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官员解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发布部门 水利部 类    别 解读
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2009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正式执行,这也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成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保障制度。12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高而坤做客新华网,全面解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短缺是我国基本国情水资源使用粗放

主持人:高司长,请问我们国家的水情状况如何?

高而坤:水短缺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在相当长时间里不可能改变这个国情。因为我国总的水资源量少、人口多,所以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的四分之一。基于这个基本国情,我们国家的水资源管理就要有严格的制度。1988年水法制定了这样一个管理制度,2002年水法修订时又进一步强化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而这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颁布就是在落实水法的规定。

主持人:现在水资源使用状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高而坤:水资源使用总的来说还是粗放的,就是万元工业增加值以及万元GDP用水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我们必须要集约节约用水。

提高全民水资源意识扩大水资源费缴费范围

主持人:这个办法制定以后会带来哪些影响?

高而坤:首先要提高全民的水资源意识。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长期以来难以解决,要通过对水资源的管理,促进节约用水,通过对水资源费的征收,来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主持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高而坤:水资源费从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就开始征收,但是当时有一部分没有纳入到政策范围来,国务院当时出台了一个规定,一部分中央直属水电企业没有征收水资源费,农民用水没有收水资源费。这次出台的《办法》规定,除了水法以及国务院460号条令里规定的不收水资源费以外的,其他都要交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制定根据用水量确定缴纳数额

主持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何制定?缴纳数额如何确定?

高而坤:国务院460号令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两个部分来制定:一是中央直属的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它是由中央制定的,也就是由物价管理部门、工商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来共同制定。除这部分以外,其他水资源费都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来制定的。水资源费一旦制定以后,根据用水量来确定缴纳数额。但是水电厂的用水量很大,因为它是靠水能来发电,所以它的水资源费是根据发电量来计算,与其他情况有一定的差别。

水资源费开征以来全国总体情况较好

主持人:水资源费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非税收入,目前已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征。《办法》出台前,在具体征收、使用以及监管方面都存在哪些问题?

高而坤:应该说水资源费开征以来,总的情况是比较好的。各个地方普遍加大了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提高了征收标准,把征收的水资源费用于节约、保护和管理,也有一些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但也有少部分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的随意性比较大,比如为了吸引外资或者招商引资,就减免水资源费。第二种情况,水资源费征收以后,出现了其他资金短缺的情况,有的地方就把应该用于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水资源费用于其他方面,比如人头费、行政开支等。第三种情况,在征收过程当中,还是有一些应该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没有自觉缴纳水资源费的意识,所以偷缴、少缴甚至不缴资源费的现象也是有的。

地方征收水资源费后按比例上缴中央实行收支两条线

主持人:《办法》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进行了规范?

高而坤:首先,因为水资源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各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一样,老百姓的承受能力也不一样,水资源的稀缺情况不一样,人们对水的认识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各个地方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差异是很大的。这次出台的办法就规定了,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的水利工程要由中央直接制定,同时地方制定的标准还要报到国家相关部委备案,主要是协调各个地方征收水资源费的标准。

第二种规范,要求各地全额征收,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中央。因为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同时在国家层面上也要体现利用水资源费来对水资源进行节约、保护、管理工作,所以要有一定比例交到中央。

第三种规范,对它的使用、管理进行规范,要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水资源费的使用要纳入财政预算。这些都是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

主持人: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除了要遵守国家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外,如何体现专项经费的特点?

高而坤:国务院460号令已经明确规定,水资源费主要用于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合理开发。索要水资源费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节约、保护和管理,这是很重要的方面。如果水资源费不能用于节约、保护和管理,那就失去了它征收的本来意义。

对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业用水一定要征水资源费

主持人: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老百姓生活来说有什么样的影响?水价会上涨多少?水资源费的征收对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市供水价格将产生什么影响?

高而坤:其实农业用水也应该纳入征收范围的,但是目前是否征收由各个地方政府决定,也就是根据各地农民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政府对农民支持程度情况来决定是不是征收,因此有些地方征收了,有些地方没征收。但是对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业用水一定要开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是调整水资源配置的一个手段,有些地方地下水超采非常严重,国家就有规定在这些地区,特别是在城市公共管网能够覆盖的地区,征收水资源费应该要超过当地的自来水费标准,使得这些单位要减少对地下水的开发,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也起到水资源调节的作用。

南水北调涉及省市区可不向中央缴纳水资源费

主持人:关于南水北调这个区域的水资源费如何征收?

高而坤:南水北调水资源费按照正常来征收,同时国家出台一个政策,涉及到南水北调的省区,原则上在南水北调集合资金的过程中就不向中央缴纳水资源费了。

我国水污染状况不容乐观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

主持人:您对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什么建议?

高而坤:首先,我国水资源短缺,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通过节约型社会建设来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可持续利用。第二,水资源过度开发、污染严重的现象也是存在的,所以我们应该采取措施对水资源进行有效保护。水资源过度开发可能引起水源枯竭,就要减少水资源的开发,甚至要把占用的生态用水退回去。对于水资源遭到破坏的,我们要防止污染,保护水资源。水利部门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效防止水的污染。对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就要采取工程项目,比如建设水库,增加调试功能,提高供水能力等。还要进行必要的跨区域调水,调节分布不匀的问题。水利工作就是要保证经济社会的用水需求。

主持人:前不久在广州发生塌陷现象,我们国家地下水使用状况如何?

高而坤:我们对地下水的使用状况是不容乐观的。广州发生塌陷还没有华北地区严重,应该说华北地区超采地下水是非常严重的,少数地区甚至有地下水源枯竭状况。像这种情况是达不到可持续利用要求的。同时,也会引起地质灾害,生态退化,所以地下水保护一定要采取严格措施。水利部门已经制定了地下水保护行动,也就是说要通过南水北调来减少对地下水的开发,使地下水逐步恢复。

主持人:现在我们国家水污染状况严重吗?

高而坤:水污染状况还是严重的,尽管我们尽了很大努力,但从总体来看,污染防治跟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污染还是令人担忧的。

我国淡水资源分布不均要调度水资源

主持人:咱们国家现在淡水资源情况如何?

高而坤:我们国家整个淡水资源主要问题是分布不均,主要表现在:一是时空分布不均。时间上,一年当中,雨季降雨量很多,但主要集中在三个月,甚至少数地区集中在一个月。第二是地区分布不均,比如从2000年以来,华北地区主要是干旱缺水,特别是北京地区。还有就是空间分布不均。南方偏多,北方偏少,这样就要求我们要调试水资源,调度水资源,解决时空分布不均的问题。 2100433B

水利部官员解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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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官员解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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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官员解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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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r\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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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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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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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河南省政府发布的文件。

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和保护,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按照《水法》和《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1、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疏干排水的(对排出的水量进行再利用的除外);

2、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3、经省政府批准免于缴纳水资源费的。"para" label-module="para">

4、农作物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分级负责征收和管理。从水库中取水的,由主管该水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分区域、分类实行不同的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价格、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一)目前(2003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依照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9号)执行。

(二)地表水和城市规划以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省价格、财政和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省对各省辖市核定的标准内确定。个别县(市、区)确需超过省辖市所在地标准的,须报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执行属地标准,即取水口所在地标准。

第五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和紧缺情况进行。

第六条 水资源费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工程或设施均应安装法定的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无量以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量水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工程或设施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第七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分级管理。

1、市、县(市、区)管取水户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全额作为财政预算收入。

2、省管取水户由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水资源费,其中70%部分作为省级财政预算收入,30%部分作为市级财政预算收入。

3、中原油田、南阳油田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水费,其中60%部分作为省级财政预算收入,40%部分作为市级财政预算收入。

第八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般缴款书》,于每月10日前到代收银行网点办理上一个月的水资源费缴费手续。代收银行受理《一般缴款书》并核对无误后,在有关联次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退缴费单位或个人作已缴费凭证。缴费单位或个人凭代收银行网点加盖专用业务章的《一般缴款书》有关联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不使用专用票据的,缴费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九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无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的综合考察、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及科学研究;

(三)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以及计量设施的维护、节水项目的补贴;

(四)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政策法规的调研、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以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添置必要的水资源管理设备、仪器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一)、(二)、(三)、(四)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水资源费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一条 取水单位按月缴纳水资源费确有困难的,经征收机关批准可以缓交,但7月31日前必须结清上半年的水资源费,1月31日前必须结清上年度的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生产经营严重亏损,缴纳水资源费确有困难,或无缴纳能力的,可能减征或者免征。

减征、免征水资源费,必须由取水户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后,向取水户下达缓征、减征、免征水资源费通知书。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和私分。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预字〔1994〕99号)执行。

水资源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水资源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水资源费可按缴入省级金库收入的1%提取代征手续费。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加强对水资源费收支的管理,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过去省、市、县发布的有关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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