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 | 法规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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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实施日期 | 2003.05.01 |
法规文号 | 水规计[2003]163号 |
2.1 贷款能力测算是水利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组成部分,应以现行的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为依据,其计算方法和主要参数应按现行规范中财务评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现行的财税、价格政策执行。
2.2 测算项目的划分
应根据财务计算成果对项目进行划分。年销售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贷款能力测算;年销售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用的项目可不测算贷款能力;年销售收入大于年运行费用但小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应在考虑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和还贷期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测算项目贷款能力。
2.3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的主要内容
2.3.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注重市场调研,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分析用户对水价、电价的承受能力,拟定不同的水价、电价方案,分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计算项目全部的财务收益和成本费用,测算项目的贷款能力与所需的资本金,在进行综合分析、多方案比选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资金筹措方案,进行财务评价。
必要时,也可根据费用分摊情况对其中的供水、发电等功能单独进行贷款能力测算,作为项目评价的辅助指标。
2.3.2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水、电及其它产品的销售价格,落实有关协议,确定投资主体及资本金结构,复核水价、电价、贷款年限等指标和资金筹措方案,按项目整体进行财务计算,对项目的财务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评价。
2.4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的费用分摊
费用分摊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分摊和年运行费分摊。应根据费用分摊成果,分析测算供水、发电、灌溉等单位成本,由供水、发电等有财务收益的功能承担整个工程的年运行费。
2.5 水价、电价方案可参照下列方法拟定
2.5.1 水价
(1)参考现行市场供水价格并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预测的水价
(2)原水成本水价、成本利润水价
(3)用户可承受的水价
(4)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
(5)供水、受水双方商定的水价
2.5.2 电价
(1)参考现行平均上网电价并考虑电力市场变化因素预测的电价
(2)本地区其它水电站近期批准或协议的上网电价
(3)用户可承受的电价
(4)按满足发电成本并考虑盈利要求测算的上网电价
(5)电力部门同意接纳的电价
(6)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电价或政策性电价
2.5.3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意向性文件,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有关部门对水、电承销的协议或承诺函。
2.6 根据项目资本金来源、筹措条件及投资者的要求,可在不同阶段对不同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拟定不同的应付利润率方案。
项目建议书阶段,对不同来源的资本金一般采用相同的应付利润率。为合理确定国家资本金和其它投资者资本金的比例与额度,应以还贷期内全部资本金均不分配利润的方案作为基本方案。在此基础上,可拟定不同的还贷期内资本金分配利润方案,分析还贷期资本金分配利润情况对项目贷款能力的影响。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项目建议书的资金筹措批复意见为基础,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拟定资本金应付利润率方案,复核项目的贷款能力和所需的资本金,确定资金筹措方案。
2.7 贷款条件和方案的拟定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析拟定合理的贷款年限,采用国家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贷款按建设期不还本不付息考虑,按年计息,建设期利息以复利计算至建设期末,计入项目总投资。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基本确定贷款来源,与银行初步商定贷款利率、贷款年限和还款方式等条件,在此基础上计算贷款额度和建设期利息。如建设期需偿还贷款,应对建设期还贷资金来源和额度进行分析说明。
2.8 资金筹措方案的拟定
2.8.1 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应在贷款能力测算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财务状况和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等条件综合拟定。
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的贷款比例不高于80%;以城市供水(调水)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的贷款比例原则上不高于65%;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的贷款比例根据贷款能力测算成果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80%。
2.8.2 有关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除中央以外的其它投资方应出具出资意向书或有关文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出具出资承诺函。
3.1 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附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并与设计文件同时报审。
3.2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投资和年费用
(3) 费用分摊和成本测算
(4) 市场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分析
(5) 贷款能力测算
(6) 财务评价
(7) 结论与建议
(8) 附表
3.3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报告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
根据工程内容啊,如果是现浇砼防渗渠,应该算全断面的土方,因为现浇防渗渠应该是先回填压实再开挖,接着再浇筑砼,如果是预制砼,就将设计断面减去现状断面,就是土方开挖量。如果就是土方渠道,就用设计断面减去现...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渠道的开挖方量计算:1、测量渠道轴向两侧满足开挖边线需要的地形图;2、绘制渠道纵、横断面图,横断面图间距一般按20米,视地形变化情况,若地形变化大,减少横断面图间距,可以按5米;3...
水利只是其中的已部分
1.1 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水利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精神,结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供水(调水)等具有财务收益的大型水利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贷款能力测算,编制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其它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预测项目的财务收益,测算项目所能承担的贷款额度和所需的资本金,拟定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可行性评价,为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
1.4 本规定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补充。
4.1 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4.2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为了研究不同贷款还款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性,为水利建设项目设计人员和政府决策者确定项目投融资结构提供支撑,以贵州省夹岩水利枢纽工程为例,测算等额还本付息和等额还本利息照付两种方式下工程贷款能力和还款特点。经测算分析,贷款能力:等额还本付息〉等额还本利息照付;全部还款期还款压力:等额还本付息〉等额还本利息照付;前期还款压力:等额还本付息〈等额还本利息照付。可见不同贷款还款方式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投融资和后期运行影响较大,设计人员与政府部门决策者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贷款还款方案。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录入员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07-12-15 来源:本站原创 【实施时间】 1996-04-05 【发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等 审投发〔 1996〕105号 )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 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 发现有违反 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 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处 第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 未取得审计机关出 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 并 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 1%以下的罚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 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 (一)项
(1) 测算用的基本要素每模型腔数设为N,用"型腔数/模"表示。
单位时间的压铸模数 根据估算的生产节拍(s/模),测算时,换算为每小时压铸的模数 (模/h),设为M。
根据各个企业自行安排的工作制度,确定班、日、周、月、季和年的工作时间,可以分别计算,也可以按年度计算,设单台压铸机的工作台时数为T,计算单位以"h"表示。
影响压铸的成品率的因素很多,成品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压铸机生产能力的测算,设为C(小于1)。
其它不固定的因素,设为K(小于1),如:新模具或修复的模具的试模、新产品模具的工艺参数调整与试验、因周边设备(熔炉或保温炉等)出现故障、机器检修后的试机以及动力系统的检修或临时性失效等。
(2)测算单一品种压铸件的压铸机生产能力 压铸件的需求量设为Q,计算单位用"件"表示。
机器的生产能力 测算时的计算单位与生产大纲对应,如:月度、年度等,设为Q0。
测算机器的生产能力,按下式计算: Q0 =N·M ·T ·C ·K 。
将需求量Q与机器生产能力Q0进行比较:当Q0≥Q时,只用1台机器可以满足需求;当Q0<Q时,则按Q / Q0的倍数增加压铸机的台数。
(3)测算多品种压铸件的压铸机生产能力按各个品种个别测算所选的压铸机的型号和规格以及该压铸机的Q0,然后与各自品种的生产大纲的需求量Q加以比较:
① 当不同品种可以用相同类型和规格的压铸机时,将这些品种的Q加以合并计算,再确定压铸机的台数;
② 当不同品种必须分别选用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压铸机时,则各自确定所选的压铸机的台数。
综上所述,压铸机的选型工作十分繁琐,初选时只能用估计与预测的方法,其准确性则与掌握压铸知识的程度以及实践经验有关。由于压铸件的品种多、门类广、要求高,产量大,这里介绍的选用原则和测算方法可能还不够全面,仅作基本参考之用。
房产开发项目贷款是指银行对具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的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它是以生活小区或工程项目为对象。
申请要求
开发项目贷款的条件是银行在发放开发项目贷款前,对所提出厂发项目确定基本要求,以保证开发项目贷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1)贷款项目必须列入当年的开发计划;
(2)贷款项目必须具备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
(3)贷款项目必须具备施工条件。开发项目贷款具体程序为开发项目贷款在开发项目的立项时提出申请,银行根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企业的贷款申请书,以评估报告为依据,签发开发项目贷款意向书,然后根据开发项目的正式开发计划,签定总贷款合同,在总贷款金额内根据年度开发计划,核定或调整当年贷款计划。2100433B
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水利建设管理人员素质,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水利建设事业和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根据全国水利建设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水利建设管理人才的培训。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水利建设管理人员"是指在水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含设计、监理)中从事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积极开发水利建设事业急需的人才,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培养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德才兼备的水利建设管理人才,为我国水利建设服务。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开展水利建设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
第六条积极参加培训是水利建设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上岗和晋升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培养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建设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综合管理全国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综合管理全国水利建设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
2.拟定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的规章制度;
3.制定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规划,安排并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4.核定培训院校培训资格;
5.制订学员考核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6.组织水利建设管理教研活动和理论研究。
第八条部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根据水利建设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地区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规划,报水利部建设司统筹安排。
第三章培养分类和目标
第九条按水利建设管理人才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将培养分为水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项目法人单位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咨询单位人员等四类,按高级综合管理人才、中级专业管理人才和基本专门岗位人才三个层次开展培养工作。
第十条水利建设高级综合管理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政治素质高、政策理论水平高、具备大型水利建设综合管理能力的领导人才,包括厅、处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咨询单位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中级专业管理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知识、胜任建设管理(含国际工程管理)需要的专业人才,包括项目法人单位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专业负责人、咨询单位专业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水利建设基本专门岗位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一大批掌握水利建设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包括一般的行政管理干部、项目法人单位的技术干部、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咨询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等。
第四章培训科目设置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训科目的设置按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原则,注重市场经济知识、科学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有机结合,并按培养目标需要设置培训科目。
第十四条水利建设高级综合管理人才的培训科目设置应注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水利建设综合管理知识,培养学员对大型水利项目建设的领导能力。教学计划参照研究生进修班课程安排执行。
第十五条水利建设中级专业管理人才的培训科目设置应注重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先进理论、技术,培养学员适应国际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专门岗位人才培训分建设综合管理、项目管理、建设监理、施工项目经理、施工企业经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和其它专项管理等专业。按专业需要设置科目、确定培训方式和时间。
第五章考 核
第十七条培训单位应就各门学习课程对学员进行考试并记录成绩,对学员学习期间的表现提出鉴定意见。部建设司会同人事劳动教育司和有关院校组织专家对学员进行综合考核。按规定选拔的进修学位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符合国家教委有关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规定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八条经水利建设高级综合管理人才培训的人员,通过部专家考核组考核合格后由部颁发水利建设高级综合管理人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按规定选拔的进修学位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院校颁发课程进修结业证书,符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经水利建设中级专业管理人才培训的人员,通过部专家考核组考核合格后由部颁发水利建设中级专业管理人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按规定选拔的进修学位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院校颁发课程进修结业证书,符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经水利建设专门岗位人才培训的员,通过考核合格者由部建设司颁发培训结业证书,作为获得岗位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