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 颁布时间 | 1995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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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水利部 | 生效日期 | 1995-01-10 |
发布文号 | 【发布文号】 |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
2.汉江:汉中―丹江口
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
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
5.岷江:松潘―都江堰
(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
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
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
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
6.洞庭湖
7.鄱阳湖
8.其他跨省湖泊
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
(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水阳江干流:宣城―入江口(含石臼湖、丹阳湖、固城湖、南漪湖)
2.滁河干流:金银浆―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3.松滋河
4.虎渡河
5.藕池河
6.调弦河
7.其他跨省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
8.陆水实验水利枢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省(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应同时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需经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中涉及河道保护的内容予以审查,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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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范围及所 涉及的河道 申请内容(可另附页):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用水量 (万吨 / 年) 服务面积( km2) 服务人口 排污口设置 类型 新建 排污口 性质 企业 改建 市政 扩大 其他 排放方式 连续 入河方式 明渠()、暗管() 泵站()、涵闸() 潜没()、其他() 间歇 排污口位置 所在行政区: 排入水体名称: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 经度(准确到″) : 纬度(准确到″) : 设计排污能力(吨 / 日) 排污口大小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 /日) 年排放污水总量 (万吨) 生活污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申 请 书 编号:( )行审〔 〕第 号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单位(个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水利厅印制 1 填写说明 一、本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省管河道管 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二、本书由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主管单位 和审查机关填写,也可打印另附;项目主管单位意见由建设 项目主管单位填写 (无主管单位可略) ;其余由项目法人 (建 设单位)填写。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查同意时,应 出具公示要求的材料附件,附具建设项目选址示意图、建设 占地和水域示意图和工程平面、立面布置图等。 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争议的,可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书一式六份。一份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 检查的依据;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管[1997]128号
【发布日期】1997-04-10
【生效日期】1997-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决定对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审查并发放的建设项目同意书。
(一)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海河干流:海河河口段;
2.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恩县洼。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
1.特定河段:
(1)永定河自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
(2)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
(3)潮白河自苏庄橡胶坝以下,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
(4)■河自海子水库至九五庄闸、蓟运河自九王庄闸至江洼口;
(5)大清河南支自枣林庄枢纽以下,北支自新盖房枢纽以下;
(6)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
里河段。
2.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
(1)浊漳河侯壁以下河段;
(2)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河段;
(3)漳河干流;
(4)卫河淇门以下河段;
(5)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
(6)卫运河;
(7)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河段;
(8)漳卫新河;
(9)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
(10)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时,应同时抄送海河水利委员会核备。
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 7号),对管理权限作出如下规定:
(1)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的建设项目有:
①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等河流的主要河段上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②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③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④在太湖、洞庭湖、鄙阳湖、洪泽湖等大湖的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2)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实施分级管理,其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