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施方案复核是指对审计方案的完整性执行情况,实施范围等进行复核。
当前在实施方案中应注意的事项:
1.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完整性。如有的审计实施方案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等方面一-一细化作为审计的重点,实际结果却只能完成其中的一部分;有的审计实施结果与审计实施反应所列的审计内容不致,造成反应要求的内容没有实施等情况。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的实现不够。有的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方案中列明的事项,但在审计报告和所附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却没有相应的表述和记录。
3.未按程序及时编制补充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由于审计方案是在审计准备阶段编制的,属于事前的项目作业计划。虽然事前作了周密细致的考虑,但在实施过程中因可能发生的各种原因,会使审计方案的某一方面或工作步骤、方法等与实际情况相悖离。以致造成复核阶段再作修改补充的情况。
智软冶金行业I-ERP实施方案 i-ERP(Internet/Intranet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有效的企业管理技术...
施工方案是根据一个施工项目指定的实施方案。1、内容方面的话,好的施组见仁见智,但核心还在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组织”两个字,如何根据项目的规模、特点、工期,根据业主的要求,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施工...
技术方案,:设计流程、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技术指导书;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实施过程、实施定额、实施检验、不合格品处置。
审计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重庆市巴南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安排以及区政府交 办审计事项的要求,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按审前调查情况填列。此部分应包括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及投资计划、招投标情况、合同 约定情况、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情况、工程开竣工时间及实际建设规模、送审结算(决算)情况 及建设单位初审情况等,决算审计项目需调查项目总投资情况、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 情况等。 三、审计目标 通过审计,揭示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招投标规定、高估冒算、挪用建设资金等等违法、 违纪、违规问题,促进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 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四、重要性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一)确定重要性水平 本次审计采用固定比率法确定重要性水平。被审计单位此次投资项目应是非盈利性质 的,根据资料调查情况,选用工程
十六、咨询服务方案及措施 一、 咨询服务方案 造价咨询服务方案及服务内容 针对本项目的实际特点, 结合我公司多年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经验, 配备 专业齐全、审计经验丰富、 职业道德良好的专业骨干组成审计组, 最大限度地降 低工程造价、降低审计风险, 确保审计质量。 我们按下述审计工作内容全面提供 从合同签订阶段至项目服务期结束的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工作还可视业主要求及 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1) 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及主要材料用量; (4) 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月完成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出当月付款建议 书; (5) 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于 五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6) 会同业主、监理单位等到施工现场核定工程量; (7) 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提供整套结算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 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年度终结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本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审法发〔1996〕337号)同时废止。
由于一张单独的审计工作底稿往往由一名注册会计师编制完成,难免造成在资料引用、专业判断和计算分类方面的误差。因此,对已经编制完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安排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复核,以保证审计意见的正确性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性。
⑴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的人员级别、复核程序与要点、复核人职责做出明文规定,形成一项制度。通常,根据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规模和业务范围,可以实行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审计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制度是指以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或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为复核人,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点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逐级复核的制度。三级复核制度目前已成为较为普遍采用的形式,对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质量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三级复核制度的第一级复核称为详细复核,指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对下属各类注册会计师编制或取得的审计工作底稿逐张进行复核。其目的在于按照准则的规范要求,发现并指出问题,及时加以修正完善。
三级复核制度的第二级复核称为一般复核,指由部门经理(或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的,在详细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工作底稿中重要会计账项的审计程序实施情况、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结论进行复核。一般复核实质上是对项目经理负责的详细复核的再监督。其目的在于按照有关准则的要求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把关、监督。三级复核制度的第三级复核也称重点复核,是由主任会计师或指定代理人负责的,在一般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会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和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重点复核是对详细复核结果的二次监督,同时也是对一般复核的再监督。重点复核的目的在于使整个审计工作的计划、进度、实施、结论和质量全面达到审计准则的要求。通过重点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方可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然后归类管理。
⑵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作用
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明确复核内容与要求,实施三级复核,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规范审计工作底稿。通过复核,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使纳入审计档案管理的各种审计工作底稿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均能符合审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2)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通过复核,可以减少、消除人为的审计误差,使得审计证据更加适当充分、审计程序更为科学完善、审计结论更加恰当准确,把整个审计工作控制在审计准则要求的范围中。
3)保证审计计划顺利执行,并能不断地协调审计进度,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
4)按规范要求复核审计工作底稿,这实际也是进行审计质量控制的有效程序,因此,它为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质量监控和工作业绩考评提供依据和基础。
⑶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内容
注册会计师及相关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的内容包括:
⒈审计工作底稿从形式上包括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规范。
⒉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事项所引用的资料是否翔实可靠。
⒊各种审计程序是否按计划实施并取得相应的证据。
⒋各种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⒌审计判断是否有理有据。
⒍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⑷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一般要求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不仅关系到审计效率与效果,而且也关系到审计质量及质量控制,是实施质量控制、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程序。因此,必须认真从事复核工作,制定明确的复核规则和要求。通常,复核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⒈记录存在问题的答复与处理。如果复核中发现有不正确或不完善的问题,复核人应指示有关人员(主要是工作底稿的编制人)予以答复和处理,并做出相应文字记录。
⒉签署姓名和日期。每一级的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工作后,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规定的位置签署姓名和复核日期,以示分清复核责任,也便于上级复核人对下级复核人的监督。
⒊签署复核意见。各级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工作后应明确地表示复核意见,并签署在审计工作底稿上。
⒋督促编制人员及时修正存在问题,完善补充有关资料。2100433B
1.增强对审计实施方案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学习、吃透《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规定精神;将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情况列入审计项目考核,促使审计人员的质量意识。
2.加强制度建设。各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署对审计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有效的审计方案制度。如可增加审计实施方案的层层把关制度、质量考核制度和优秀审计实施方案评选制度等,有条件的还可开发审计项目管理软件。
3.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针对审计重点不明确、审计重要性确定与审计风险评估技术不熟练等这些难点问题,可采取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进行培训学习。
4.用信息资源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审前调查、查阅审计对象资料库以及互联网等渠道,大力搜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信息,确定审计重点,排出审计疑点,用于指导审计实施工作。每个方案要尽量定出一至二个宏观分析题目,以便项目完成后,能写出有决策价值的信息调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