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技术标准汇编:供水节水卷》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
序
前言
综合技术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 GB/T17367—1998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17051—1997
水源水中肼卫生标准 GB18061—2000
水源水中一甲基肼卫生标准 GB18062—2000
水源水中偏二甲基肼卫生标准 GB18063—2000
水源水中二乙烯三胺卫生标准 GB18064—2000
水源水中三乙胺卫生标准 GB18065—2000
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CJ42—1999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 GB/T7119—93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CJ/T3070—1999
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 CJ40—1999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T48—1999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3020—93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GB11730—89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10—86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J125—8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城镇供水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和管理通则 CJ/T3019—1993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94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6—8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94—1999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7324—1998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8161—87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11729—89
规划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98
勘测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J27—88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遥感技术规程 CECS34∶91
设计
农村给水设计规范 CECS82∶96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32—89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87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0—91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41—9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31—89
饮用水除氟设计规程 CECS46∶93
试验
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 CJ41—1999
水处理用活性炭性能试验导则 DL/T582—95
第三章 地球物理勘探
第3.0.1 条物探方法在解决水文地质问题时,有成功的经验和实例,也有不少欠成熟的地方。在这样的情况下,使用多种方法互相对照,对获得正确的结果是有帮助的。必须指出,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探测时,应考虑被探测体本身具备的各种可被利用的物理条件和其他条件,这是应用物探方法获得成功的基本条件,切忌盲目使用。
第3.0.2 条物探在供水勘察中已被广泛应用。从经验看,物探在解决某些特定问题上,有相对成熟的或相对不成熟的。查其原因是,对如何考虑物探的适用条件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因此,为提高物探的应用成果,本条文规定了采用物探时,被探测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考虑到各种物探方法的适用条件不尽一致,在此只能对被探测体的共性要求,作出一般规定。
第3.0.5 条水文测井已被广泛应用并取得成功。为提高钻探取样的精度,一孔多用,在勘探钻孔中配合进行物探水文测井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譬如用视电阻率、自然电位、人工放射性同位素等方法测井,可为确定含水层深度、厚度和结构提供依据;在抽水试验过程中进行流量测井工作,抽水后做扩散法测井,均可提高含水层渗透性和涌水量确定的精度,因此,本修订本增补了本条文。
经过将近4年的努力,《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简称“新标准”)已于2014年9月30日正式签发,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
JJG 162-2009 冷水水表检定规程(报批稿).doc 1668KB GB 778.1-2007 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1部分 规范 .pdf 1140KB GB ...
这个要写的应该是比较详细的。内容方面是挺多的。最主要的要写明他的设计。框架和构造。所用材料的标号特别是钢筋水泥的标号。和质量问题,这都是最关键的。还有就是施工单位的资格证。所用的工期。以及质量的监督问...
水利标准化工作作为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和手段,是水利行业的主要技术保证。多年来,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水利标准化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在新的世纪,党中央、国务院把水资源同粮食、油气资源一起列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将水资源问题摆在突出位置,提出了新时期的治水方针与目标,我国水利标准化工作和水利事业一样,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更大的挑战。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治水方针,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水利现代化,我们对水利技术标准和水利行业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汇编,出版《水利技术标准汇编》,以满足广大水利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
本《汇编》收录了《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所列标准以及直接为水利建设服务的主要相关技术标准。本《汇编》只收录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不收录标准报批稿或送审稿。所录标准的发布日期截止为2001年12月31日。以后,将每年出版年度汇编本作为本《汇编》的补充。本《汇编》采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三维结构框架,按专业门类维度,划分为十卷。其中由于“水资源”门类中标准数量较少,将它与“水环境”合并。对其他重要相关标准的题录,列入本《汇编》的附录。
由于本《汇编》所录技术标准跨越的年度长,涉及的门类多,而各时期和各门类标准的编写格式大多不统一,因此《汇编》中基本保持标准文本的原貌;此外,部分标准中的计量单位个别不符合法定计量单位,请使用时注意。
_ _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水 利部公 报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目 录主 编 陈小江 副主编 陈茂山 王 治 周文凤(常务) 编辑部主任 许丽芬 编辑部副主任 陈 琴 邓淑珍 编 辑 李国隆 陶清波 汪福学 邵自平 张智吾 李计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主办 2009年第2期(总第 8期) 2 4 7 11 29 41 42 43 45 46 68 70 73 74 76 编辑、出版 水利部公报编辑部 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 2号 邮编 100053 联系电话 (010)63202629 (010)63205274 京内资准字 0709-L0086号 印刷 中青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1 大坝监测仪器 应变计 第1部分 :差动电阻式应变计 GB/T3408.1-2008 2008.02.15 2008.05.01 2 大坝监测仪器 应变计 第2部分:振弦式应变计 GB/T3408.2-2008 2008.06.17 2008.10.01 3 大坝观测仪器 钢筋计 第1部分 :差动电阻式钢筋计 GB/T3409.1-2008 2008.04.09 2008.07.01 4 大坝监测仪器 测缝计 第1部分 :差动电阻式测缝计 GB/T3410.1-2008 2008.02.15 2008.05.01 5 大坝监测仪器 测缝计 第2部分 : 振弦式测缝计 GB/T3410.2-2008 2008.06.17 2008.10.01 6 差动电阻式孔隙压力计 GB/T3411-94 1994.12.22 19
序
前言
综合技术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 GB/T17367—1998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17051—1997
水源水中肼卫生标准 GB18061—2000
水源水中一甲基肼卫生标准 GB18062—2000
水源水中偏二甲基肼卫生标准 GB18063—2000
水源水中二乙烯三胺卫生标准 GB18064—2000
水源水中三乙胺卫生标准 GB18065—2000
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CJ42—1999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 GB/T7119—93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CJ/T3070—1999
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 CJ40—1999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T48—1999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3020—93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GB11730—89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10—86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J125—8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城镇供水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和管理通则 CJ/T3019—1993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94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6—8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94—1999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7324—1998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8161—87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11729—89
规划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98
勘测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J27—88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遥感技术规程 CECS34∶91
设计
农村给水设计规范 CECS82∶96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32—89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87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0—91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41—9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31—89
饮用水除氟设计规程 CECS46∶93
试验
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 CJ41—1999
水处理用活性炭性能试验导则 DL/T582—95
水利标准化工作作为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和手段,是水利行业的主要技术保证。多年来,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水利标准化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在新的世纪,党中央、国务院把水资源同粮食、油气资源一起列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将水资源问题摆在突出位置,提出了新时期的治水方针与目标,我国水利标准化工作和水利事业一样,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更大的挑战。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治水方针,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水利现代化,我们对水利技术标准和水利行业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汇编,出版《水利技术标准汇编》,以满足广大水利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
本《汇编》收录了《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所列标准以及直接为水利建设服务的主要相关技术标准。本《汇编》只收录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不收录标准报批稿或送审稿。所录标准的发布日期截止为2001年12月31日。以后,将每年出版年度汇编本作为本《汇编》的补充。本《汇编》采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三维结构框架,按专业门类维度,划分为十卷。其中由于“水资源”门类中标准数量较少,将它与“水环境”合并。对其他重要相关标准的题录,列入本《汇编》的附录。
由于本《汇编》所录技术标准跨越的年度长,涉及的门类多,而各时期和各门类标准的编写格式大多不统一,因此《汇编》中基本保持标准文本的原貌;此外,部分标准中的计量单位个别不符合法定计量单位,请使用时注意。
巫山县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城市供水节水行政管理工作;县卫生部门为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县环保部门负责水源水卫生环境监督;县城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城市供水和供水日常管理工作;水源保护区所在乡镇具有相应的水质保护监督职责。
第三条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会同县发改委、县城乡建委、县环保局、县市政局、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乡镇供水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供水卫生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地带警示标志。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源水为江河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地带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源水为水库水的卫生防护地带为取水点周围整个水域及其沿岸;水厂生产区及外围10米范围内为卫生防护范围。
第六条在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禁止下列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一)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单位生活污水;
(二)施用剧毒性或高残留性农药;
(三)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码头、畜禽饲养场、厕所、粪坑、有毒物品的仓库、堆栈等;
(四)堆存垃圾、废渣和粪便;
(五)江河水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水域内、水库水整个流域,进行捕捞、游泳、停泊船只和放养畜禽;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在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供水设施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建设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报经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委、市政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及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担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的供水设施,必须采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节能节水的材料、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设备和器具。
第十条超过城市供水企业服务压力的高层建筑或高地建筑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将二次加压供水方案报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竣工验收,由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卫生、城乡建委、市政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责任划分:
(一)表前闸阀沿主干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表前闸阀后接出的入户管道至室内的供水设施(含表前闸阀),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
(二)单位的专用管道(包括接点),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若有供水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有偿服务。发现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防止跑、冒、滴、漏和其它浪费现象。
第十四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
(一)直径500毫米以上(含500毫米)的供水管道安全距离防护范围为2米;
(二)直径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5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道和直径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的立户水表、直径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的闸阀,消火栓、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自动记录仪等附属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为1米;
(三)直径15―80毫米的立户水表,排水阀、排气阀及其他供水管道附属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为0.5米。
第十五条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城市规划部门和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补救或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卉、灌木、草坪、物品及修建的各类设施,供水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在供水管道两侧及上面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将有毒有害物质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三)擅自在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弃土,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私埋管线设施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使用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公共供水设施及其零部件;
(五)其他可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的。
第五章供水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企业应当在其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未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能从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灾害或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凡需新装、改装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单位用户应提供接水场地平面图、设计图、用水量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并签订供用水合同书后,由供水企业统一安装、供水,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为准确反映用水量,水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由供水企业统一安装并铅封,并实行到期轮换制度和周期检定制度,费用由用户承担。禁止用户擅自安装和私自拆封,无意损坏水表应告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第二十三条用户给水管径、水表规格均以安装时用户用水量设计确定,用户如因增减用水量,需要更改用水设施时,应事先征得供水企业同意,核准确认不至影响水表额定安全负荷流量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四条推行“一户一表”制,生活、生产用水必须分表计量,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定期缴纳水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用水均应装表计量,按量收费。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按计量要求,加强对水表的管理。若用户对水表有异议可申请法定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检定结果超过误差标准的,按校验结果予以更正;检验结果符合标准的,由用户支付检定费用。
第二十六条消防部门应及时统计消防用水量,并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非火警需要不得启用消防栓,进行灭火演习需开启消火栓,应将演习用水计划报供水企业备案。
第二十七条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批准后,向供水企业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交纳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使用费和水费,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停止使用消火栓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停止用水销户应在停用水前7天内向供水企业填写销户申请书,经核实结算后,供水企业给予拆表销户。撤表停用户,需恢复用水时,应缴纳复接费,方可恢复用水。
第二十九条安装临时供水用表,要按规定缴纳临时用水保证金,停用时结清一切费用并拆表、销户、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条用户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供水企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不按时缴纳水费的,依照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拖欠水费在一个月以上者,经催收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在次月停水,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并由用户承担停水复接工时费。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