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管理法规

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各种条例、通则、办法、决定和标准等,它是水利工程管理的行为规范。制定法规的目的在于加强工程管理, 保护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效益,调整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保护和运用水利工程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使工程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水库工程管理法规基本信息

中文名 水库工程管理法规 外文名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water project administration

中国现行的全国性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主要的有以下几项: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由水利部颁布,1981年3月1日起施行,是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大型和中型水库工程。共9章80条,各章题目依次为总则、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检查观测、养护修理、调度运用、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经营管理、安全保卫、奖励与惩罚。内容包括:水库管理单位任务和主要工作内容的规定;要求建立的管理工作制度;各类建筑物检查内容、观测项目和要求;各类建筑物养护修理项目、技术措施和基本要求;水库调度运用基本要求和工作制度, 防洪和兴利运用的任务,及确定控制指标的依据;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提高管理水平的要求; 以及要求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

《水闸工程管理通则》。由水利部颁布, 1990年10月30日起施行,是水闸工程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大型和中型水闸。主要是规定水闸管理单位各项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的任务及要求,基本内容与《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相同,其中突出了水闸技术管理的特点。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等。水利工程管理法规的颁布, 对全国水利工程管理和水利立法起着积极促进作用。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已颁布的法规, 需要不断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以适应客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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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管理法规文献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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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已成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科学评 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的 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 标准,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及 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建管〔 2008〕187号)要求,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 设的小( 1)型及以上水库工程。小( 2)型水库、非政府投 资建成的水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水库管理考核的对象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 财务独立核算的水库管理单位(若管理多座水库可就其中一 座或多座进行申报) 。重点考核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 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市级水库管理单位考核分为一级、二级管理单 位。考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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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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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10 工程管理设计 10.1管理机构 哈拉布拉水库是以灌溉为主的工程,其坝型为钢筋砼面板 堆石坝,水库总库容为 1436*10 4m3,水库建成后, 成立水库管 理处,水库管理资金从水费中提取,负责水库的安全运行。 根据水利部部颁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 准>>( SLJ705- 81),水库工程的管理级别为中型五等水库 工程。管理处行政级别为副区级,由裕民县水电局统管,管 理处下设工程管理科、综合经营科、财务科及办公室。确定 管理人员 9人,生产人员 12人,总计 21人。 水库职能科室人员见表 10-1: 水库职能科室人员表 表 10-1 部门 人数 主要职能 处长及技术负责人 3 人 全面负责水库的行政,业务及领导工作 工程管理、水情调度科 2 人 工程管理、计划统计,科技情况,技术档案,资料 保管等,防洪兴利,水情及调度运行等。 财务供应科 2 人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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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工程管理问题:涵管

放水涵(闸)管分为斜涵管(或放水闸)和平涵管。涵管一般为方形浆砌体结构,经过40多年的运行使用,大部分小型水库涵管都漏水严重,渗漏水不断带走或冲刷孔洞周围的坝体土质,造成坝体有空洞,最后形成坝体塌方。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4.1.1条 水库管理单位对土,石,混凝土建筑物,金属、木结构,闸门启闭设备,机电动力设备、通讯、照明、集控装置及其它附属设备等,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养护工作,并定期检修,以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

第4.1.2条 养护修理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一般可分为经常性的养护维修、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经常性的养护维修是根据经常检查发现的问题而进行日常的保养维护和局部修补,保持工程完整。

二、根据汛后全面检查所发现的工程问题,编制岁修计划,报批后进行岁修。

三、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修复工作量大,技术性较复杂时,水库管理单位亦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邀请设计、科研及施工等单位共同研究制订专门的修复计划,报批后进行大修。

四、当工程发生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抢险),并同时上报主管部门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第4.1.3条 无论是经常性的养护维修,还是岁修、大修或抢修,均以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结构为原则;如需扩建、改建时,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报批后进行。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第二节 养护修理

第4.2.4条 土坝(包括堆石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主要有:

一、在坝面上不得种植树木、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动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二、在坝顶、坝坡、戗台上不得大量堆放物料,坝面不得作为航运过坝转运码头,不得利用坝顶、坝坡、坝脚作输水渠道。

三、在坝上或坝的上、下游影响工程安全的范围内,不得任意挖坑、建鱼池、打井或进行其它对工程有害的活动。

四、维护坝顶、坝坡、防浪墙的完整;保护各种观测设施的完好;排水沟要经常清淤,保持畅通;防止雨水对坝面的浸蚀和冲刷;维护坝体滤水设施和坝后减压设施的正常运用。

五、处理坝坡渗漏、坝端接触渗漏、绕坝渗流以及透水坝基的不正常渗漏,常用的处理办法是上游堵截渗漏、灌浆堵漏以及下游用滤料导渗等方法。对岩石坝基漏水的还可采用帷幕灌浆方法处理。

六、处理坝体裂缝,应根据不同情况,分析裂缝原因,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表面干缩裂缝和冰冻裂缝,一般可做封闭处理;其他裂缝多甩开挖回填夯实和灌浆等措施处理,但对滑坡裂缝不宜采用灌浆办法。

七、对坝体的滑坡处理,应根据其产生的原因、部位、大小、坝型、严重程度及水库内水位高低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采取适当措施。

对均质土坝或粘土心墙坝的滑坡,一般可采用透水性较大的砂石料压住坝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滑坡体稳定,将裂缝处理好后,再填筑夯实,并适当放缓边坡或在坡脚加筑戗台。

对已蓄水的粘土斜墙坝的滑坡,可向水中大量抛土,增加坝坡稳定和防渗能力;待库水位降低后,再将松散的滑坡体清除,重新回填夯实。

在坝的下游坡脚,要做好排水反滤、导渗设施,以排除坝体内多余水分。

八、堆石坝的堆石体发生局部下陷时,应及时填补。

第4.2.5条 混凝土坝和圬工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主要有:

一、保持坝面完整,局部如果有缺陷、松动及磨损,须及时修补。圬工坝体内有填充料(沙、石)的,如有下陷,应及时填充密实。

二、坝体出现裂缝、渗漏或异常位移时,应查明原因,分析研究其性质及危害程度,采取外部填补加固、灌浆、锚固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处理。

三、坝基透水性增大或扬压力增高,影响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截渗、延长渗径或加强排水等措施。

第4.2.6条 输水洞(包括涵管)及溢洪道(包括泄洪闸)的养护修理工作主要有:

一、输水洞出现分缝渗漏、内外力所引起的各种裂缝时,常用洞内修补、补强、衬砌、套管及灌浆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溢洪道进口、陡坡、消力池以及挑流设施应保持整洁,如有石块和竹木等杂物,必须清除;溢流期间必须注意打捞上游的漂浮物,严禁木排及船只等靠近溢洪道进口。

三、溢洪道或其他泄水建筑物,如果有陡坡开裂、侧墙砌石和消能设施损坏时,有条件的应立即停止过水进行抢修,且应使用速凝、快硬粘结材料。

四、输水洞在纵断面突变处、高流速区以及压力管道闸(阀)门因振动出现气蚀破坏时,必须及时用抗气蚀性能较好的材料进行填补加固,如环氧树脂沙浆、钢渣混凝土或金属板等。并尽可能改善和消除产生气蚀原因。

五、溢洪道挑流消能如引起两岸崩塌或冲刷坑恶化危及挑流鼻坎安全时,要及时予以保护。条件允许时可调整泄量减轻冲刷。

六、溢洪道,输水洞的闸(阀)门,必须及时作防锈、防老化的养护,遇有因撞击、振动、结构变形等造成损坏时,应及时修补加固;闸门支铰、门轮和启闭设备,必须定期清洗、加油、换油,进行养护;部件及闸门止水损坏要及时更换。启闭机的电器部分尤须注意做好防潮和防雷等安全措施。

第4.2.7条 严寒地区,要防止冰冻压力对水工建筑物的破坏。对大坝护坡、输水洞、进水塔、溢洪道闸门及其附属的水工结构均应采取破冰措施。常用的有吹气防冻、机械破冰和人工打冰等方法,有条件的也可用变动水位破坏冰盖的办法。选用的方法,要因地制宜,简易可行。

第4.2.8条 水库蓄水后,要注意库岸有无危及水库安全的大体积滑坡体,如发现这种迹象时,应进行监测和处理,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处理。

溢洪道两侧,输水洞进口有松动土石方或陡坡有坍塌或滑动危险对,应进行清除、削坡、设挡墙或锚固阻滑等措施。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3.1.1条 水库工程检查观测的任务是:

一、监视工程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工程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运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发现不正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安全运用。

三、通过原体观测,对建筑物原设计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指标进行验证。

四、根据水质变化动态,做出水质恶化预报。

第3.1.2条 水库工程检查工作,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一、经常检查: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及启闭机械、动力设备、通讯设施、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经常的检查观测,由专职人员负责进行。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地区在冰冻期,应对水库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应结合观测工作及有关分析资料进行。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四、安全鉴定:水库建成后,在运用头三至五年内,必须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鉴定;以后每隔六至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3.1.3条 水库建成后,首次蓄水是对工程的一次考验,必须持续和全面地对建筑物进行监测。首次蓄水的监测,由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共同参加。对首次蓄水过程中建筑物的工作状态作出详细分析,并将实测与理论数据进行对比,对工程作出全面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3.1.4条 水库工程观测的基本要求是:

一、水库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测次和时间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应配合进行。

二、掌握特征测值和有代表性的测值,研究工程运用情况是否正常,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变化情况。

三、保证观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对观测成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绘制图表,并做好观测资料的整编工作。如发现观测对象的变化不符合一般变化规律或有突变现象时,应进行复测,并根据复测结果,分析原因,进行检查,研究处理。

第3.1.5条 所有检查都要认真进行,详细记载。发现问题,应暂时保持现场,迅速研究处理。如情况严重,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均应作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大型水库安全鉴定书面报告应同时报水利部。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第二节 检 查

第3.2.6条 当水库工程在不同运用情况或遭受外界因素严重影响时,如初次蓄水、高水位,大风浪、暴雨,排泄较大流量、水位骤涨骤落、冰凌,温度骤变、地震及近处大爆破等情况发生时,对工程薄弱部位、重要部位,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要特别注意进行检查和观察,如发现严重问题,威胁工程安全,应昼夜监视。

第3.2.7条 对土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察中,应注意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害虫及害兽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址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减压工程和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以及铺盖的防渗性是否良好等。

第3.2.8条 对混凝土建筑物和圬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察中,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和容易发生的问题,注意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及脱碱等现象;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填充物有无流失;坝墩及基座岩体是否稳固;廊道是否漏水;灌浆帷幕有无损坏迹象,反滤排水设备的渗水有无骤增骤减,及浑浊现象;塔架有无倾斜;坝头岸坡及坝趾有无集中渗漏等。

对圬工坝,还应检查块石有无松动,塌坍及局部变形等;粘土防渗结构有无裂缝及穿孔的可疑迹象;沥青混凝土护坡有无裂缝、隆起,水泡及蠕变等现象。

第3.2.9条 对金属结构的检查和观察,应结合构件部位受外界因素影响条件,注意结构有无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以及焊缝开裂、铆钉或螺栓松动等现象。

第3.2.10条 对闸门和启闭机的检查和观察,除按金属结构的检查和观察内容外,主要应注意闸门框架及面板有无变形,闸门有无歪扭,门槽是否堵塞,止水是否完整,有无老化及漏水现象导轮是否锈蚀;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有无不正常音响和振动,丝杠是否弯曲、磨损、锈蚀;钢丝绳有无锈蚀断丝,吊点结合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衡;机械转动部分润滑油是否充足以及机电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好等。

第3.2.11条 水流形态的观察,主要应注意进口段水流是否平顺,闸后堰后水流形态是否正常,跃后水流是否平稳;有无不正常流态和冲刷淤积现象。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有否壅水或堵塞现象等。

第3.2.12条 检查水库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备等是否完好。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第三节 观 测

第3.3.13条 大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必须观测的项目有: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

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流量。

坝基有承压水的还应观测坝基及坝址附近的渗水压力。有绕坝渗流的,应观测绕渗。

二、混凝土坝和圬工坝

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轻型坝免测)、渗流量和混凝土温度。

三、泄水和输水建筑物

沉陷、位移、扬压力、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

第3.3.14条 大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结合具体情况,必要时增测以下有关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

固结、裂缝、绕渗、导渗减压、渗水透明度、渗水化学分析,孔隙水压力(水中填土及水坠坝为必须观测项目)、地震、水温、波浪,冰凌。

二、混凝土坝和圬工坝

裂缝、绕渗,混凝土应力、钢筋应力、渗水化学分析、振动、地震、水温。

三、溢洪道泄水建筑物

裂缝、伸缩缝、绕渗、土应力、振动、脉动压力、气蚀、堰面压力、冰凌。

四、输水建筑物

裂缝、伸缩缝、外水压力、钢筋应力、水流形态、振动、负压、进气量、气蚀、上下游河床变形。

五、库区淤积、异重流、水质污染及库岸滑坍等

第3.3.15条 水库工程地质、结构、施工情况及自然地理条件不同,观测项目可结合具体情况酌予调整,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3.3.16条 建筑物的观测时间应根据水库运用情况而定,要求观测到运用过程各测点形态变化和工作情况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在施工阶段和运用初期,库水位较高,泄流量较大和尚未掌握建筑物变化规律的情况下,观测间隔时间应较短;管理运用时期较久,处于长期运用的库水位及泄流量的情况下,建筑物变化情况已经基本稳定并掌握建筑物的变化规律后,观测间隔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地震或发现不正常现象等,应增加测次测点,必要时并增加观测项目。对分析观测资料有相互关联的观测项目,必须同对进行观测。

凡调整测次、测点、观测项目均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3.3.17条 不同建筑物和不同观测项目,必须遵守有关的精度要求,所有观测误差都不允许大于观测时该测点的绝对变量或有关规定。

第3.3.18条 当水库工程扩建加固或改建时,应利用原有观测设备继续进行观测。增添新的观测设备后,新、旧观测设备应同时观测一个时期,求得新、旧设备观测成果的相互关系,以保证观测资料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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