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 | 发布单位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函〔2019〕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石家庄市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总体要求,围绕提升城市品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动新规范的顺利衔接,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各类城乡建设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法定规划实施,维护规划严肃性
各区政府必须加强规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具备法定效力,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要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须按照法定规划实施。各区建设项目从选址、土地征收转用、供地到建设项目审批等各个环节,均须同时符合法定规划的相关要求,缺少任一法定规划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均不能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更不能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控规管理,严格规范调整程序
各区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定有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项目的用地性质及各项建设指标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区政府要从有利于推动发展全局出发,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慎重研究,集体决策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石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依法依规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因故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规成果进行单元整体或局部地块的调整、深化和完善。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石政发〔2015〕2号)所指的相关单位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审查,提出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不得突破总规的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国家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涉及居住区及以上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履行控规调整程序。
三、严格落实新居住区规范,做好新旧规范的衔接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于2018年12月1日实施,各区对辖区内新建居住项目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严格执行。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解疑)项目等,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证我市历史遗留居住项目相关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按照《关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实施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居住项目的实施细则》(内容详见附件)进行分类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风貌管控,提升城市品位
各区要着力落实打造高品位现代化省会城市的要求,大力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的规划管控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内容详见附件)的各项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实施应符合《导则》要求,已经建成或在建等不具备优化条件的专项整治等历史遗留项目,因建筑主体及布局等难以改变,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参照《导则》,对项目建筑色彩、建筑材质、第五立面等进行优化完善。
本导则适用于石家庄市主城区内四区及高新区、鹿泉、栾城、藁城、正定城区,其他各县(市)参照执行。
附件:1关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实施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居住项目实施细则
2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实施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居住项目实施细则
一、新项目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的原则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于2018年12月1日实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是对相关法律的补充说明,其中的强制性条文不允许突破,新居住项目应当严格执行。
二、历史遗留项目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对我市2018年12月1日前出具规划条件,目前已完成土地出让的项目,规划条件已产生法律效力,应延续原规划条件及规划方案指标,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校核。
三、酌情对待、分类推进原则
(一)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解遗)项目
我市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解遗)项目进展均为在建或已建成入住,已形成占地事实,现为补办手续阶段。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石政发〔2017〕14号),“容积率已确定的项目(已出具规划条件、会议纪要已明确或已报市政府备案等),容积率指标和计算规则按已确定的执行”的规定,对2018年12月1日前已确定容积率且超过2.9的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解遗)项目,原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继续有效;容积率未超2.9(含2.9)的,规划设计方案按规划条件及有关政策执行,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校核;对已建成或已入住的,按专项整治(解遗)政策整改到位后,可按照现状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补办相关手续。
(二)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等项目
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等2018年12月1日前确定的居住容积率超过2.9的项目,规划指标和规划方案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执行,居住容积率降至2.9,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但对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已经下达征收决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少于50%的(不包含2018年11月底下达征收决定的20个项目),原确定的容积率和计容方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继续有效,具体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9〕4号)执行。
对2018年12月1日前确定的居住容积率未超过2.9,但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项目,原审定的规划方案继续有效,方案的优化调整也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校核。
大片区多地块改造项目,居住容积率可进行整体平衡,平衡后各地块居住容积率不超过2.9。对较大地块,新增不小于12米道路,且不属于红线库路网的,道路可作为居住用地奖励容积率,奖励后各居住地块容积率不超过2.9,新增道路应按市政道路建设和移交,其两侧建筑退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小于相应标准的70%。
(三)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等项目,确实需要实施改造但盈亏难以平衡的,建议采取配地方式予以解决,所配土地的各项规划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其中棚户区项目还应符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9〕4号)。
(四)历史遗留居住项目日照影响问题
日照标准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款,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消除信访隐患及行政风险,对历史遗留项目中已由区政府出具日照承诺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区政府负责对日照问题解决到位;其他已建成、入住或在建等不具备调整条件的项目,仍按承诺方式执行,区政府出具承诺时应明确解决时限,并负责对日照问题解决到位;其他尚未建设或采取配地方式的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等历史遗留项目,应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执行,日照问题解决后方可审批。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调整我市旧区改建项目内部日照标准,不再以中心城区二环内外和分期建设时序划分,旧区改建项目均按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执行。
附件2
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改善城市建筑风貌,提升建筑品质,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编制城市设计的区域,建筑方案应满足城市设计要求;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区域,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遵循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石家庄市主城区内四区及高新区、鹿泉、栾城、藁城、正定城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西部山前、正定新区等已有明确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特殊区域按其管控要求控制。
第一部分 城市界面与天际线控制
第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高层建筑,连续等高建筑一般不超过3栋,3栋以上应考虑以街坊为单元采取错落设计等手法,形成主次鲜明的天际线及建筑组群关系,高差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
第二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建筑,除商业街区等对建筑连续性有一定要求的街道外,其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应不小于40%。
第三条 沿商业街区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界面的贴线率应不小于70%,并合理设置开放空间。
第四条 沿主要道路的板式高层办公建筑,除特定区域或有特殊需求外,其面宽应不超过45m,进深一般不小于20m。
第五条 沿东西向主要道路的高层居住建筑应以塔式或短板为主,严格控制建筑面宽,面宽不应小于30m,不应大于45m。建筑高度小于36米、通透率大于50%的,可采取塔板结合方式增强建筑风貌的多样性,板式建筑最大面宽不超过60米,避免出现“大板楼”。
第六条 沿东西向主要道路的多层居住建筑其面宽应在60m之内。
第七条 居住建筑高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要求,除历史遗留项目外,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0米。同一“街坊”内避免高度悬殊的“高低配”;相邻“街坊”之间,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容积率指标要求,进行高度分区规划,强化以“街坊”规模为单元的建筑高度组群,形成高低错落的城市景观,优化城市天际线。
第八条 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住宅建筑严控建筑高厚比,避免出现“烟囱楼”“刀片楼”。临街应布置为多层建筑、塔式高层建筑或合理控制建筑高厚比例、采取不同单元高低错落等手法,丰富建筑山墙景观的层次性,同时应进行临街山墙立面设计,形成比例协调、层次丰富的建筑景观界面。
第九条 临大型城市公园、水系等开敞空间建筑应近低远高,尺度协调,以面宽不超过45米的塔式建筑布局为主,建筑高度24米至54米(含54米),通透率应控制在40%以上,建筑高度54米至100米,通透率应控制在60%以上。因条件限制需建设板式建筑的,除历史遗留项目外,临界100m范围内与公园水系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按高距比1∶1控制建筑高度与退距关系。
第十条 因用地局促、场地布局限制、与既有建筑协调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执行本导则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并不低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建筑主色调为“米白”“暖灰”“浅驼”。
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色彩的控制比例:主体色宜占70-80%;辅助色宜占20-30%;点缀色比例宜小于5%。
第十三条 禁止大面积使用高饱和度的颜色(如红、橙、绿、蓝等),有特殊颜色要求的建筑除外。
第十四条 相邻街区之间应进行色彩分区规划,确保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群体色彩富于变化。同一街区内部建筑可在色系统一、色彩协调的基础上对主体色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建筑外立面禁止使用普通涂料等低品质装修材料,鼓励使用本土化、有特色的高品质装修材料。
第二部分 建筑单体控制
第十六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重点进行屋顶第五立面设计和北立面设计,建筑屋顶应进行收分处理,收分层次不少于两个。外立面采用公建化处理的可采取其他方式优化第五立面设计。
第十七条 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收分、收颈等形式优化第五立面,坡度比例应与外立面形式相协调,避免脱离建筑主体的“穿衣带帽”。与建筑主体不联通、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坡屋顶,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对于建筑屋顶、外立面的附属设备、附属构件、设备用房等应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并采取隐蔽处理。建筑顶部因采用建构架等形式优化第五立面设计,按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面积的,可不计入容积率,但不办理产权登记,并用于开放空间。
第十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两侧的居住建筑,外立面在保持风格统一的情况下,立面应公建化处理,造型宜简洁、规整。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的超长连续界面应通过不同的材质、色彩、肌理等方式进行划分,打造富有韵律和节奏感的城市界面。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高层公共建筑,除商业综合体等项目,外立面应主体落地,不应突出主体布置商业裙房,避免“穿裙子、坐椅子”。
第二十二条 商业综合体裙房高度一般不多于5层,且不应高于27m,屋顶应设置休息平台或屋顶花园。
第二十三条 商业建筑沿街底层近人部分应重点设计。立面设计应采用大面积通透性橱窗、简洁有序的门头店招设计,材质应采用石材、金属等高品质、有特色的装修材料,体现时尚大气的建筑风貌。
第二十四条 高层、超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应避免使用分体空调。因建筑高度限制等特殊原因,层高确实达不到要求必须配置的,空调机位不得在沿主要道路的立面布置;在其他立面布置的,应隐蔽处理,并应对空调排风口百叶等进行重点设计。
第三部分 楼前环境控制
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的楼前铺装在同一街区内应协调统一。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所在场地边缘与道路高差严格控制,不得形成“台地”。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地下车库出入口应设在主体建筑内,避免出现脱离建筑主体的车库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的楼前区域不应设置停车位。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街道的建筑附属设施,如变配电箱、人防风井、通信设施等应隐蔽设计,且不应阻碍行人通行。
第三十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商业建筑前的广场宜设置雕塑、小品、休闲座椅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一般性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不应设置围墙,居住建筑应采用通透式围墙,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采用绿化分隔等方式。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通透率为贴临城市界面高度24m以上的建筑之间开敞部分的宽度之和与同一方向上规划用地宽度的比例。
通透率=贴临城市界面建筑间开敞部分总宽度÷规划用地宽度×100%
贴线率为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物或建筑底层部分紧贴建筑界面控制线总长度与建筑界面控制线总长度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贴线率=街墙立面线长度÷建筑控制线长度×100%
主要道路一般指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城市主干道。
第三十三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按本导则进行方案局部优化的,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不再报送规委会审议。 2100433B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公室shi石家庄市财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当然是局里好,公务员编制,下属单位是参公。投资办的主任由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相当于局里的处长!
1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石政发〔 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5-22 【失效时间】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 意见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 规范投融资平台管理, 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 根据 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冀政〔2009〕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办字〔 2009〕119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 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 以职能定位为主线, 整合现有投融资平台职能,组建政府
1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石政发〔 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5-22 【失效时间】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 意见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 规范投融资平台管理, 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 根据 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冀政〔2009〕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办字〔 2009〕119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 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 以职能定位为主线, 整合现有投融资平台职能,组建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石政发〔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石发〔2011〕10号)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浙政发〔2012〕95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 〔2006〕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治沙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增强防沙治沙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充分认识《治沙决定》的重大意义。《治沙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生态建设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彻底改变沙区生态面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我们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贯彻执行。
2.我省防沙治沙成效明显。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沙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团结带领沙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大力开展造林种草,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5年底,沙区累计保存造林种草面积1868.9万亩,固定和半固定沙地面积已占到沙地总面积的91.3%。沙区生态建设状况已从治理小于破坏进入了治理与破坏相持的阶段,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探索总结了一系列改善生态、发展沙区经济的防沙治沙模式和经验,涌现出了一批治沙典型和模范人物,为进一步推进防沙治沙 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3.防沙治沙任务依然艰巨。我省是全国土地沙化危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监测,全省现有沙化土地2151.6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其中流动沙地122.5万亩,半固定沙地219.2万亩,沙化耕地63万亩,沙化土地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加之,沙区前期治理形成的植物群落稳定性较差,滥樵采、滥开垦、滥放牧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重点沙区开发与治理矛盾突出,非法征占林草地进行开发建设等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治理成果的巩固、提高和扩大。防沙治沙仍将是我省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沙区治理仍将是我省生态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真正做到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心不动摇,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的力度不减弱,强化防沙治沙的措施不松懈,不断改善我省沙区的生态状况,促进沙区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明确防沙治沙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实行全省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为动力,以法律为保障,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加大保护和建设力度,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促进沙区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目标任务。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完成治理任务870万亩,使重点治理区的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全省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显著改善,沙产业体系初具规模,经济社会长足发展。
三、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6.总体布局:依据沙化土地分布和沙化类别,我省沙化土地划分为长城沿线毛乌素沙地、白于山荒漠化土地、黄土(丘陵)覆沙和渭河下游沙苑等四个治理区。长城沿线毛乌素沙地治理区,要以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为重点,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封沙育林育草力度,加快构建稳固的防风固沙林带。白于山荒漠化土地治理区,要积极推进生态移民,实行“大面积封育,小流域治理”,以两杏产业、沙棘基地建设为主,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黄土(丘陵)覆沙治理区,要加大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大力发展名特优果品基地,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渭河下游沙苑治理区,要以建设高标准的农田防护林体系为中心,发展平原高效林业,加快建成以林、果、粮为主的优质高效沙产业示范基地。
7.认真编制和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规划。沙区所在地市、县、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明确治理沙化土地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时限要求。规划要与本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省林业厅要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审批。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有关市县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计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四、突出抓好土地沙化预防工作
8.切实保护好沙区植被。沙区各级政府要制定严格的植被管护制度,落实植被保护措施,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切实加强植被保护,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现象。禁止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禁止滥垦沙荒地、滥牧、滥砍滥挖灌木。禁止滥挖甘草等药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沙区中药材收购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封山禁牧的命令,积极推行舍饲养畜,切实加强沙区封育保护,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沙区林草植被恢复。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和鼠兔害防治等工作,巩固提高沙区生态建设成果。省林业厅要尽快制定沙区动植物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加强对臭柏、杜松等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
9.严格管理好防风固沙林。要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更新改造。沙化地区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确因林木老化和病虫害等原因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必须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经省林业厅验收并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后,方可进行采伐。对于萌孽能力强、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抚育和采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林木更新困难地区现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采伐。严禁砍挖现有灌木林重新造林。
10.强化沙区水资源管理。要切实加强沙区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沙区开采地下水,合理确定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比例。要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严格限制高耗水、低产出的产业发展,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11.加快沙区生活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鼓励农民营造薪炭林,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生活能源问题。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用能对林草资源的破坏。在沙区开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时,要优先解决好当地农民的能源需求。
12.加强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及节约用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或水土流失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3.严格控制沙区征占用林地审批。要按照“总量控制、占补平衡、严加监管”的原则,从严审批沙区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确须征收、征用、占用沙区林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征占用手续。
五、加强沙化土地治理
14.因地制宜加快沙化土地治理。沙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和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因地制宜地采取植树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综合措施,加快沙化土地治理。在沙区要合理配置和营造防风固沙林网和林带;对生态区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沙化耕地和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场,要优先安排实施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对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要结合扶贫开发,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要加快沙区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积极推行免耕留茬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搞好沙区水资源利用保护,发展小型蓄水节水设施。
15.抓好重点工程建设。要认真组织实施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小流域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切实加强沙区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建立健全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建设情况实行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政策。
16.落实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沙区市、县政府对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要落实单位治理责任制,限期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治理。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完善扶持政策,加大防沙治沙扶持力度
17.增加防沙治沙资金投入。有沙化土地治理任务的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建立稳定增长的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项目时,把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重点。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进一步拓展防沙治沙筹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沙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征占用林地项目植被恢复费征收力度,严格标准,加强监管,并主要用于沙区植被恢复。
18.认真落实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符合配套贴息条件的防沙治沙贷款项目的配套贴息力度。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做好金融服务。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19.切实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快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对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等政策。要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积极研究和探索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相关政策。征用占用治理后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定为自然保护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沙区森林资源,要以多种方式给予投资治理者以合理的补偿。沙化土地要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地类变更,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治理者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可延长至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20.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要在严格保护和有效治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实体充分利用沙区的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多种形式建设沙区薪炭林、速生丰产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养殖业、加工业和沙区旅游业及其他产业,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沙区群众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七、加大科技治沙和依法治沙力度
21.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要针对防沙治沙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建立健全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科技推广新机制,对科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要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要加快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沙治沙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沙区农民的技术培训,积极培育沙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技型企业,不断提高防沙治沙成效。
22.严格依法治沙。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加强防沙治沙执法体系建设,明确执法责任,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健全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教育,提高全民依法治沙意识。
23.科学开展土地沙化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沙化监测体系,科学开展监测工作。省林业厅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建立和完善沙化土地档案。各地要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治措施。对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地区,要依法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积极采取防治措施。
八、加强领导,保障防沙治沙工作持续发展
24.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防沙治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认真执行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把防沙治沙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区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作为沙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县级以上政府要坚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关心和帮助解决沙区基层干部生活困难,对长期在重点沙区县及基层治沙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及其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省林业厅要切实担负起全省防沙治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的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25.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沙区群众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关心防沙治沙事业。沙区各级政府要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