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 部 长 | 陈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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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第40号 | 发布时间 | 2010年5月14日 |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0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二...
不是。山东省水利厅的下属单位共18家:1 厅机关服务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27号 250013 2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 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27号 250013 ...
只是考试并入住建部,今后考试不分水利监理证,只有住建部的监理工程师证了。但是已经考取了水利监理证的依然可以使用,因为不能考水利证了,现有的水利证才紧俏啊。中国工程监理人才网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AAAAAA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AAAAAA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 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 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 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 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 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 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 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 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
文件全文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4月2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鄂竟平
2019年5月10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四、删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款修改:“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对有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公告
2019年第7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件、修改2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印发)。
二、删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11年7月15日水利部水安监〔2011〕374号印发)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删去其中的“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三、删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建管〔2015〕377号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同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
2019年5月9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一系列决定,水利部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废止1件、修改6件规章。
一、废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日水利部令第45号公布)。
二、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巳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三、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印发)第五条修改为:“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中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第八条第2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删去第八条第3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公布)第二章的名称修改为“监测站网的建设”。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单位承担。”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六、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第九条中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三条中的“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十五、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修改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可以确定由一家单位承继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当自合并、重组、分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经审核,注册人员等事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重组、分立后其他单位申请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中的“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修改为“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一)项、第二部分第(一)项、第三部分第(一)项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修改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删去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水利工程”。
删去附表一各专业资质等级对总监理工程师人数的要求。
同时,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