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6〕4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

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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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4号)、《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并实行工资预储金制度;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落实。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内由市以上政府部门(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在落实好工资预储金或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发生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等情况,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从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

第四条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市级财政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资金额度足额安排,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个人签收单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支付额度按每人不高于当地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垫付,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六条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垫付使用,由处置欠薪案件的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由责任部门负责发放,并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由责任部门负责追缴本息。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追缴工作。

第八条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后,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由责任部门填报核销表,报市政府批准核销。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和监管责任,积极实施行政司法联动,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对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不断完善治理欠薪“三金”“三机制”“一入罪”制度,提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化水平,逐步减少直至杜绝企业欠薪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常见问题

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文献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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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8 年 08月 14日 15 时 45 分 176 主题分类 : 土地房产 “房屋租赁”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 161号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七月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冀纯堂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 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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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 2018最新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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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 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 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 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 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 挥管理、 火车站区域管理、 城市供水节水、 污水处理、 供热、 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 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 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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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日从太原市人社局获悉:太原市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确保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有保障。

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受理,对已经立案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农民工食、住、行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拖欠工资,以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有支付义务的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无力支付的;拖欠工程款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在短期内难以兑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因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形。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已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应首先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预存金额不足的,差额部分可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标准一般不超过本人被拖欠工资总额的60%。已领取工会应急救助周转金的,不再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

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并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审核与发放,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承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与欠薪用人单位签订垫付与还款合同,明确责任人和发放期限、还款期限、逾期未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由欠薪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发放和归还工作。凡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案件,均应当追究欠薪主体的责任,欠薪企业要积极主动清偿政府垫付的欠薪应急周转金,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清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通过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

 

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妥善处置因企业经营困难或企业负责人逃匿等情况下欠薪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5〕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为解决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专项资金。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职工临时生活费、返程旅费及工资等。

第二章 资金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按照“分级设立,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分别设立和管理。应急周转金设立的标准为:市本级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别不低于30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分别不低于200万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乡镇工业功能区也要设立应急周转金,额度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使用应急周转金酌情垫付:

(一)因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者出走或逃匿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情形。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单次使用原则上不超过设立资金额度的50%。特殊情况下需突破上述比例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

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主体。一般由牵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牵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确定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程序。应急周转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对50万元及以下的使用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对50万元以上的使用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资金发放。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经审批后,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相关发放材料要及时归档备查。紧急情况下,需先发放应急周转金的,要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四)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及各开发区(园区)设立的独立运行、封闭管理的应急周转金由其自行审批、管理和使用,使用情况及时抄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第四章 清偿与核销

第八条 应急周转金支付给职工的款项属于政府替用人单位垫付的资金。职工接受垫付资金后,其追偿权直接转移给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单位,由使用申请单位负责追偿。

第九条 应急周转金的清偿和核销。

(一)对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一般应由企业在30日内偿还,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至45日。

(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偿还的,具有追偿权的单位要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依法予以追偿。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对企业破产的,按企业破产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因企业主体消亡、法人逃匿追逃无法实现等原因,造成垫付应急周转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依据法院出具的终止强制执行裁定书,由原申请单位提出核销申请,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条 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垫付后作暂付款不直接列支,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度使用,垫付后无法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作支出处理。因核销造成资金不足的,由财政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足。对当年不足垫付的,则启动应急预案予以追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应急周转金的单位或个人,应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应急周转金垫付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2.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5〕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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