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水防[2019]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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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08日 |
文件全文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鉴于近年来各流域洪水情势发生了变化,机构改革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部组织修订了《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9年4月8日
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洪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采用防洪警戒水位(流量)、2~5年一遇洪水量级或影响当地防洪安全的水位(流量)作为洪水编号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大江大河大湖以及跨省独流入海的主要江河。
第二章 长江洪水编号
第四条 编号范围为长江干流寸滩至大通江段。
第五条 编号标准
(一)当长江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寸滩水文站流量或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莲花塘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32.50米,冻结吴淞高程)或汉口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7.30米,冻结吴淞高程);
3. 下游九江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0.00米,冻结吴淞高程)或大通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4.40米,冻结吴淞高程)。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第三章 黄河洪水编号
第六条 编号范围为黄河干流唐乃亥至花园口河段。
第七条 编号标准
(一)当黄河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唐乃亥水文站或兰州水文站流量达到25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龙门水文站或潼关水文站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每秒;
3. 下游花园口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每秒。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另行编号。
1. 上游洪水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
2. 中下游洪水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
第四章 淮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八条 编号范围为淮河干流王家坝至正阳关河段、沂河干流及沭河干流。
第九条 编号标准
(一)当淮河王家坝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7.50米,废黄河高程)或正阳关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4.00米,废黄河高程)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沂河临沂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沭河重沟水文站流量达到2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另行编号。
第五章 海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十条 编号范围为滦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河系干流。
第十一条 编号标准
(一)当各河系洪水满足下列条件时,单独进行洪水编号。
1. 滦河系滦河潘家口水库入库流量达到2200立方米每秒,或滦河滦县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6.00米,大沽高程)。
2. 永定河系永定河官厅水库入库流量达到1000立方米每秒,或永定河三家店水文站流量达到500立方米每秒。
3. 大清河系拒马河张坊水文站流量达到1600立方米每秒,或大清河十方院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9.00米,大沽高程)。
4. 子牙河系滹沱河黄壁庄水库入库流量达到3000立方米每秒。
5. 漳卫河系漳河岳城水库入库流量达到2000立方米每秒,或卫运河南陶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40.87米,85国家高程)。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分别编号。
第六章 珠江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十二条 编号范围为西江、北江、东江及韩江干流。
第十三条 编号标准
(一)当西江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龙滩水库入库流量达到10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大藤峡水利枢纽入库流量或武宣水文站流量达到25000立方米每秒;
3. 下游梧州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8.50米,85国家高程)。
(二)当北江石角水文站流量达到12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东江博罗水文站流量达到7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当韩江三河坝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42.00米,冻结基面)或流量达到48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五)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第七章 松辽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十四条 编号范围为嫩江、第二松花江、松花江干流、辽河干流。
第十五条 编号标准
(一)当嫩江尼尔基水库入库流量达到3500立方米每秒,或齐齐哈尔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47.00米,大连基面),或江桥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39.70米,大连基面)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第二松花江白山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每秒,或丰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8000立方米每秒,或吉林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89.39米,黄海85基面),或扶余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33.56米,黄海85基面)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18.10米,大连基面),或佳木斯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79.00米,大连基面)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当辽河干流铁岭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60.25米,黄海85基面)时,进行洪水编号。
(五)对于复式洪水,当嫩江、第二松花江、松花江干流的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72小时,另行编号;当辽河干流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第八章 太湖洪水编号
第十六条 编号范围为太湖湖区。
第十七条 编号标准
(一)当太湖平均水位达到警戒水位(3.80米,镇江吴淞高程)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水位回涨幅度达到0.20米,并且前次洪水消退时间达到120小时,水位降幅达到0.20米时,另行编号。
第九章 洪水编号管理
第十八条 各流域水文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对上述江河湖泊进行洪水编号,并报水利部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全国其他跨省主要江河由相关流域水文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洪水编号规定;非跨省江河洪水编号工作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负责。洪水编号规定报水利部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洪水编号由江河(湖泊)名称、发生洪水年份和洪水序号三部分顺序组成。
如:长江三峡水库2012年7月12日入库流量达到50000立方米每秒,为长江2012年第二次达到编号标准的洪水,此次洪水编号为“长江2012年第2号洪水”。
第二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若编号依据断面的警戒水位发生变化,采用最新指标。
(二)非天然洪水可不编号。
(三)当下游洪水由上游洪水演进形成时,沿用上游洪水编号;当上下游发生洪水并已分别编号,且上下游洪水汇合时,沿用后编号洪水编号。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100433B
一、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协助委领导组织委机关日常工作,并对委直属单位和委机关各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2.组织委综合性重要文稿草拟工作,负责委机关公文处理、保密、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公文处理、保密、...
1.珠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3. 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水利部表示长江2021年第1号洪水形成,相关部门采取了什么措施?
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注意长江沿岸的情况,已经开始防洪调度了,开展了防洪的工作,相关人员已经就位,准备好应急预案。
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建管〔2015〕270号
水 利 部
2015年7月3日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4〕32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水利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我部对1999年出台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4年10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江河治理工程是指中央安排投资计划治理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三条 各地应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确保如期实现建设目标,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的总体目标是:当年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
第三章 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
第四条 江河治理工程前期工作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原则上以省为单元将一条河流作为一个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于跨界河流以及水事问题敏感的省界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其他江河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地方审批,对于涉及省际关系的治理项目,在地方审批前原则上应经过流域机构审核。
第五条 各地应放开勘测设计市场,积极引入本地区以外的勘测设计单位,参加江河治理工程设计工作,通过有序竞争,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提高设计工作质量。
第六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再列入当年中央投资计划。
第七条 各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江河治理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选择前期工作扎实、配套资金落实、建设实施条件好的项目安排投资,保证当年投资能够当年基本完成。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快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工作周期,续建项目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新开工项目要在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项目,年度资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尽快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九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严格合同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项目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有条件的江河治理工程可以省为单元一条河流由一个项目法人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
水利建设任务重、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的地区或单位,可对具备条件的江河治理工程实行代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江河治理工程招标投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根据项目情况及招标内容,招标文件分别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标准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各地应科学组织招标投标工作,通过优化招标投标工作安排,缩短招标投标工作周期,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于初步设计已经审批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可在投资计划下达前进行,有条件的项目可一次性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减少分年度招标投标。
江河治理工程应大力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选择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整个项目或整条河流的设计、施工任务,有效控制建设投资,缩短建设周期,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对地方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商有关部门取消地方实施的标前审计、招标限价评审等招标投标前置审批程序。应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目标,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逐月明确工作任务。项目法人要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对照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进度目标,逐月分析建设进度情况,对于建设进度滞后的,要及时采取加快建设进度的措施。
第十六条 各地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压茬推进设计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以及移民安置等各环节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为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江河治理工程主体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工程开工后15日内,项目法人应将开工情况书面报告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江河治理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负总责,各地要加大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年度建设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做好年度投资缺口分析和利用过桥贷款的具体方案,及早落实年度配套资金,保证江河治理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江河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加快实施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工程建设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江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江河治理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江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江河治理工程的督导检查工作,合理划分监督检查事权,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率,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督促被检查地区和单位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进行月调度,对照年度实施方案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工程建设存在问题较多、投资计划执行较慢的省份,水利部将及时进行约谈和专项督办,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和调度情况,商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