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内容具权威性、系统性、实用性,可作为大专院校的教材;能给物流管理者、货运代理人员提供借鉴;同时,也是其他物流从业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货代人员等学习货代行业知识的参考书。
水路货代常识
1.1 水路货运企业
1.1.1 水路货运企业条件
1.1.2 水路货运企业开业
1.1.3 水路货运企业合并和分立及变更
1.2 水路货运管理
1.2.1 开辟航线及新增运力申请
1.2.2 个体经营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
1.2.3 经营船舶管理业资质条件及其申报资料
1.2.4 《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
1.2.5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1.2.6 内河专设航标设置、撤除、移动、变更审批
1.2.7 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
1.2.8 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
1.2.9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
1.2.10 航运公司符合证明核发
1.2.11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1.2.12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1.2.13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1.2.14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1.2.15 禁航区划定审批
1.2.16 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
1.2.17 锚地划定审批
1.2.18 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1.2.19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1.3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1.3.1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1.3.2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审批
1.3.3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
水路货代许可
2. 1经营许可
2.1.1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2.1.2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
2.1.3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
2.1.4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许可
2.1.5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许可
2.1.6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许可
2.1.7 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许可
2.1.8 港口经营许可
2.1.9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
2.2 其他许可
2.2.1 内河省际水路运输企业(浮桥)的筹建和开业许可
2.2.2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2.2.3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2.2.4 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
2.2.5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平台许可
2.2.6 船舶进入或穿过禁航区许可
2.2.7 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的安全性许可
2.2.8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水路货代合同
3.1 水路货代表单样式
3.1.1 水路货代运单样式
3.1.2 联运货物水运登记表
3.1.3 水路货物承运登记表
3.1.4 水陆联运登记表
3.1.5 水路货物承运登记表
3.1.6 水水货物联运运单
3.1.7 水水联运货物运单
3.1.8 联运货物水铁承运收据
3.1.9 水路货代提单样式
3.1.10 水路货代物品清单样式
3.1.11 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
3.2 水路货代合同范本
3.2.1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3.2.2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3.2.3 水路货代合同范本
3.2.4 内河运输包船合同范本
3.2.5 沿海集装箱货代协议
3.2.6 某省水路货代合同范本
水路货代法规
4.1 国家水路法规
4.1.1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1.2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1.3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4.1.4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4.1.5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4.1.6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4.1.7 水运生产调度规程
4.1.8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
4.1.9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4.1.10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4.1.11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1.1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1.13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4.1.14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4.1.15 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4.1.16 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4.1.17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4.1.18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4.1.19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4.2 省市水路法规
4.2.1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4.2.2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4.2.3 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2.4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2.5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2.6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4.2.7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2.8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2.9 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2.10 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4.2.11 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水路货代案例
5.1 内河货代的纠纷
5.1.1 承运人货主制造企业内河货运的纠纷
5.1.2 货主违约承运人逾期的水运纠纷
5.1.3 货主违约承运人转港寄存的纠纷
5.1.4 内河运输承运货物转交他船的纠纷
5.1.5 内河货运承运人运具破损赔偿纠纷
5.1.6 水路货代货物保险免责与否的纠纷
5.1.7 水路货代运费债权转让支付的纠纷
5.1.8 水路货运合同货物错交的纠纷
5.1.9 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纠纷
5.1.10 水路货代过程货运费及滞期费的纠纷
5.1.11 水路货运违约金失去索赔权的纠纷
5.1.12 内河运输擅自变卖承运货物的纠纷
5.1.13 内河货运运费和港口使费的纠纷
5.1.14 内河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的纠纷
5.1.15 内河船代货物灭失及毁损的纠纷
5.1.16 个体户诉航运公司内河燃煤运输的纠纷
5.1.17 一张模糊其词收条引起的纠纷
5.1.18 原糖运输的纠纷
5.1.19 陶土运输的纠纷
5.1.20 船舶设备供应的纠纷
5.1.21 内河运输石料的纠纷
5.2 沿海货代的纠纷
5.2.1 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短货的纠纷
5.2.2 沿海货运船公司丧失胜诉权的纠纷
5.2.3 货主货代承运人食品货损的纠纷
5.2.4 沿海船运事故超过诉讼时效的纠纷
5.2.5 个体货代与船务公司运杂费的纠纷
5.2.6 承运船发生浪损事故的货物纠纷
5.2.7 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的纠纷
5.2.8 航次租船合同三被告败诉的纠纷
5.2.9 集装箱班轮和船务货代的费用纠纷
5.2.10 沿海货代和托运人货物费用的纠纷
5.2.11 沿海运输货物短少谁赔偿的纠纷
5.2.12 沿海货运事故造成损失索赔的纠纷
5.2.13 沿海货运合同违约运费及利息的纠纷
5.2.14 沿海运输货物受损的保险合同纠纷
5.2.15 沿海货运船方要求分摊海损的纠纷
5.2.16 沿海集装箱货运损害赔偿的纠纷
5.2.17 沿海货运合同违约偿还定金的纠纷
5.2.18 沿海联运合同陆运仓储滞箱费的纠纷
5.2.19 沿海货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纠纷
5.2.20 沿海拖航运输货物灭失赔偿的纠纷
5.2.21 沿海货运保险合同违约责任的纠纷
5.2.22 货主承运人第三人船期损失的纠纷
5.2.23 承运人解除货运合同偿还定金的纠纷
5.2.24 沿海货运保险代位求偿的纠纷
5.2.25 货主拖欠沿海货代运费押金的纠纷
5.2.26 货运公司欠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纠纷
5.2.27 沿海运输船舶沉没货物全损的纠纷
5.2.28 下沉轮船所有人和货主物资损失的纠纷
5.2.29 地砖沿海运输的纠纷
5.2.30 煤炭沿海运输的纠纷
5.2.31 移船发生碰撞的纠纷
5.2.32 玉米运输货损的纠纷
5.2.33 拖欠运费纠纷的上诉
5.2.34 沿海货物灭失索赔的纠纷
5.2.35 集装箱扣压的纠纷
5.2.36 沿海内贸集装箱托运的纠纷
5.2.37 沿海装货搬运费的纠纷
5.2.38 运输大苏打和小苏打的纠纷
5.3 香港和内地的货代纠纷
5.3.1 承运人是香港公司的沿海货运费用的纠纷
5.3.2 香港保险公司向内地航运企业索赔的纠纷
5.3.3 香港船务公司向内地企业索赔胜诉的纠纷
5.3.4 定期租船合同、海鳗货损的纠纷 2100433B
1、采用彩色水泥配制而成。如塑黄石假山时以黄色水泥为主,配以其他色调,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是色调过于呆板和生硬,且颜色种类很有限。2、在白水泥中掺加色料。此方法可以配成各种石色,且色调较为自然逼真,但...
1、半包包括室内结构改造(如拆墙或新建墙)2、半包包括水电改造施工(给排水设计安装、电路设计安装、洁具安装等)3、半包包括泥水施工(回填、地面找平、防水处理、贴墙砖和地砖等)4、半包包括木作施工(吊顶...
哪里的假山,我可以包上色呵呵,不是开玩笑,我上色有一手,近看跟真石头一模一样,需要的话可以联系。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内容介绍(内容详细)——本资料为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内容介绍,共20页。资料概况:凡结构设计施工图所配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钢...
KNT-WP01 型风光互补发电实训系统 KNT-WP01 型风光互补发电实训系统是 2012 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 “风光互补发电系统安装与调试 ”赛项指定使用的大赛设备,由南京康尼科技实 业有限公司提供。该设备是在 2011 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 “光伏发电 系统安装与调试 ”赛项指定使用的 KNT-SPV01 型光伏发电实训系统设备的基础上 增加了风力供电装置和风力供电系统,进行了风光互补功能拓展。 KNT-WP01 型风光互补发电实训系统主要由光伏供电装置、光伏供电系统、 风力供电装置、风力供电系统、逆变与负载系统、监控系统组成,如图 1-1 所示。 KNT-WP01 型风光互补发电实训系统采用模块式结构,各装置和系统具有独立的 功能,可以组合成光伏发电实训系统、风力发电实训系统。 图 1-1 KNT-WP01 型风光互补发电实训系统 1.1 光伏供电装置和光伏供电
国际货代的定义: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要服务的企业被称之为国际货代。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对其规定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等。
国际货代的服务范围:国外提货,国外报关,订舱,包装,国内清关,国内仓储,国内派送等。
货代作为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在标准情况下,应当是货代以客户的名义向承运人定仓,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提单注明以货代的委托人为托运人,由货代将提单转交委托人,作为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货代作为代理人仅就承运人的选任向客户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由于在海运市场上,作为承运人的大海运公司的自主揽货能力以及货主自身寻求运输的能力的增强,造成了货代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出于自身业务的考虑,为了避免船货之间的直接接触,往往自己在海运提单以外另行签发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货代提单(HouseB/L)。
货代提单(HBL)这一名词,从广义上讲,通常用来形容货代所使用的两种运输单据。一种是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运输单据。这一类型的提单的效用为货代业所广泛接受,一些行业协会的标准提单,如国际货代协会提单(FBL),的广泛使用就证明了这一点。
另一种则是货代作为代理人所签发的,在该类提单中确认了委托人关于货物运输事项的指示,而关于实际从事相关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的信息,则往事语焉不详。在运输实践中,这一类提单所产生的争议最多,这是因为,这种货代提单不表明货代所选任的实际从事运输的承运人的身份。该提单最多只是提及某一运输的船舶并确认货无疑装船。
但在货物转运频繁的今天,这一对船明的披露对货主有何用途呢。这一船舶可能只是一艘支线船舶,其任务只是将货物卸载至某一班轮航线的挂靠港,又作为货代所实际选任的班轮公司继续运输。如果货主不能证明货损发生在改制现运输过程中,该支线船东是不会承担责任的。而在这种情况下,货代也会依据这种代理性货代提单类否认自己的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①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得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货代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