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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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
我部将按照《关于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的通报》(水建管[2001]258号)精神和首批729座大型和重点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人的落实办法,公布第二批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人名单。同时,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状。各地也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签定责任状,明确责任,加强落实和督促检查。
二、强化安全鉴定成果核查
为进一步加强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提高核查工作质量,对第二批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安全鉴定成果由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组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长江委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分工承担核查工作,并加强现场核查力度。各单位核查工作完成后,将核查结论送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由其统一出具核查意见书。
三、开展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初步设计成果质量,决定对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指导巡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有关设计资料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由该站组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各流域机构和直属设计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实际需要,对设计力量薄弱、设计质量较差的地区和项目进行指导帮助,对已完成审查批复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将巡查意见报部有关司局、反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专家组的意见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四、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挪用。对于资金管理混乱的项目,将暂停中央资金补助,限期整改;对于虚报瞒报、套取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将核减直到取消其中央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及法律责任。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对除险加固的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加强竣工验收工作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中型水库、省直管工程的除险加固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流域机构验收其直管工程项目;其它项目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规定执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验收报告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以前各汇总一次后报我部。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稽察工作
为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对计划执行、"三制"落实、配套资金、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度汛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我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下一步将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作为工作重点,加大稽察力度。
原国家计委和我部下发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计投资[2001]2345号),规范了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对于确保除险加固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中仍然存在责任制不落实、前期工作薄弱、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针对各地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建设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安全鉴定、地质勘测、安全评价报告、南京大坝管理中心复核和现场核查、初步设计、初设审查、批复、复核、施工设计、施设审查、施工准备(含招投标、征地、移民、“四通一平”)。
一、进一步建立和落实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省水库建设必须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全省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将要实施的所有大中型和重点...
因为水库的长期运行,工程存在老化、人为破坏、自然侵蚀等现象,为了水库的继续安全运行,需要对水库存的问题及隐患进行排查、修补、加固。
笔者通过本文,对病险水库的现状分析,总结除险加固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归纳了相应的保障治理的措施,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毋庸置疑,水库对我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大多数水库建成于20世纪50-70年代,因为建设早,标准低,施工质量较差,主要建筑物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损坏。目前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已接近尾声,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投资不足、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项目管理不规范及未能建立形成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机制的问题,这些也是影响其加固进度及成果的主要原因。文章结合实践,简述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措施,并进行了探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领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供热采暖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城镇供热服务水平,确保2018-2019年采暖季群众温暖过冬。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城(2018)308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供热事关千家万户冷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清洁取暖工作更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供热采暖工作,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供热釆暖和清洁取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从讲政治、保民生、重环保、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汲取白银市靖远县居民供暖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和我市部分县区供暖质量不高的深刻教训,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查找存在问题、立足于尽快解决问题、立足于妥善回应群众诉求,保障供热采暖和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
各县区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城(2017)4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编制完善供热工程专项规划,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供热,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能力和集中供热普及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促使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面积进一步提高。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对各县区所列重点供热改造项目,要倒排工期,建立台账,靠实责任,确保在供热季来临前完成改造,确保年内按时保质保量供热。
三、紧盯环保目标要求,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力度,对位于集中供热覆盖区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并网拆除、清洁能源改造和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完成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4万户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改造。安定区要加快推进热源厂扫尾工程建设,全面加快B、C、D三个热源厂的建设扫尾工程,B区于7月底前完成引风、鼓风设备的基础加固和烟囱加高;C区加快建设第3台锅炉和热源厂脱硫、脱硝及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烟囱接入,务必于8月底完成环保验收;D区热源厂于9月底全面完成1台80蒸吨锅炉的安装和启动运行,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全面淘汰市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和实施1.2万户清洁能源改造。陇西、临洮、通渭、渭源、漳县、岷县要加快现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务必于9月底全部完成任务。岷县要加快城区集中供热工程改造进度,确保10月底按期供暖。
四、开展供热设施运行评估,确保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各县区要以冬季供热设施、管网运行安全稳定为主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对辖区内城市供热设备、管网一个采暖季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设施、管网进行检查排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建立台账。按照“冬病夏治”的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网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维修改造要严格在非采暖季落实,必须在采暖季之前确保维护维修到位,确保在2018-2019年采暖季前整改到位。
五、有序实施“煤改气”,确保今冬明春供热连续平稳
各县区要结合各自资源禀赋,从实际出发,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清洁取暖和供热保障各项工作。推进“煤改气”必须严格坚持“以气定改”的原则,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统筹考虑总量和高峰期双重因素,合理确定“煤改气”规模,优先保证2017年结转的“煤改气”用户,再发展新增“煤改气”工程。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所有“煤改气”项目,要根据具有法律约东的供气协议制定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务必做到“先合同、后改造”。科学筹划工期,“煤改气”改造必须在非采暖季加快实施,改造到位并稳定供气前,继续保持原有取暖方式不受影响,进入冬季采暖后要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任务,不得因任何原因发生大面积停供、断供情况,保障城镇供热万无一失,安全、持续、不间断供热。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2日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扬建工〔2010〕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
计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承发包计价活动时,应执行本通知。 二、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发包人不得有意压低工程造价,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计价标准,以压低工程造价的;(二)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工程量少算、项目特征描述有误等较严重质量问题但不同意调整招标控制价或不同意结算时调整的;(三)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导致价格过低的;(四)招标人在确定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时,根据工程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的实际,在市造价站、市招标办当期发布的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取值,但取定的招标价调整系数经折算后超出本市当期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的。(五)其他故意变相压低工程造价的。三、工程发包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创优和安全文明施工的争创目标,并配合做好创优工作,按规定保证“按质论价费”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费用的投入。结算时,对已创建成各类优质(优质结构)工程的和各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应按相关费率足额计取“按质论价费”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各投标单位,在提供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必须提供《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见附件二)。当发包项目标段由多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多个专业组成时,应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的工程类型分类汇总成《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不得采用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投标人应将投标格式文件和工程造价格式文件同时刻入投标光盘。 五、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如下:1、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应当参照“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并结合投标人的实际成本予以确定。2、当投标人报价超出总价让利警戒指标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结合各项警戒指标对其重点评审。3、评委应当结合《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并依据各单项工程的成本评审进行标段成本的评审。4、当投标人报价中除总价外有两项让利警戒指标超出时,评标委员会可结合投标人报价情况,判定其投标低于成本报价。5、当投标人报价中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文件确定的过低的投标单价标准,且低于各投标单位平均价5%,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评标委员会综合各项因素认定投标单价不能成立的,应视为该清单项低于成本;同时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暂行)〉的通知》(扬建工〔2005〕39号)的规定计取合价差,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计取的利润不足以弥补合价差总额时,则该报价界定为低于企业成本价。 六、在评委评标后,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随机对项目评审进行检查复核,对评标工作未能认真履职的评委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七、“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作为各专业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参考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 “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发布。 八、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九、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机构及个人在承发包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进行严肃处罚。 十、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一:2010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附件二:《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招标办、市造价站、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县(市)招标办。附件一:2010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 根据现行计价依据和程序,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水平及建筑市场投标报价现状,经调研测算,现发布2010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如下表:
序号 工程类型 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系数调整前的预算价优惠下浮幅度警戒指标 总价让利警戒指标 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润(元) 1 住宅工程 砖混 6.5% 5%,且下浮后的平均工日单价不得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5% 10% 5% ≥0 10% 5% 严 格 按 规 定 计 算 2 框架 8% 5% 10% 5% ≥0 11% 6% 3 公共建筑 土建专业 10% 6% 10% 8% ≥0 18% 8% 4 安装专业 10% 6% 10% 10% ≥0 12% 5% 5 单独装饰工程 15% 10% 15% 10% ≥0 25% 5% 6 单独打桩工程 14% 10% 15% 9% ≥0 25% 5% 7 市政工程 11% 6% 10% 5% ≥0 19% 5% 8 园林绿化工程 22% 20% 15% 15% ≥0 22% 5% 9 钢结构 10% 5% 10% 5% ≥0 20% 5% 上表中的各项指标应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和甲供材料费,措施项目费应扣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费仅包括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甲供材料单价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附件二: 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 工程名称: 评审对象 招标控制价系数调整前的预算价或投标报价(元) 备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人工 人工费 工日数(工日) 平均单价(元/工日) 材料费 材料费(不包括暂估价格材料费、甲供材料费) 暂估价格材料费 甲供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 润 二、措施项目费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基本费 费率(%) 分别列出费率和金额 考评费 费率(%) 奖励费 费率(%) 其它措施项目费用 三、其它项目费 暂列金额 专业工程暂估价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其它费用 四、规费和税金 工程排污费 费率(%) 分别列出费率和金额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费率(%) 社会保障费 费率(%) 住房公积金 费率(%) 其它规费 费率(%) 税金 费率(%) 五、总价(元)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盖造价执业资格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