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培训教材。首先阐述信用及信用管理基本理论,并结合实际分别介绍了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机制等内容,并对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进行展望。本书兼具理论与实务性,对于在水利行业普及信用知识、开展诚信教育、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本书可作为水利行业人员的普及性读物,也可作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的教学、培训参考书。
前言
第一章 信用及信用管理基本理论
第一节 信用的概念及延伸分析
第二节 信用结构及其度量
第三节 信用管理
第四节 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
第一节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现状
第二节 水利建设市场的失信问题
第三节 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必要性
第三章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节 国外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第二节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节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章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信用信息内涵及组成
第二节 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流程设计
第三节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构架
第四节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第一节 信用评价概述
第二节 信用评价的国内外经验借鉴
第三节 信用评价的方法、范嗣和原则
第四节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五节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与结果运用
第六章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奖惩机制
第一节 信用奖惩机制概述
第二节 信用奖惩机制运行机理
第三节 国内外信用奖惩机制的经验借鉴
第四节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奖惩机制的实践
第七章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展望
参考文献 2100433B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内容:开展水利工程检查观测;组织进行水利工程养护修理;运用工程进行水利调度;更新工程设备,适当进行技术改造。工作方法是:一、制订和贯彻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二、制定、修订和执行...
这两个专业都是目前高校的新兴专业 立信的资产评估是依托于会计与财务学院 是靠会计学发展的 立信的会计大家都知道 这里就不多少了 信用管理是依托于金融学院的 目前立信的金融学院是上海市金融学教育...
指导意义是:一、信用信息公开公开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二、信用信息共享企业的良好和不良信...
1 / 9 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 1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章 基本信用信息的管理 2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四章 良好信用信息的管理 2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五章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 3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一节 予以公告的不良信用行为 .......................... 3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二节 不予公告的不良信用行为 .......................... 4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为建立良好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广东省水利厅在国内率先开发了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实现了水利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文中根据广东省水利厅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情况,分别从系统的设计思路与原则,及总体设计框架及关键技术等方面进行阐述说明。
水利工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组织完成了首次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近日,评价结果已向社会公告。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五级,分别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CCC(信用较差)。本次共有1257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其中被评为AAA级占32.8%,AA级占35.6%,A级占26.1%,BBB级占5%,CCC级占0.5%。
本次信用评价工作由水利部统一组织、统一标准、评价结果全国通用,不收取市场主体的任何费用,提高了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公信力,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水利部制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各类市场主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从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信用记录等5个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综合评估。水利部统一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3家行业协会分别承担具体评价工作,其中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承担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信用评价,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承担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单位信用评价,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机械制造单位信用评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的市场行为。要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必须在水利部门户网站设立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信用信息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用评价以信用平台上公开的信用信息为依据。
二是评价过程规范透明。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评价标准、程序、过程、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评价机构成立评价委员会和专家组,制定工作细则,完善评价系统,严格执行标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评价结果上网公示。水利部在评价机构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并成立核查组审议核查。
三是广泛查询不良行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中心查询全部参评市场主体的行贿犯罪档案,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全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和互联网广泛搜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一律认定为CCC级;对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严格按照赋分标准予以扣分。
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是创新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方式、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实行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前提,是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手段。对于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全行业诚信意识,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水利行业将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格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市场主体列入诚信红名单,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水利建设行业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是水利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共享、使用的统一平台,应加快与"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水利部"互联网 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
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是其管辖范围内水利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共享、使用的统一平台,应实现与同级政府信用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互联网 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良好行为、级别、认定时间和认定单位等。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被公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一并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长期公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3年。
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根据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严重程度及频次,公开期限延长1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
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开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依据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原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或采集单位应自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变更或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或撤销情况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应及时调整或取消相关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出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申请信用修复。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审核通过后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决定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应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取消对相关信息的公开。
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利部和湖北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湖北省水利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水利建设项目信息,负责并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并报送水利部。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分别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采集和发布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信息,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采集、认定及报送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在建项目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有关信息。
信用等级信息是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确定的信用等级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虽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在建项目信息是指正在建设尚未完工投入使用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投资和参与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检测等单位及人员以及项目进展等信息。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由市场主体按要求自主发布,发布的基本信息应完整、真实、合法。基本信息发布后不能随意更正。如需更正,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更正申请材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更正发布。
第八条 在建项目信息采集及更正由各市场主体或建设单位提出,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报送材料应明确奖励或表彰颁发机构,受奖励或表彰的主体、主要人员、时间、地点、简要情况说明及相应佐证材料等。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已有处理文书的不良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确认,认真做好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将认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在20日内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报送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省外单位(企业)在鄂不良行为记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并抄送其注册地所在省(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市场主体有非水利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外省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及时核实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平台进行发布。在发布前,应当书面通知被记录的市场主体,允许其进行补充、陈述或申辩。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最终予以核定的或在书面通知发出30日后未收到单位(企业)书面回复或其他相关单位不同意见的,正式确定为不良行为记录。
受到不良行为处罚的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平台进行发布。
对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严重失信行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严重失信行为通过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信息由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根据其取得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内容及时发布。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合同履约行为进行采集,按照有关办法进行信用评级工作并在平台发布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实时动态更新管理。需要及时调整更新的信息,则应及时调整更新。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按受奖励级别确定,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为5年,其余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6个月,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期后,相关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长期在发布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在建项目信息在主体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管理权限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转为已完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发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有关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发布,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在作出变更或撤销决定后7日内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各市场主体应及时在湖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凡未在湖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从2015年7月1日起,省水利厅将不再受理湖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申请。凡未在湖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不符的,从2016年1月1日起,其主要人员资历、代表业绩、良好行为记录等在资质审批(核)、招标投标活动中将不予认定。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在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查阅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良好行为记录等材料。
第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发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人员及职责,保证信息收集、发布、传送及时准确。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发布虚假信息的,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降低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将禁止进入湖北水利建设市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