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询证函的回函、分析师的报告、与竞争者的比较数据等;

2.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如通过检查存货获取存货存在性的证据等;

3.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审计证据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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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范围的广泛性。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外,还可以是其他证据;

(2)证据用途的多样性;

(3)证据收集主体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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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证据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

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编制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

审计证据证据信息常见问题

  • 获取审计证据方法有哪些?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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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SA 500:“审计师必须获取足够和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其审计观点提供合理的结论。”

1、审计证据是审计意见的支柱;

2、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

3、审计证据是解除或追究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依据;

4、审计证据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审计证据的分类标准很多,由此而确定的审计种类也是名目繁多。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常常需要根据特定的审计目标去收集不同的审计证据,包括:

第一,为了证实某一认定,不仅有的需要多个审计证据,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如为了证实存货的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可以收集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这些证据中有的可以作为基本证据,有的则可能是很好的辅助证据。

第二,实施同一测试程序可以获得针对不同认定的有效审计证据,如对应收账款项目进行函证的结果可以为应收账款的存在和计价两项认定提供审计证据,这些证据从形式上来看是一种书面证据,而从其来源渠道上看则是外来证据。结合特定的审计目标或报表认定不难发现:有关某项认定的审计证据一般不得用于替代另一项认定应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同的审计证据可以证实不同的报表认定,也可以证实同一报表项目的认定;不同的审计证据可以通过实施不同的测试程序来获,但在同一测试程序中获得的审计证据可能证实不同的认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颁发的《国际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将审计证据分为:会计报表所依据的原始凭证与会计记录、其他来源的佐证信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准则第32号说明书》,把审计证据分为所依据的会计资料和佐证信息两大类,并且规定佐证信息又包括以下七种形式:实物证据、文书证据、声明书、函证、口头证据、数学性证据和分析性证据。以上所述审计证据种类的不同,是由于其内容不一致、形式不相同和取得的来源不尽相同所造成的。

为了使审计证据的收集、整理和评价工作更为有效,也为了审计目标的顺利实现,使人们加深对审计证据的了解,这里结合审计具体目标阐述审计证据按其存在形式(或称按其外形特征)的分类,即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审计证据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实地观察和参加清查盘点所获得的,用以证明有关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据。实物证据对某项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明力最强,效果最为显著。它可以对该实物的状态、数量、特征给予有力的证明。因此,在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首先考虑通过清查、监督或参与盘点来取得实物证据以证明它们是否存在。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实物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该项实物资产的价值及其所有权的归属。就实物资产价值的确定而言,它主要取决于实物资产的质量,而实物资产的质量不能完全依据它的外形和状态来确认,因为我们不难发现一些看似污秽不堪、质量奇差的实物(如设备)才刚刚投入使用很短的时间,但对它的设计使用寿命而言才算开了一个头。与此相反,某些外观崭新、光泽鉴人的设备可能已接近它设计使用寿命的终点。所以说,确定实物资产的价值应以取得时有关资料或中介部门评估确认资料为主要依据,切不可以“貌”取值。就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而言,也许注册会计师看到纳入盘存清点的实物中包括外单位寄存的实物、被审计单位经营性租入的设备、已售出待发运的商品。毋庸置疑,这些实物的所有权与被审计单位毫不相干。因此,实物证据不能证实资产价值和所有权的认定,可以说是它的一种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需要通过另行审计并取得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方可得以完善补充。

审计证据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测试程序和运用不同的方法所获取的以书面资料为存在形式的审计证据,诸如: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各种明细项目表、各种合同、会议记录和文件、函件、通知书、报告书、声明书、程序手册等。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收集的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一种证据。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基本上都以书面证据为基础。

书面证据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是数量多;第二是覆盖范围广;第三是来源渠道多样化;第四是容易被篡改。根据这些特点,注册会计师在大量收集有关的书面证据时,还要注意对书面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鉴定和分析,运用专业判断,辨别真伪,充分正确地利用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按其来源渠道可以分为亲历证据、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三类。

⑴亲历证据:亲历证据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包括助理人员、外聘专家)通过运用专业判断和相应的程序与方法,对被审事项的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和分析而得到的证据,包括注册会计师动手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对于书面证据而言,亲历证据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基础资料(证据)必须进行重新加工,按照既定的目标所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算和分析,因此,它具有较其他来源形式证据更为可靠的证明力。

⑵外部证据:外部证据指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与被审事项有一定联系的第三者提供的相关证据。外部证据除有关单位提供的业务询证证据和书面证明以外,还包括有不在书面证据范围内的有关实物证据和外部人员的陈述等。具体地讲,外部书面证据形式有两类。第一类包括应收账款的回函、被审计单位的律师或其他独立专家关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所有权或负债的证明函件、保险公司的证明函件、寄售企业或代售企业的证明函件、证券经纪人的证明书等。这些外部书面证据一般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者直接提供给注册会计师,而没有经过被审计单位职员之手,不存在被涂改和被伪造的可能性。

因此,是证明力较强的一种审计证据。第二类外部书面证据诸如银行对账单、购货发票、应收票据、顾客订货单、有关的合同和契约等。这些证据都是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所出具,但是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保存和处理,难免存在被涂改甚至伪造的可能性。因此,注册会计师评价其可靠性必须考虑这一因素,把这类证据确定为其证明力略低于第一类外部书面证据,并对这类证据中有被涂改或伪造的痕迹予以高度的关注和警觉。

⑶内部证据:内部证据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职员编制并提供的有关书面证据。内部书面证据的可靠性一般不如外部书面证据强,而且内部书面证据由于形式的不同其可靠性也不尽相同。根据内部书面证据可靠性的强弱,可以划分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由被审计单位外部组织或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填制要求的,而由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员填制并提供的有关书面证据,如由税务监制的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统一印制的各种支票和汇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费收据等,这类证据的可靠性对各种内部证据而言是最强的,因为这类证据资料的填制情况往常要受到相应管理部门突击性或定期检查监督,当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较为健全有效时,这类证据仍不失为一种可靠性强的审计证据。

第二类是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编制和填报用于对外公布但无格式和规范要求的内部证据,如经济业务合同、文件和内部定额标准等。这类证据虽不一定要接受外界的监督检查,但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有关业务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制约,经过他们的审批,对其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科学性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当企业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时,第二类证据仍具有一定可靠性,但始终较第一类内部书面证据可靠性低。

第三类内部书面证据是那些既无规范要求或者无任何外部单位制约,且无需公开的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填制并出具的资料,如自制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记录等。这类证据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经手人员的素质、内部控制的有效制约程度,因而它的可靠性程度为最低。但是不能否定的是:当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而且相关的内部证据能相互印证时,注册会计师仍然可以信赖其可靠性。

内部书面证据从其反映的内容来看包括:反映会计核算处理情况的会计记录,反映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态度和意图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以及其他的书面文件。其中会计记录包括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记录、试算平衡表、科目汇总表、项目明细表等。它是注册会计师取自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一种数量最多且最为重要的审计证据,其可靠性关键取决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注册会计师在取得这类证据时往往要相互联系、按其钩稽关系相互印证地寻找和评价,必要时应视被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审计环境状况,按其会计业务处理过程顺查或逆查所有的详细资料,甚至要进一步审查业务发生时各种获准手续文件作为审计证据。

对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由于它涉及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做的重要陈述或保证,是一种态度或意图的反映,主观色彩十分浓厚,因而其可靠性较低,这便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能一味地信赖这份声明书,而应该通过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来判断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贯性程度如何。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获取内部书面证据不仅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科学的审计程序,而且它将花费整个审计工作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审计工作的重心和核心过程。

审计证据口头证据

口头证据是经注册会计师询问而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口头答复所形成的审计证据。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就以下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①被审事项发生时的实况;②对特别事项的处理过程;③采用特别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理由;④对舞弊事实的追溯调查;⑤可能事项的意见或态度等等。通常,口头证据本身不能完全证明事实的真相,因为被调查或询问人可能有意隐瞒实情或由于对过去事情记忆上的模糊或遗漏而导致口头证据不准确、不完整。因此,获取口头证据的同时,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

往往,注册会计师获取口头证据的目的不外乎两个方面。其一,为了印证某一结果是否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相一致。其二,注册会计师获得口头证据的目的在于发掘一些新的重要审计线索,从而有利于对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注册会计师获取口头证据时一定要讲究技巧性,不可逼供,更不可恫吓威胁,但应讲明原则和要求,循循启导,对各种重要的口头答复做好笔录,注明被询问人姓名、时间、地点和背景,必要时应要求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

虽然口头证据可靠性较低,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和佐证,但如果不同的被询问人员对同一问题在同一时间所做的口头陈述一致时,其可靠性则显得较强,可以作为审计结论的依据。

审计证据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亦称状况证据,是指影响被审事项的各种环境事实。环境证据一般不属于基本证据,不能用于直接证实有关被审事项,但它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事项所处的环境或发展的状况,为判断被审事项和确证已收集其他证据的程度提供依据,因而,环境证据仍然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判断所必须掌握的资料。具体地划分,环境证据包括:反映内部控制状况的环境证据、反映管理素质的环境、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条件的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最突出的特点是它能帮助注册会计师正确评价有关资料所反映信息在总体或大体上的可靠程度,亦即它对证实总体合理性这一审计目标有着积极的意义。通常,运用调查、询问和观察等手段是注册会计师获取环境证据的有效途径。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设计调查表、记录询问观察事项等方式来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发表审计意见依据的环境证据。

总述

审计证据的特性是指审计证据内在的特征和性质,具体体现为注册会计师围绕这些特征和性质收集审计证据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对审计证据的特性,在国际上有不同的描述。

国际审计准则认为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充分性和适当性(sufficiency & appropriatenes),其中适当性又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relerance&reliability)两个方面。美国审计准则提出审计证据特性包括充分性和胜任性(sufficiency&competence),其中胜任性可以从可靠性(validity/reliability)和相关性(relerance)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中国的台湾省则称审计证据的特性为充分性和适切性(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而香港直接描述为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三个方面。中国独立审计准则沿用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提法,在《审计证据准则》第五条中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审计证据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即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是否足够。根据定义可知:审计意见的形成是建立在有足够数量审计证据基础之上。那么,是否审计证据越多越好?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为了取得过多的审计证据必然要耗费过多的审计成本,影响审计效益和效率。根据审计证据准则,评价和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审计风险;②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③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④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⑤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1.审计风险

通常,人们在考虑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特性的时候,一般不考虑检查风险而考虑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对其影响。这是因为,检查风险的大小是由其他风险水平确定之后计算分析而得的,是其他风险水平变化后的结果。众所周知:当固有风险水平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对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应扩大,即所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应越多,反之亦然;当控制风险水平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同样需要收集数量较多的审计证据。因此可以看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与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是同向变动关系。这两个风险要素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审计项目的性质。对于那些重要的审计项目,一旦发表错误意见,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责任。因此为谨慎起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多渠道地广泛收集证据,以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同样,对于那些具有冒险性质的被审项目和初次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均要求注册会计师认真做好调查工作,增加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

2)内部控制性质和强弱。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是注册会计师评估控制风险的主要依据。如果注册会计师经调查评价认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完善且执行有效,则可将控制风险水平评估得低些,此时针对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则应扩大取证范围和增加取证数量,而针对交易记录和金额的实质性测试范围可缩小并相应减少取证数量。反之亦然。

3)业务经营性质。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活动越复杂,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就越高。即使有的时候注册会计师能搜集到很多的高质量审计证据也难以证实经济业务的性质,那么注册会计师就需要冒很大的审计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考虑接受委托时,应对此表示充分的关注,给予充分的估计,做到防患于未然,并且在审计过程中针对这种情况应断然采取措施,进行相应的处理。

4)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管理当局是否诚实、正直和可靠,关系到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错误和舞弊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高度警惕并提出相应的审计处理措施。

5)财务状况。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管理当局试图掩盖事实,粉饰财务状况,以期“锦上添花”的做法不为鲜见。尤其是当财务状况不佳,经营者通过延期摊销费用、延期注销损失或故意漏列负债来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更应清楚地认识并防止由于经营风险转嫁成为审计风险的可能性,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以支持审计意见。

6)被审计单位时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这一现象的原因大体都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表示不满,或者是无法使注册会计师就范于其某种目的。显然这无疑会增加审计风险,接任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提高审计证据质量,或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

2.具体被审项目的重要程度若被审项目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对它的判断发生失误时往往引发对会计报表整体判断失误,因而要求对那些重要的项目扩大取证范围,增加取证数量,以减少审计失误,降低审计风险。相反,对那些个别判断失误且不至于引发整体判断失误的不重要项目,可以减少审计证据的数量,以节约审计成本。

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经验

相对而言,有着丰富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擅于捕捉蛛丝马迹,然后顺藤摸瓜,查清问题的真相;也擅于以比较少的审计证据较为准确地判断出被审事项的真实状况。然而,也不乏存在不思总结、不善评价和专业判断能力较差的注册会计师,对于他们而言,增加必要的审计证据数量是保持谨慎的最根本途径。

4.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和舞弊

无论是初次审计还是历次审计,一旦发现了存在错误和舞弊的现象,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它对整体会计报表会带来增加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及影响,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应考虑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以形成恰当的审计意见。

5.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在本节的第一个内容中已经阐述,采用不同途径可以获得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其证明力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由注册会计师亲自计算加工而得的亲历证据和从独立的第三者那里获得的外部证据,其质量是较为可靠的,因而取证数量可以相对减少。而对那些容易被伪造的内都证据,在取证数量上应增加。

审计证据适当性

根据审计证据准则,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际相关联,并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实质上是指审计证据的质量因素,它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互为补充,共同体现其证明力的作用。这表现在:从支持审计意见的归宿点来看,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适当性)越高,所需审针证据的数量(充分性)就可以减少;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适当性)越低,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充分性)就应增加。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是指取得的审计证据必须与审计目的相关联。例如:为了实现证实实物资产的所有权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取得相关的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而不应去收集那些与所有权目标无关的实物证据或环境证据。审计测试最为基本的环节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在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围绕内部控制测试目的考虑获取审计证据是否与下列事项相关: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一贯得到遵循。

在实质性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应围绕各项目交易和金额记录来考虑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与下列事项相关:

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的交易事项。资产、负债计价是否恰当。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会计记录是否正确。会计损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是否前后一致。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能够反映和证实客观经济活动特征的程度。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到审计证据的类型、取证的渠道和方式等等因素的影响。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可以把握以下几个标准:

1)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2)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3)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4)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对于这一点我们可设想有以下两种被审计单位:A公司管理制度健全严密,会计岗位职责明确,科学分工,合理牵制;B公司由于人手紧张,会计岗位由两人包办,即一个出纳和一个记账。显然由于缺乏必要的牵制,且不说B公司记账员是否存在有舞弊的意图,就是正常的核算处理都难免存在错误和遗漏。因而,A公司提供的各种资料要比B公司值得信赖得多。

5)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当然,对于那些不能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是无法发表审计意见的,因此,应该增加审计程序,从事进一步的取证工作。

⑴审计证据整理与评价的一般步骤整理和评价审计证据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分类整理:即把分散的、零碎不全的审计证据按照不同的审计目标进行分类。

2.核实评价:根据分类的结果,对有关审计证据进行复核,并就其证明力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是否取舍或补充审计证据。

3.补充取证: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证据评价后可能形成以下几种结果:①审计证据充分适当;②形成新的有价值的证据;③发现新问题应补充取证。对于补充取证要采用科学的审计程序结合审计目标进行。

4.综合归纳:对于经评价认为审计证据充分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将全部证据进行归纳,形成局部审计意见,最后综合形成整体的审计意见。

⑵审计证据整理与评价的要求

1.坚持整体的观点。注册会计师应从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的高度去整理和评价审计证据。把整体目标分解成单个目标,按单个审计目标分类整理证据,逐级往上归类和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最后构成一个完整的对审计意见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体系。

2.坚持联系的观点。整理、评价审计证据必须与审计目标相联系,也必须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不要简单地堆砌罗列证据。这种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是由被审事项内部的联系来决定的。

3.坚持客观的立场。在评价、整理审计证据中,注册会计师切忌主观臆断,不能用主观判断去取代证据,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形成审计意见。

⑶审计证据整理与评价方法

1.分类:即将各种审计证据按其证明力的强弱围绕审计目标分门别类排列成序。

2.计算:即运用一定的方法对有关审计证据的数据进行加工计算,并从计算中得出所需的新证据。

3. 比较:即将不同的审计证据与其他审计证据比较和将审计证据与具体审计目标比较。其中,将不同的审计证据之间进行比较,主要是将不同时期的同一事项的证据进行比较,或是用某一事项的证据与相关事项的证据进行比较,据以评价分析有关经济业务的效果效率或变动趋势;将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比较,则可以判断审计证据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补充取证的必要。

⑷审计证据整理与分析应注意的事项

1.注意把握审计证据取舍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形成最终审计意见,一般是以那些典型的、赋有代表性的审计证据为基础,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全部审计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因而,在对审计证据整理与分析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取舍标准:以被整理评价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为取舍标准。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由两方面因素决定:其一是金额大小;其二是问题的性质。对于那些金额较大、性质较为严重的审计证据显然颇具代表性,而那些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较严重的审计证据仍然可以作为重要审计证据处理。

2.注意分清事实的现象和本质。任何一个审计证据都是现象与本质的结合体。现象如果与本质相一致则称为真象,反之,现象与本质相背离时称为假象。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分清真象与假象,要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被假象所迷惑。

3. 注意发掘伪证。被审计单位等审计证据提供者出于某种目的而提供经过伪造的证据,这种情形已屡见不鲜。为防止鱼目混珠,区分伪证和真实证据,注册会计师应认真研究评价,可以进行合理推理或怀疑,从提供证据者的目的、业务发生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业务发生过程的可控性和业务发生结果的效果性等诸方面评价审计证据的真伪程度,尤其要善于发掘那些经过精心炮制的伪证。综上所述,审计证据的收集、整理和评价过程。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或审计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检查

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

1、审阅

审阅是对会计料及其他资料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认真的阅读和审核,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通常,运用审阅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审阅原始凭证时,应注意其有无涂改或伪造现象;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业务负责人的签字等。

⑵审阅会计账簿记录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据以记账的原始凭证是否正确、齐全;记账凭证反映的会计分录编制及账户的运用是否恰当;账簿记录的内容是否与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货币收支金额是否正常;成本核算及其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等等。

⑶审阅会计报表时,应注意: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按照规定以账簿记录为依据进行的;项目分类是否正确;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应予揭示的问题做了充分的披露等等。

2、复核

复核是指对有关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所反映的内容,按照其核算程序、计算要求和钩稽关系进行复查、核实。具体包括:

⑴复核各种原始单据所记载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其合计数是否正确。

⑵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记录是否与相应的原始凭证记录相一致。

⑶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记账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与总账及对应的明细账记录相符。

⑷总账的余额是否与其所属明细账的余额合计数相符。

⑸总账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数是否等于其贷方余额合计数;总账各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是否等于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

⑹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是否与对应账户的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数相一致或相联系。

⑺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计算是否正确,各报表之间的有关项目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与前期数据有关,是否与前期会计报表上的有关数据相符。

⑻外来对账单是否与本单位有关账户的记录相符,如不相符是否按规定调整一致。

审计证据监盘

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项目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注册会计师对实物资产、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的监盘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对于现金的监盘可以事先规划,准备有关的记录表格或调整表格、实施突击性的监督盘点,而对于那些隐藏可能性小、体积庞大、质量较重的材料和固定资产则可以事先预告被审计单位,甚至要组织被审计单位有关参与人对监盘规划事项进行学习,然后按预定程序进行监盘工作。

由于监盘方法强调的是:盘点工作由被审计单位进行,注册会计师只进行现场监督,但对于那些价值较高的物资,注册会计师应亲自进行抽点,必要时对那些使用较频繁的材料物资也应实施抽点。

监盘所取得的证据是为了证实以下几个方面的认定:①资产的实物形态是否真实存在;②对资产的监盘结果是否与账面金额相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调节,其不一致的原因往往包括记录遗漏、短缺、毁损、贪污盗窃等等。运用监盘方法获取的往往是实物证据,它不能证实以下几项认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对资产拥有所有权,被盘点资产如何确定其价值,被盘点资产是否完整。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另外实施对实物资产的计价和所有权的审计程序。

审计证据观察

观察是注册会计师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采用观察方法可以获取环境证据。它只能帮助注册会计师对被审事项整体合理性进行评价,而对具体的各项认定不能提供最直接的证据。同时,注册会计师对于观察中所发现的问题应进一步实施审计。

审计证据查询及函证

查询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人员就被审事项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查询方法往往更多地获得口头证据,注册会计师应注意的是需就同一事项对不同人员进行查询,以确定各种口头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取证方法。对于被函证事项应由被审计单位签名确认,然后由注册会计师亲自投递函件并收悉回函。如果没有回函或者回函结果不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计算

计算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在会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大量地运用计算方法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进行计算的目的是在于验证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中的数字是否正确。注册会计师运用计算方法取证时,应采用与被审计单位确定的政策和选定的方法相一致,但在计算形式和顺序上可以按注册会计师认为最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进行,不一定要遵循被审计单位的原定方式和方法。

审计证据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而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分析性复核方法可以获得有关项目存在异常变动的证据。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考虑所采用审计方法的适当性,必要时应追加审计程序,以获取更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简易比较、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和趋势比率分析方法,同时应考虑数据之间是否存在某种预期关系,如果不存在预期关系,不应运用分析性复核。

审计证据关系分类

1.审计程序的分类

为了获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会计报表审计全过程中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这些审计程序也称为审计方法。适用于审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当然,应根据需要),不受审计阶段性的限制。实际上,根据现代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由于在不同审计阶段的目的不同,审计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⑴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根据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每次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都必须执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如何设计、运作方式,以便充分合理地计划审计工作。

⑵符合性测试程序。它是为了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的适当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在符合性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大量运用观察方法和审阅方法,即审阅被审计单位有关内控制度的各种手册、文件,观察某一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当然还可以运用询问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或是注册会计师重新去执行某项控制程序。由于符合性测试的范围和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有关,如果控制风险水平为很高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很少的甚至可以忽略符合性测试程序。

⑶实质性测试程序。它包括注册会计师实施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以及对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应用情况进行的分析性测试。实施这类程序可取得证实管理当局会计报表认定是否公允的证据。在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中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和计算等单个的程序,详细测试和分析性测试各有其独特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在每次会计报表审计中必须执行实质性测试程序。

由此不难看出,取得对内部控制制度了解的程序、符合性测试程序、实质性测试程序这三类程序的实施有着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它们也分别体现了审计工作的进程。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根据需要可分别在不同审计过程中予以实施,是一种单项的审计程序。

2.审计程序与审计证据和认定的关系

单项审计程序的实施可以获得多种认定有关的审计证据,同时,如果要获得用于证实同一认定的审计证据,也可以选用多种审计程序。例如:对应收账款函证的结果,可以证明应收账款存在的认定,也可以证明应收账款计价的认定;为了取得证实应收账款存在认定的证据,可以实施函证获取,也可以通过检查会计记录、核对有关资料来获取。2100433B

审计证据证据信息文献

信息化环境下审计证据的取证 信息化环境下审计证据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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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的环境下,审计证据的形式已逐渐由传统的书面证据转化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取证方法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能带来极大的方便并降低成本,但其本身具有的风险性给审计证据的取证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将通过信息化对审计证据的影响分析,提出信息化环境下合理的审计证据取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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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在工程造价审计中的作用 审计证据在工程造价审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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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建设项目审计存在着明显的事后监督现象,而且审计证据收集困难,审计决定难以落实。审计机关开展的(事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常发现建设方和施工方存在违法乱纪行为,审计组在审定施工方高估冒算、高套定额行为中,对于以合同形式使非法行为"合法化"问题,往往因执法监督滞后,而使政府投资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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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审计证据的复查,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排除与审计项目无关的材料,判明现有证据是否已经达到了充分的程度,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理”。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只有通过对审计证据的复查,才能选择满足审计事项需要的审计证据。

复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选择和运用的审计证据主要有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言词证据和视听(或计算机软盘)证据。由于这些证据的来源、表现形态不同,决定了复查的侧重点不同。

1.对实物证据复查,证据是否取得被审计单位认可"para" label-module="para">

2.对书面证据要复查其来源,是否有纂改、伪造的可能;是否是有效证据。

3.对言词证据要复查内容表述与所证实的问题是否有必然的联系,是否有证明力,提供证据的自然人或相关人是否将自然情况写清、写明。

4.对视听(或计算机软盘)资料要着重复查是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证据取得的,是否存在剪接、拼对,防止将伪造、剪选的视听(或软盘)资料作为审计证据采用。 2100433B

评估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是正向关系,即评估审计风险越高,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应越多,这样才可降低终极审计风险。2100433B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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