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8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1.4.1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Ⅰ级)
1.4.2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Ⅱ级)
1.4.3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Ⅲ级)
1.4.4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Ⅳ级)
1.5适用范围
1.6预案衔接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2.2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
2.4专家组职责
2.5现场指挥部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监测和信息共享
3.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3.4.2黄色预警响应
3.4.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3.5预警变更与解除
4.信息报告
4.1首报
4.2续报
4.3终报
5.应急响应程序
5.1响应分级
5.1.1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5.1.2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5.1.3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5.2响应措施
5.2.1先期处置
5.2.2基本应急
5.2.3扩大应急
5.2.4应急结束
5.2.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与社会救助
6.2事故调查
6.3应急处置评估与总结
7.应急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7.3应急队伍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治安保障
7.6经费保障
7.7机制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宣传
8.1.2培训
8.1.3演练
8.2制定、修订和实施
附件: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现状情况及风险分析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运行突发事件,规范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我市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河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处置、快速反应的原则。
1.4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运行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管廊及内部管线正常运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企事业单位、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运行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失踪,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5万户以上(含5万)居民停止供水(供热或供气)持续48小时以上的事故。
(3)负荷2000兆瓦以上(含2000兆瓦)的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含60%),或70%以上(含70%)供电用户停电。
1.4.2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万户以上(含3万)5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水(供热或供气)持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负荷2000兆瓦以上(含2000兆瓦)的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含40%)60%以下,或50%以上(含50%)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含40%),或50%以上(含50%)供电用户停电。
1.4.3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万户以上(含1万)3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水(供热或供气)持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含20%)40%以下,或30%以上(含30%)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1.4.4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000户以上(含3000户)1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水(供热或供气)持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含10%)20%以下,或15%以上(含15%)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主城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运行事故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自然灾害主要指洪水、暴雨、地震等非人力可抗拒的灾害。
(2)运行事故主要指管廊设施及管线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难性事故。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是指蓄意破坏管廊设施及管线的恐怖袭击事件。
1.6预案衔接
本预案对上与《石家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对下与各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的企业应急预案相衔接。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工作部署;
(2)统一领导全市一般及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恢复运行等应急工作,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管廊运行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
(4)当突发事件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2.2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在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建立预防和处置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机制,不断完善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应急工作制度;
(2)组织落实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事件;
(3)组织制定、修订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处置类应急预案;
(4)负责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5)负责管廊运营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组建、联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研究工作;
(7)组织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8)承担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通信办、市轨道办、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消防支队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应急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管廊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事发地区政府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安置工作;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协助、指导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和人员防护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配合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安排使用中央资金支持我市的重大灾后重建项目。
(4)市公安局: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做好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通道畅通;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5)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管廊运营单位及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专业意见、建议;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界定责任,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市财政局:负责管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测,提出防止管廊运行突发事件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建议;参与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工作。
(8)市住建局:负责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管廊本体的抢险和修复;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9)市城管局:负责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依法查处管廊周边、危及管廊安全等违法行为;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运输企业开展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运送。
(11)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病例的调查与处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管廊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负责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中有关气象灾害的分析和评估工作。
(13)市通信办: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中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和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期间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工作的各单位间通讯顺畅。
(14)市轨道办:负责指导盾构形式的管廊本体抢险和修复。
(15)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中电力设施实施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16)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17)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职责
各成员单位、管廊运营及管线产权单位设立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专家库,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需要抽调相关专家组成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涵盖土建工程、设备维护管理、公安、消防、恐怖袭击、刑事、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卫生防疫、防化、地震、防爆、水务、电力、燃气、气象、地质、环保等相关专业,对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参加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各项研究活动;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4)参与事故调查,提供意见和建议。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后,必要时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依据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分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级别。
(1)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预警监测和信息共享
管廊运营单位及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管廊运行监测体系及管线监测体系。根据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结构工程、附属设施、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管线状态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各类风险信息的分析研判和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将信息上报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管廊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管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将可能导致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管廊运营单位。
3.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1)蓝色或黄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2)橙色或红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或授权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1)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及管廊运营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相关负责同志带班,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管廊运营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到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要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管线运行情况监测,在管廊重要节点增派人员加强值守;
(4)管廊运营单位要加强对管廊出入口、通风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或开启的准备;
(5)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一旦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3.4.2黄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到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除;
(2)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的基础上,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4.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1)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随时掌握情况;
(2)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全部到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
(3)专家组进驻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件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4)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各成员单位备齐人员、物资,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发。
3.5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即可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
4.1首报
发生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管廊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并向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还应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报告;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
4.2续报
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产生次生和衍生事故或应急处置取得重要进展情况,应当进行续报。重大以上级别事件信息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续报,重大进展情况应随时报告。
4.3终报
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进行总结报告。包括在首报和续报基础上整理汇总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处置过程、性质认定、责任划分与认定、事故评估、下步完善措施等要素。
5.应急响应程序
5.1响应分级
5.1.1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1)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廊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并向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视情况拨打110、119、120等求救电话,主动寻求救援;
(3)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上报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单位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5.1.2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较大管廊突运行发事件发生后,在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的基础上,补充采取以下措施:
(1)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将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政府;
(2)市管廊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进行物资、装备调配;
(3)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设立现场处置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记录,收集证据。
5.1.3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的基础上,补充采取以下措施:
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服从省政府的统一指挥,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5.2响应措施
5.2.1先期处置
(1)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廊运营单位及时报告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向119、110、120等单位寻求救援。
(2)管廊运营单位应及时调整管廊运行方式,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线产权单位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调整管线运行方式,并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3)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和研判,并将相关情况向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报告。
(4)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报告单位或者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2.2基本应急
(1)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当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各自职责和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命令,密切配合,迅速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2)赶赴现场的有关成员单位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调流、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
(3)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时,先由管廊运营单位、相关管线产权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应急处理;由专家组制定警戒范围和后续抢险救援方案;市公安局负责建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行,转移警戒区内群众到安全地带;市卫健委负责抢救伤员,进行紧急救护;各有关单位针对具体事件类型,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救援方案,进行后续抢险救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物资和救援设备及时运送。
5.2.3扩大应急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较大突发事件等级或自身控制能力,及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协助处置。
5.2.4应急结束
(1)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告应急结束: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事故危害得到控制;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2)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议,报请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批准后,省政府或授权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消息。
5.2.5信息发布
(1)负责事件处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基本事实信息,并在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
(2)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信息应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原则上在1小时内向社会发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连续召开。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吹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用好官方信息平台、组织专家解读等。
(4)对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以及情况较为复杂的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根据统一部署进行。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与社会救助
应急救援结束后,有关单位与部门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及时完成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管廊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6.2事故调查
一般和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重大或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有关工作。
6.3应急处置评估与总结
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管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7.应急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各值班电话须24小时值守。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参与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7.2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援物资,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储备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7.3应急队伍保障
以各管线产权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管廊运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同时,还应与其他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7.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管廊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将重症伤病人员转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管廊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7.5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6经费保障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管廊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要对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7.7机制保障
管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应急联络员,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应急联络员会议。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宣传
管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管廊安全方面的宣传工作,通过发放明白纸、签订入管廊安全协议等形式加强对入管廊作业、巡检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同时,广泛开展管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运营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发生。
8.1.2培训
各管廊运营单位、管线产权单位等相关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安全事件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件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8.1.3演练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并对相关部门、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管廊运营单位、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2预案制定、修订和实施
本预案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现状情况及风险分析
石家庄市主城区现有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3个,分别为汇明路、塔北路和仓丰路管廊项目,总长14.91公里。其中,汇明路管廊项目,总长为7.28公里,管廊断面为五舱结构,分别为电力舱、水舱、供热舱、污水舱和燃气舱,入廊管线为给水、污水、再生水、电力、通信、供热及燃气管线。仓丰路管廊项目,总长为1.6公里,管廊断面为五舱结构,分别为电力舱、水舱、供热舱、污水舱和燃气舱,入廊管线为给水、污水、再生水、电力、通信、供热及燃气管线。塔北路管廊项目,总长为6.03公里,是我市首例在城市建成区与地铁共路由建设的项目,采用盾构法施工,管廊断面为圆形舱分上下两部分,入廊管线包括给水、再生水、供热、电力和通信管线。
在管廊运行过程中主要可能发生的事故为管线事故、火灾事故、人为破坏、洪水倒灌;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廊内人员中毒、触电等事故;其他事故。
在管线事故中,综合考虑管线的种类、可燃性、爆炸性、危害性等因素,对各管线事故危险性进行划分,其中燃气管线事故危险性最大,电力、给水及供热管线事故危险性较大;污水及再生水管线事故危险性一般;通信管线事故危险性最弱。 2100433B
由专人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播、通知等多种有效渠道及时掌握气象信息,提前预报可能发生的强降雨天气信息,第一时间通知项目部各相关部门。当遇到暴雨袭击,指派专人对工作区域周...
成立专门公司 2003年8月,昆明市成立昆明城市管网设施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门建设管理运营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公司,负责综合管廊的融资、建设...
安装桥架的支架刷防锈漆后刷跟桥架外观颜色一样的油漆,管道支架刷防锈漆即可。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 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包括正定新 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 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 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再生水、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 、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 用于维护管廊正常 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 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 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 审 核: **** 审 批: **** ****局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07年10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增加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给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 应急预案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依法规范、功能齐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市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大型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和区县有关部门牵头起草。
第九条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区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县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第十一条 基层应急预案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行政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二条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分预案或保障计划,形成专项应急预案体系;教育、卫生、公安、安全监管、国资、工业、农业、商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市和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市属院校、三级甲等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纳入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驻津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实际情况,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运行机制、应急处置分工、应对能力识别、应急队伍装备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格式规范,一般应符合市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公文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方针。
(三)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应急预案间的衔接配合。
(四)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地区、本部门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急预案要素齐全、内容完整、行文简洁规范,应急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有涉密内容的,应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等。
(三)监测与预警。包括监测措施、预防手段、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分级响应、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队伍、经费、物资装备、应急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保障等。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责任与奖惩、预案管理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行政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对本地区、本单位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已有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根据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情况和本单位职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所涉及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应按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审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报审、发布和备案等事项。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编制说明,报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牵头起草单位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在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或修订背景、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二)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三)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经本部门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部门名义印发。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参照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以活动组委会名义印发;市有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以活动组委会或本部门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街道乡镇应急预案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居委会、村委会应急预案由居委会、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规定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国务院备案;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和区县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街道乡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居委会、村委会应急预案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单位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非涉密的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简本,普及应急预案常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资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演练1次,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演练1次,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至少演练1次;基层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适时开展。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推动各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4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7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全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组织、指导、督促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章 分类和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处置原则、标准及程序,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保障行动方案):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分别编制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突发事件应对行动中某类应急资源(如资金、技术等)的保障行动方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或者保障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某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市政府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四)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综合及单项应急预案,是分级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直接依据。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五)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学校)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编制的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直接依据。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专门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部门(单位):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编制。
(二)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
(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综合及单项应急预案,分别由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负责编制。
(四)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负责编制。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编制。
第九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
(一)建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1.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2.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三)征求意见和评审。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3.预案评审可由牵头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独立的评估机构评审。
4.预案评审的参考标准。
(1)完整性:要素、职能和响应过程等方面是否合理、完整。
(2)符合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
(3)适当性:情景设置、危害性分析、应急资源掌握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恰当。
(4)可行性:响应行动和处置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5)衔接性(兼容性):与总体预案是否衔接,和相关预案是否衔接,有无矛盾之处。
第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现有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五)应对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基本格式: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二)风险评估。
1.辖区基本概况:包括地理地貌、基本情况。
2.突发事件危险性评估:本辖区历史上本类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分析今后发生的可能性。
3.应对能力评估:根据本辖区应急物资、装备及应对人员队伍的现状,对应对能力、反应做出预判。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主要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职责、组织体系框架、应急联动机制等。
(四)预防与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发布以及预警化解措施等。
(五)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与处理、响应程序、应急通讯、指挥与协调、区域和部门(单位)联动机制、紧急处置、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群众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新闻发布、应急结束等。
(六)后期处置:主要包括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理赔以及评估、调查和总结等。
(七)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通信与信息、应急支援与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技术储备、监督检查、公众须知等。
(八)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宣传培训、预案演练、奖励与惩罚。
(九)附则:主要包括有关名词术语、缩写语与编码的定义与说明、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国内)沟通与协作、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以上为应急预案框架的基本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有关内容。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村居(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格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倡预案表格化、预案上墙,文本做到简洁明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预案内容侧重点:
(一)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二)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三)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四)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五)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六)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七)基层(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相关单位联系方式、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八)村居(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紧密结合实际,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人员撤离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各预案编制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对流程图、有关突发事件分级和响应标准、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通讯录、成员单位职责及分管领导和联络员通讯录、专家小组、应急资源、队伍情况一览表、危险源与灾害点现状分布图(册)、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审批和备案。
预案编制牵头单位上报审批的材料包括:请示发文的正式公函(含请示发文的正式公函、编制说明和预案送审稿)、向有关部门内部征求意见的正式公函(含预案征求意见的正式公函、各部门反馈意见正式公函和意见采纳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含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组成名单、组长签名)。预案送审稿须经本级预案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其中,密级预案,除了提供预案送审稿,还需要提供可以公开内容的预案简本。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编制、修订,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各预案主管部门编制、修订,市政府预案管理部门给予指导审核,应当经本级政府审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的,须会签),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预案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报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地方应急预案:
1.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及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报市政府预案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市有关部门(单位)备案;县(市、区)部门应急预案由预案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报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2.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报县(市、区)政府预案管理部门备案。
3.村居(社区)应急预案经村民(居民)委员会通过,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登记注册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活动举办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布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公布: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公布;部分预案以“两办”文件的形式发文;涉密预案可公开预案简本。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以市政府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必要时,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四)地方应急预案: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分别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村居(社区)应急预案以村居(社区)名义张榜公布。
(五)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以企事业单位(学校)文件的形式公布。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主办或承办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凡涉密的应急预案必须删除涉密内容,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再予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建立相应的联动协作机制,应急预案实施时按照规定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一)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订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二)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各预案主管部门年初报计划,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乡镇(街道)、村居(社区)预案,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年择一村居(社区)轮流演练。
(五)学校预案,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按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教基一厅〔2014〕2号)规定,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
第十九条 各预案主管部门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演练情况汇总,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在每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可采用修订预案操作手册的方式,视同预案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对应急预案修订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
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并给予书面明确答复。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对发生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协调解决:
(一)下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服从上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重大事项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调。
(二)同级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重大事项相互抵触的,报请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研究解决。
(三)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协调解决。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可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上公布。
(二)县(市、区)综合应急预案可通过当地媒体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对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画、标语口号等方式进行宣传。
(四)媒体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及时公布应急报警和处置电话,宣传公共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培训。
(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能力。
(三)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社区)要对全体职工(学生)、村民(居民)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防范风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损失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应急处置中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造成突发事件事态和影响扩大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地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9〕19号)文件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