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利部关于做好2019年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水防[2019]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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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 | 2019年03月29日 |
文件全文
北京、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据预测,今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部分流域可能发生较大洪水,防汛形势严峻。请你们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全面做好2019年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工作。
一、切实落实责任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部门多。要强化蓄滞洪区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将责任落实到监测预警、指挥调度、分洪运用、巡查值守、转移安置等各个环节。尤其要落实好预报与预警责任人,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落实好工程运用责任人,做好进退洪闸的启闭或进退洪口门的爆破、扒口等指挥协调工作;逐级落实好人员转移责任人,做好人员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蓄滞洪区能够及时安全有效运用。
二、修订运用预案
要根据蓄滞洪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人口情况和工程变化情况,按照《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编制导则》的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完善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细化落实组织与保障、预报与预警、工程调度与运用、人员转移与安置等各项具体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时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抓紧完成审批工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实做细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要视情组织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演练,重点演练预报与预警、工程调度与运用、人员转移与安置等内容,以模拟演练为主,辅以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请有关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于5月15日前将辖区内国家蓄滞洪区的运用预案和居民财产登记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汇总后于5月底前将运用预案报水利部备案。
三、开展隐患排查
要根据重要蓄滞洪区、一般蓄滞洪区和蓄滞洪保留区的特点,分类排查蓄滞洪区分洪运用隐患。要在5月底前完成汛前检查,重点检查通讯预警设施是否完善,围堤、分区运用隔堤和安全设施等工程运行状况是否良好,进(退)洪闸启闭是否灵活、供电设备是否可靠,爆破扒口分洪位置、作业人员和机械是否落实,人员转移预案是否落实,运用预案修订和演练是否到位,财产登记是否完成等。要全面排查蓄滞洪区内缺乏防洪保护措施的县级及以上城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国家重要的大型基础设施、大型骨干企业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区内是否有污染严重的化工工厂和储仓等隐患。要针对排查出的各个隐患,逐个蓄滞洪区下发整改清单,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力争汛前完成隐患整改。对于汛前确实难以整改完成的隐患,要督促落实应急度汛措施或应急预案,确保防洪安全。
四、加强监测预警
要修订完善涉及蓄滞洪区运用的江河主要断面洪水预报方案,做好有关断面水位、流量的监测预报工作。落实预警发布机构和发布方式,检修通讯预警设施,畅通预警信息传递渠道。根据防洪调度决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充分发挥“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党员干部包群众”的包保责任作用,利用广播电视、铜锣、报警器等传统方式和新媒体、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现代化手段,做到预警信息传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五、落实人员转移
蓄滞洪区所在地要根据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按照就近原则,逐户落实转移路线、安置地点、责任人、联系人、转移交通工具等。根据流域防洪实际,重点做好国家重要蓄滞洪区和运用频率高、分洪预见期短的一般蓄滞洪区,以及京津冀等重要地区的蓄滞洪区人员转移工作。对防洪调度决策即将运用的蓄滞洪区,要采取交通、治安管制等措施,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区内人员全部安全转移。
六、做好工程运用准备
请有关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组织于5月底前做好蓄滞洪区围堤、分区运用隔堤、安全设施和进(退)洪闸等工程运用准备。对于建闸控制分洪的蓄滞洪区,认真落实进(退)洪闸启闭和供电设备保障措施,保证闸门可以根据需要合理控制开度、适时适量分洪。对于采取爆破扒口分洪的蓄滞洪区,要督促当地和有关单位提前落实爆破扒口分洪准备,明确分洪位置、实施队伍、联络方式、责任人等,确保分洪安全。
水利部
2019年3月29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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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西郑庄分洪闸消能防冲工程复核计算及设计实例,针对蓄滞洪区分洪闸的消能设计条件以及下游水深对消能防冲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此文阐述了东淀蓄滞洪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防洪减灾对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流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并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附录所列的国家蓄滞洪区。
第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区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汛前应当及时将区内财产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的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
第六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但造成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参照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第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收到核查报告和补偿方案后,应及时组织对蓄滞洪区内居民损失进行核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章 组织与内容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核查组,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可以聘请有损失评估资质的人员或机构参与。
第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以蓄滞洪区所涉及县(区)为单位,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入户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蓄滞洪区的调度运用情况;
(二)地方政府补偿工作程序;
(三)补偿对象、范围的准确性;
(四)损失登记数据的真实性;
(五)损失计价指标的合理性;
(六)损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第三章 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可按前期准备、资料审查、选取核查对象、入村入户核查、成果分析、提出核查意见等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 在赴现场进行核查前,核查组应全面了解蓄滞洪区的调度运用、洪水淹没、汛前财产登记及变更、当地经济物价水平等情况。
第十三条 核查组应听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的主管部门关于补偿登记工作的情况介绍,查看损失登记过程有关资料,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提供的各级损失登记表原件。
第十四条 按照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组进行三级现场核查。
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两级,重点核查其组织体系和工作情况,调取存档的原始登记资料,与县级政府存档资料比较,核实其一致性。
在村(居)民组,核查组应入户核实各类损失。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在蓄滞洪区内选取20%左右的乡镇,每个乡镇选取15%左右的村(居)民组,每个村(居)民组选取10%左右的住户进行核查。
选取核查对象时要考虑多种因素,注意涵盖各种损失类型,不得在入户核查前将选取的核查住户名单对外泄漏。
第十六条 在现场核查时应注意向居民了解补偿登记工作过程、张榜公布情况以及居民对各级政府补偿工作评价。
第十七条 完成入户调查后,核查组应进行各组数据比较,判断各级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如有误差,应分析、判断产生误差的原因。
第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一般应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及时与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交换初步核查意见。初步核查意见应包括对运用补偿方案的评价、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组的初步核查意见,修改和完善补偿方案。流域管理机构在收到补偿方案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同时抄送水利部。
核查意见应包括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过程、对运用补偿方案的评价、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及时提供蓄滞洪区行政区划图、经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认可的蓄滞洪区淹没图、各类损失计价指标以及各县(区)前三年统计年鉴等核查所需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补偿资金总的发放情况上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蓄滞洪区核查工作制度,明确核查工作人员职责,针对蓄滞洪区运用和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编制并细化核查方案,保证核查工作公正、公平、有效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进行衔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176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19年城市安全度汛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快推进易涝积水点整治。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和《河北省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城市易涝积水点整治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对辖区县(市、区)整治工作督导力度,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快施工进度,争取在今年汛期前完成整治;未开工的要抓紧开工,确保年底前排查出的易涝积水点清零。汛期前不能完成整治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汛期安全。石家庄、廊坊、保定、邢台、邯郸5个重点城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排水防涝补短板建设的通知》(冀建城〔2017〕7号)要求,加快推进易涝点整治。石家庄市、保定市要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的未开工项目了解原因、加强调度,确保近期全部开工建设。
二、迅速开展汛前检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责任,立即着手制定2019年汛前检查工作方案,围绕排水防涝工作机制建设、设施巡查维护、应急管理、易涝区段整治等逐项查找不足,盯人、盯事、盯效果。要按照“一个问题、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能在汛期前整改的问题必须完成整改,不能完成整改的,汛期要安排专人盯守,确保安全。参照《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附件2),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三、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相应程序和处置措施,保障应急抢险顺畅高效。要充实各级排水应急队伍,加强动态管理和业务培训,优化人员结构,强化抢险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队伍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抢险能力。城市内涝灾害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设区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将内涝灾害基本情况、原因、应对措施等报我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监控反馈的城市内涝灾害信息和相关舆情通报,设区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
各地排水防涝汛前自查工作要在4月20日前结束。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汇总市本级和所辖县(市)排水防涝汛前检查情况,于4月25日前向省报告,我厅将针对各市自查情况开展重点抽查。
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6号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5月23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