开了 15平方公里产业大平台,引进 217多 家企业,投资规模达 180亿元。特别是在 2011年被列为金华 新兴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块之一后
. word 专业资料 旅 游 项 目 建 设 协 议 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人 民 政 府 年 月 日 . word 专业资料 目 录 第一条 项目名称 ........................................................................ 1 第二条 项目建设围 .................................................................... 1 第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容及建设期限 .......................... 2 第四条 土地、山场等资源的出让与租赁 .............................. 4 第五条 项目扶持与优惠政策 ................................................
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2100433B
为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开展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水利调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水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水利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组织协调流域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流域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维护水利统计信息系统,为水利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提高水利统计能力和水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环节数据审核程序,加强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不断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水利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水利统计资料。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归口负责水利统计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承担水利统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设置水利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本部门统计负责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级水利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水利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开展水利统计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本级水利统计数据库。
(四)实行水利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开展水利统计分析和预测、专题研究及业务交流。
(六)指导下级水利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统计业务培训。
(七)负责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
水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水利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提供与统计有关的行政记录,要求被调查对象如实提供水利统计资料,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水利统计数据。
(二)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提出统计报告。
(三)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水利改革发展相关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与统计监督,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开展水利普查等重大专项统计调查,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专项经费。
水利统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水利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需要变动的,应提前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
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可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综合反映水利基本信息和总体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具体反映水利各专业领域工作的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确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做好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其他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水利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说明调查目的和意义,明确调查内容和方法、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时间和频率、调查组织方式和渠道、调查具体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内容。
水利统计调查制度中所采用的指标释义、统计标准、计量单位、统计编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制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组织制定,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制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组织制定,经水利统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由有关职能机构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水利统计调查表应按要求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从已批准实施的各种水利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凡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能够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
(三)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并征求有关职能机构、基层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开展试点。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五)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相抵触。
水利统计调查可采取普查、统计报表制度、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对重要基础水信息应定期开展水利普查。
水利统计资料包括以纸质、磁盘、光盘等各种介质存放,在水利统计工作中所产生的相关数据、文件、报表、分析材料、统计报告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利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保存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利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统计资料档案。水利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水利统计资料,并按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水利统计资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或提供水利统计资料,须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由部门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公布的水利统计资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涉密水利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各级领导机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水利统计资料的,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水利部定期对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对在水利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水利统计工作中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机关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干预或阻挠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三)一年内迟报统计报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经批准或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五)未经核定和批准,违反保密规定,自行对外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揭发检举在水利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6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