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颁布时间 2020年4月26日
实施时间 2020年4月26日 发布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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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共分九个部分:总则、组织指挥体系、扑救指挥、应急力量、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综合保障、后期处置、附则。

1.总则,主要叙述了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2.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市级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3.扑救指挥。明确了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过程中,各级政府、森防指集中指挥调度的级别权限。

4.应急力量。明确了扑火森林火灾力量编成、调动权限。

5.预警和信息报告。明确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发布预警、预警响应、林火监测、信息报告的相关内容。

6.应急响应。按照分级相应原则,明确了四个级别的响应措施,市森防指按响应级别,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7.综合保障。明确了在火灾扑救过程中,输送保障、航空消防飞机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的相关内容。

8.后期处置。明确了火灾评估、工作总结、奖励与责任追究相关内容。

9.附则。明确了灾害等级划分、预案演练、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解释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2100433B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辖区的森林火灾预警和发生森林火灾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火灾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开展,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为主,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组织本预案的实施。

1.4.2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防火责任区域,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整体联动,确保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迅速响应。

1.4.3 以人为本,降低损失。各单位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安排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 依靠科技,提升能力。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减少森林火灾损失,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l.5 主要任务

(一)组织灭火行动。组织、指导各县(区)扑明火、打火头、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

(二)转移疏散人员。指导、协调各县(区)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三)保护重要目标。组织、协调各县(区)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四)保护重要林区。指导、协助各县(区)保护国有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安全。

(五)转移重要物资。组织、指导、协助各县(区)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六)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各县(区)加强火灾发生地社会治安工作,严防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日常工作。

2.1.1 职责分工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市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灾情和火灾扑救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开展火灾防治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协调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动用的建议,负责应急物资交通运输协调保障,保持灾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3)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做好受灾区域学校学生的转移安置工作;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业企业应急产品生产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大型骨干企业特别是民爆行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

(5)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负责指导县(区)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害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事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牵头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设备市级财政资金;负责安排下达市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负责火灾扑救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火灾扑救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做好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等工作。

(10)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在水库等水源地取水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保障发生森林火灾时,确保灾区人民的农产品供应及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12)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做好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旅游景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指导景区及时关闭并做好游客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护、清查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指导全市医疗资源参与卫生应急救援;指导灾区属地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后续伤病员救治工作;负责疫情监测、预防、控制。

(14)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森防指办公室与省应急厅协调对接。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负责指导灾害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15)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全市森林火灾预警监测、热点核查反馈等预防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灾事发地点的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天气趋势分析,适时进行现场应急观测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石家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森林防火期内发送防灭火安全提示短信、发布重要信息等;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8)石家庄市警备区:按市森防指要求,负责组织协调驻石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根据需要配合地方政府向军队上级单位申请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19)武警石家庄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20)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外市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级政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交上级森防指。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扑救前线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和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层级。市森防指办公室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前指开展工作。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跨县(区)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防指调度,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各县(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相邻县(区)扑火力量为辅,当地半专业扑火队为补充。但在火灾发展比较迅猛,风险较大的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市森防指直接下令组织实施。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优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县(区)和市级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县(区)的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县级政府或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市森防指统筹协调。

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由市森防指向市警备区、武警石家庄支队提出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5.2 预警发布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会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5.4 林火监测

市森防指办公室及市气象部门利用林火视频监控及卫星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巡护警戒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5.5 信息报告

县(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规定,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相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森防指挥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1)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2)威胁国有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飞播林区和一类防火重点乡镇发生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5)县(区)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或可能蔓延至其他县(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森防指办公室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

(7)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火灾。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森防指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政府及省森防指办公室: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当日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有可能威胁国有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点飞播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4)有可能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6)设区的市行政区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省界周边发生的森林火灾;

(8)需要省森防指办公室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

(9)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镇)政府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市级政府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扑火工作需要,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立即就近组织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各扑火力量在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医疗应急队伍实施现场救治。

6.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6.2.5 保护重要目标

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6.2.7 发布信息

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按照规定程序将火场移交当地政府或责任单位看守。

6.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6.3.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市政府应当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火场持续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或当日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以上重伤,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有可能威胁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集中连片林区的森林火灾。

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市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森防指提出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任扑火总指挥,统一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3.2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或当日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2人以上重伤,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需要市森防指办公室协调的森林火灾;

(5)有可能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市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森防指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扑火总指挥,统一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6.3.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6)威胁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集中连片林区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森防指办公室协调的森林火灾。

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市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森防指提出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由市森防指指挥长任扑火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市森防指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助、火情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组织实施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6.3.4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火场持续燃烧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威胁到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威胁到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集中连片林区的森林火灾;

(5)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受到威胁,经济和有关行业可能遭受损失的森林火灾;

(6)在邻省(市)周边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森防指办公室协调的森林火灾。

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市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森防指指挥长任扑火总指挥,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运输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以运兵车为主。

7.2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7.3 物资保障

市林业局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县(区)扑火需要。各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4 资金保障

县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支出。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建稳定可靠、互联互通的森林火灾应急通信系统。县级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分管范围内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事发地的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调查统计结果报告市森防指,并提出处理建议。

8.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森防指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并报市森防指。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预防森林火灾或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扑救中贻误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9.1.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演练

市森防指办公室会同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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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文献

石家庄市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的通知的应用 石家庄市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的通知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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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法规标题】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的 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 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2-9 【失效时间】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的 通知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年二月九日 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 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避免降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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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 的通知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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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的 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 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2-9 【失效时间】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的 通知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年二月九日 石家庄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 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避免降雪造成的危害, 确 保在雪后最短时间内使城市交通通畅、 街道容貌整洁,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安全 和公共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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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订本预案。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4 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省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订、修订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 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省直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首先依靠以武警森林部队、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和武警内卫部队、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相结合的扑救力量。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5 预案启动

当我省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需要紧急处置的特殊情形时,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 72 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危及大面积原始林区、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四川省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订当地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必要时进行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7.3 越省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省外火烧入或省内火烧出情况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通报相关省(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100433B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6.1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省、市、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 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有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扑火物资增援。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6.2 资金保障

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6.3 技术保障

全省各级气象部门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和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家组成员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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