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讲解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制订背景
第二节 制订思路
第三节 制订过程
第二章 总则
第二节 概述
第二节 适用范围及依据
第三节 相关关系处理.
第三章 术语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建设项目批准及建设管理体制审计内容
第三节 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概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四节 基本建设支出审计内容
第五节 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内容
第六节 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审计内容
第七节 交付使用资产审计内容
第八节 基建收入审计内容
第九节 竣工决算时资金构成审计内容
第十节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计内容
第十一节 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审计内容
第十二节 合同管理审计内容
第十三节 建设监理审计内容
第十四节 财务管理及历次审计检查整改情况审计内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审计准备阶段
第三节 审计实施阶段
第四节 审计报告阶段
第五节 审计终结阶段
第六章 审计方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常用的审计方法
第七章 审计组织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组织形式
第三节 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
第四节 审计费用及档案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务
第八章 概述
第一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述
第二节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案例概述
第九章 审计立项
第一节 审计立项管理
第二节 年度计划
第三节 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节 审查立项
第五节 审计业务委托书
第六节 审计承诺书
第十章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一节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一章 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一节 审计通知书制定与送达一
第二节 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章 收集审计证据
第一节 收集审计证据
第二节 基建拨款明细审计证据实例
第三节 工程审计定案表审计证据实例
第四节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概审计证据实例
第五节 建设参建单位审计证据实例
第六节 单位工程初步验收结果审计证据实例
……
附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有关制度2100433B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围绕水利部部颁标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I,557—2012)进行讲解,上篇阐述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总则、术语,审计内容及程序,审计方法与审计组织管理;下篇侧重进行案例与实务的分析,具体涉及有关审计的立项、实施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证据收集、工作底稿编制、征求意见、审计报告的出具与处理、问题的整改落实、后续审计,以及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办法等。附录部分汇编了相关审计中涉及到的有关制度与法规。
需要根据建设项目主管机构等级和建设单位与之关系,例如省重大项目审计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的需要建设项目主管机关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批准,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建设机关申请。
一、工程项目事前监控是保证工程投资效益的前提1、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阶段科学设计是把好工程项目投资的第一关,合理设计是工程科学定位的基础。设计阶段是生成和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阶段,设计方案和设计...
为了计划和管理的需要,建设项目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按项目的建设阶段,分为前期工作项目、筹建项目、施工(在施)项目、竣工项目和建成投产项目;按建设的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
一、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重要意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项目,它既涉及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
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审 计 内 容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 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 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 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 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 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 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 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 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 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 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 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审 计 管 理
第十三条 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
审 计 程 序
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
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 水利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给予少量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有利于全面真实地反映竣工项目的实际财务状况和最终建设成果。目前,在决算中脱离实际,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多列费用加大工程支出等问题十分突出。加强决算审计有利于杜绝这些问题的发生,有助于保证决算中相关指标的准确性,有利于科学评估投资效益和效果。
(2)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有利于反映竣工项目设计及实际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建设时间、工程质量、概算的实际建设成本、主要材料的概算消耗量和实际消耗量,可以全面考核竣工项目的基本建设计划、概算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
(3)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有利于节约项目投资。竣工决算是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移交转账手续的依据,及时编报并审计竣工决算可以缩短建设周期,节约项目投资。
(4)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有利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工程交付手续,企业可以及时掌握全厂竣工图,方便进行管理维护,对各类固定资产做到心中有数。
(5)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有利于确定施工单位的财务成果,及时计算施工单位利润,以及时缴纳税收,为国家增加积累。
(6)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有利于总结建设经验。通过决算与概算、预算的对比分析,可以总结经验,积累经济技术资料_进一步提高投资效果。
(7)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有利于提高决算编制质量。在审计中不断发现在决算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不断完善决算管理制度,提高决算编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