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办水电函〔2019〕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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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水利部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9年03月11日 |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至关重要。为贯彻落实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和《水利部关于加强2019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水防[2019]34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全力做好农村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要逐站落实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人,农村水电站水库要落实防汛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公布变更调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水电站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新任防汛责任人和电站责任人的培训,切实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二、做好汛前准备。农村水电站要全面落实险情应急抢护措施,配齐备足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修改完善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按规定设置备用电源,加强厂坝间通信设施建设,确保厂坝间通讯畅通。完善防汛抢险技术支撑机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三、开展汛前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19]19号)要求,抓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建立台账,形成排查、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汛前监督检查全覆盖。在建水电站要把大坝、围堰、隧洞、泄洪建筑物及高边坡、深基坑等列为重点。要特别关注报废停运电站,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度汛安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四、严肃防汛纪律。及时掌握水雨情预报信息,落实电调服从水调原则,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和经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严禁违规超汛限水位运行。强化值班值守,极端天气时加密巡查频次,加大巡查力度,重要部位和出险位置要派专人24小时盯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安全隐患突出、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农村水电站作为重点,开展重点抽查。水利部将根据需要适时对部分省份农村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开展抽查检查。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1日
2100433B
一、大坝运行管理评估 1、小型水库大坝运行管理目前仍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与除险加固同等重要。若工程现状和大坝运行管理好的,可认为是安全的,反之,可认为是不安...
一般情况下,水电站属于水库的附属设施,而水库属于基本水利设施,是公益性质的,因此正常情况下,水电站不可能成为私人的不动产,但私人有可能拥有某一时段之内的承包权经营权等,水库的水量蓄放也不是水电站所可以...
做个百姓看的,让大家放心这个水电站对环境和大家的生活无任何风险和影响
<正>据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为贯彻2017年全国防汛抗旱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农村水电防汛度汛准备工作,水利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做好农村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农村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
办水电[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构筑"平安水电"长效机制,确保农村水电度汛安全和工程安全,按照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部署,现决定开展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的范围为全国已建、在建的各类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7]805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7]8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我部开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要求各地通过建设部网站定期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目前“信息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落实责任、促进治污减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同时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我部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察,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利用“信息系统”对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论定期予以通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作为国家支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以及实行“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
二、具体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地要尽快建立信息报告的三级责任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报送责任人汇总表(见附件1)。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
(二)明确分工。原则要求如下:
1、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负责填报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信息,每月一报,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月的运营信息;并做好运营项目基本信息的补充修改工作。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运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市(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含管网)相关信息的填报。包括:(1)在建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性填报);(2)在建项目进展信息,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前10日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由运营单位按运营项目填报运营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信息报告工作负总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主要填报信息的核准工作,原则要求在各地月报和季报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的评估和上报工作。定期组织对本地区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培训。通过网络平台填报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是一项新的工作,必须加强指导和培训。我部城建司将会同信息中心适时开展专门的培训工作。各地也要注意培养技术骨干,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同时,在应用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
三、其他说明
(一)“信息系统”将直接利用我部网站运行,目前试运行阶段暂按所提供的网址登陆运行。详细使用说明可从“信息系统”首页下载。请相关人员认真阅读,指导运行。
(二)用户名由我部信息中心统一规定,暂分三类,分别为省级、市(区、县)级和运营单位级。用户名将直接送达省级主管部门。各地收到用户名后,要及时更改密码,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根据我部掌握的情况,部分投入运营的项目已经录入“信息系统”,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核实修改;目前未录入的运营项目,需由各地增加到“信息系统”中,并填写运营项目基本信息。所有的在建项目(含管网)均需由各地重新录入,并填写在建项目基本信息。
(四)《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所列的项目,已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供各地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6〕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二、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三、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四、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进行正确有效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气象局,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为有效防范城市内涝,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0号)要求,现就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息调查,确定城市内涝致灾临界雨量。2013年底前,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完成对现有防涝设施、受纳水体、管网等信息的普查和评估工作,详细调查城市地表径流、严重积水及易发内涝地段、积水深度等情况,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气象部门要利用城市雨量站和雷达估测降水技术,确定城市易涝地带的致灾临界雨量,为城市暴雨内涝风险预警提供支撑。
二、搜集整理数据,修订公布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为确保暴雨强度公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气象局依托省气候中心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全省各地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工作。暴雨强度公式于2013年底前公布,供各地参考使用。各地在普查过程中,要及时搜集、整理和上报公式修编所需基础数据,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三、争取政府投入,加强重点部位监测系统建设。各地要以冀政办〔2013〕10号文件为依据,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投入。气象部门要针对城市交通干道、地道桥、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建设城市雨量监测站。排水防涝部门要在地道桥、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建设积水深度监测装置和信息显示提示设施,设立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2013年底前,监测系统和安全警示标识覆盖面不低于50%,2014年汛期前要实现全覆盖。
四、强化沟通合作,完善信息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各级排水防涝和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2013年底前,实现排水防涝设施、积水易发地段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视频、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和数据的共享。要建立联合会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尽快完善城市暴雨预警及防涝协调联动机制。
五、应用数字技术,建设排涝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排水防涝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数字化技术,建设具有雨情分析、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指挥调度系统。石家庄市作为省会城市要先试先行,应用数字化技术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气象局
2013年7月26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