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规划〔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2月17日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能源规划工作,加强国家和省级能源规划衔接,发挥省级能源规划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规划、引导本地区能源发展的统筹协调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编制、报批、发布和实施等工作。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是指对一省(区、市)各类能源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建设布局、重点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的综合性、总体性能源规划。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套编制实施,规划期原则上为五年。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省级能源专项规划是指对一省(区、市)煤炭、电力、油气、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等能源发展特定领域进行具体安排的规划,其主要内容应当与省级能源发展规划衔接一致并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第四条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主要指标应当衔接一致,并与本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衔接。
第五条 经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是指导本省(区、市)能源领域发展、核准(审批)能源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能源行业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编制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做好基础调研、专题研究、市场分析预测等前期工作,科学测算发展目标,并对需要纳入规划的能源项目进行充分论证。
第七条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重点分析能源发展现状、主要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其中,发展目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目标,应当与国家能源规划衔接一致。约束性发展目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点任务。明确能源发展布局、政策导向、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等重大行动举措,以及规划期内的能源项目等内容。
能源项目一般应当按照规划期内建成投产、开工建设、开展前期工作等三个类别,在规划正文中专门列出。需经优选明确的能源项目,可以列出备选项目清单。核电、大型水电等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增设接续储备项目类别。国家级创新示范、试点试验类能源项目(工程)可以单独列出。
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均应当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各类能源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有关法规、政策、标准等规定。
(四)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保障规划任务顺利实施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等内容。
(五)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程序包括衔接、预审和批复三个环节。
第十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衔接材料。
国家能源局结合国家能源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省级能源发展规划衔接平衡等工作,并出具衔接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项目,经衔接达成一致后,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核准权限的,纳入相应的国家能源专项规划,其中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源总体规划。属于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未列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能源项目,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核准。
第十二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衔接意见编制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初稿,并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预审材料。有关省级能源专项规划可以作为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初稿的附件一并上报。
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初稿,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是修改完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经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规划送审稿及相关材料。
国家能源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对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开展第三方论证,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省级能源专项规划与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不一致时,以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为准。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在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未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不得发布实施。
第十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推进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中期,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必要时可以每年或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经评估需修订的,应当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第十七条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论证且经省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在已批复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布局范围内,调整属于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并将论证和调整说明材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拟调整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将论证报告及申请调整文件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国家能源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调整能源项目时,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同步调整。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监管,每年编制并发布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监管报告,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发展规划,以及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和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 2006〕20 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规划编制 第三章 发展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 第五章 附则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 请遵 照执行。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 规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的管理、编制和实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市、区政府 )编制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下简称总体发展规划 ),是关于全市或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 总体发展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 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 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 2005〕54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专项规划,是指以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 领域 (不含城乡规划
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正在牵头组织制定有关新能源产业振兴的规划,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在新能源产业的各子行业中,风电将是未来的发展重点,太阳能利用受技术制约略有滞后,而此次新能源振兴规划纳入了核电开发利用的内容,核电发展有望加速。 美国出台的刺激经济计划中包括能源环境领域600亿美元的投资,而且具体到了每个项目。
但在中国的4万亿投资中,用于节能和环保及清洁能源的比例并不明确。“因为中国提出的4万亿计划要按年度来执行,中央政府的投入计划要分年度到全国人大批准,并没有一个长远的计划。全国人大还没批准,不可能把4万亿的清单全部拉出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3〕6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我国是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面对新世纪,如何保持能源、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21世纪我国在能源问题上面临的挑战是:(1)人均能耗低: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为14.8亿吨标准煤,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能源消费总量虽大,但人口过多,人均能耗水平很低(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能源效率低:我国能源效率约为31.4%,与先进国家相差10个百分点,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比先进国家高出30%以上;(3)人均能源资源不足:中国拥有居世界第一位的水能资源,居世界第二位的煤炭探明储量,石油探明采储量居第11位。但中国人口众多,我国煤炭人均探明储量是世界人均值208吨的70%,石油人均探明储量为世界人均数的11%,天然气为世界人均数的4%;即使水能资源,按人均数也低于世界人均值;(4)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需要调整:我国高度依赖煤炭的消费,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占75%,过多地使用煤炭必然会带来效率低 、效率差、环境污染严重的后果。
针对上述我国能源状况,我国中长期能源发展规划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这些现状与中长期能源发展规划是我们考虑能源动力类培养方案的基本依据。
我国中长期能源发展战略是:以保障供应为主线,实施“节能优先、供应安全、结构优化、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远近结合、分阶段部署,争取用三个15年,初步实现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节能优先战略
提高能源利用率是确保我国中长期能源供需平衡的先决条件,中国人口基数大,到下世纪中叶将超过15亿。无论是从国内资源还是世界资源的可获量考虑,中国只有创造比工业化国家更高的能源效率,才可能在有限的资源保证下,实现高速经济增长和达到中等发达国家人均水平。如果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替代现有落后技术和设备,全部节能潜力可达能源消费量的50%,如用国内已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落后设备的更新,总节能潜力可达能源消费量的30%。
(2)优化能源结构
从世界各国发展趋势看,工业化国家无一例外均采用了以油、气燃料为主的能源路线,逐步减少固体燃料的比例是世界各国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系统成本,提供优质能源服务的必然选择。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一直维持着以煤为主要能源的结构,但随着消费量的增大,其弊端日益明显。
中国要改变能源消费以煤为主的状态需要几十年的时间,但是我们必须向着这个方向努力。由于中国能源消费总量巨大,优质能源所占比例过小,先进国家油气比例在60%以上,中国如今为20%,到2020年,水电和核电可分别占一次能源的10%和3.7%。可见能源供应优质化是一项很艰巨的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去发展多种优质的清洁能源。从全国来看,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某些大城中可否先行,率先实现能源供应的优质化?
(3)发展清洁煤技术
煤炭在未来几十年中仍将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因此清洁地利用煤炭必将是能源工业的重要任务之一。从长远来看,应减少煤炭在终端的直接利用,提高煤炭转换为电力和气体、液体燃料的比例,必须发展清洁煤燃烧技术。
(4)适当发展核电 ,加快核电国产化
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核电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能力,以我为主、中外合作,以有竞争力的电价为目标,实现核电国产化。同时,积极支持我国自行开发新一代核电站工作,为“十一五”及以后核电的发展奠定基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中,将核电及核燃料设备、民用非动力核技术等也列为重点领域。
(5)保证能源供应安全
为了保证能源供应的安全,降低进口的风险,拟采取以下措施替代石油:一是水煤浆代油,此技术应积极推广;二是煤合成液体燃料,中国分别与美国、日 本、德国等合作研究开发;三是生物质液化,可引进技术或进行合作生产;四是发展天然气汽车和电动汽年。
(6)提供优惠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从根本上来说,只有可再生能源才是清洁能源。因而,可再生能源是我们最终的追求目标。世界上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技术逐步趋于成熟,经济上也逐步被人们接受。欧洲一些国家拟在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中 的比例达到10%,中国政府也制定了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要求 在15年中实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数量从近300Mtce增长到390Mtce。
上述我国能源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今后5~10年内能源动力学科专业发展战略提出了以下几方面要求:(1)要大力培养具备洁净煤燃烧技术知识的人才。(2)要大力培养从事核电和水电技术工作的人才。(3)要培养具备从事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技术工作的人才。(4)要使所有培养的人才掌握节能理论与基本节能技术。(5)大力加强能源预测与规划人才的培养。五、我国能源动力学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及模式
(1)多层次——根据我国当前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设置情况,能源动力学科的人才层次可分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
(2)多规格——在本科层次中,根据学校的定位不同,可以区分为以下4种人才规格:1)研究型大学(更为确切地应为研究型专业)毕业生。2)教学研究型大学毕业生。3)教学为主型大学毕业生。4)高等职业学院毕业生。
(1)研究型大学毕业生——培养学术型以及复合型(研究与应用)人才,是研究生考生的主要来源;专业教学内容可偏于通识(详细要求与规格待补充)。
(2)教学研究型大学毕业生——培养学术和应用型人才为主,部分学生构成研究生的考生源;教学内容以宽口径专业为主。
(3)教学为主型大学毕业生——培养应用型为主,部分学生为复合型,专业教学内容可以宽口径及大模块相结合。
(4)高等职业学院毕业生——培养应用型学生,专业教学内容以大模块为主。六、能源动力学科专业发展的研究和建设课题
根据调查,发达国家的企业之所以能接受专业面很宽的学生且能保持工业技术的领先,是与国外企业有完善的岗前培训以及有效的继续教育制度分不开的。例如:
1)美国Westinghouse Electric Company
新员工就职,就有专职导师培养指导,为期一年。导师职责明确,培养内容具体,按步骤进行,最终由经理查核新员工的工作情况。对新员工开设本企业专业培训课程,由经验丰富者讲授;具体工作中有成文的设计规范作指导,详细具体。对新员工定期开设科技讲座。
2)美国Bristol Compressors, Inc.
新员工入厂训练两周,包括实验室工作,参观生产线设备,质量控制,室内设计,软件训练,公司标准。在第一、二年内,初级工程师的大部分工作是参与用户返回的信息分析、测试等,以加深对公司产品的了解。
3)日本有关企业
日本企业并没有十分强调专业对口。实际上,无论是偏专业或偏综合的企业,对人才的要求都近乎是一种毛坯式的要求,即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要求。至于专业则是根据任务的要求,在工作中不断深入细化,学校不可能把所有毕业生工作后可能遇到的问题都教会。进入公司后,一般先进行培训,大约半年,然后从事有关工作。一般头三年主要是学习,不独立承担项目,由于公司的严格培训制度以及学生较广的专业面,三年后基本能独立工作。另外 ,日本企业正在实行选拔培训制度,把有发展潜力的员工派到外面去进修。
根据我们对部分国内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的调查,企业负责人一致希望毕业生要有新的知识结构。关于专业对口问题,国内大中型企业的要求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类不十分强调,如大亚湾核电站,原因是该企业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岗前培训制度;另一类则比较强调对口,希望立即能派上用处,这种企业占多数,他们一般还没有建立起较好的岗前培训以及继续教育制度。
为使我国能源动力类专业的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对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康乃尔大学、德克萨斯州(Austin)大学、明尼苏达大学、卡内奇-梅隆大学、佐治亚理工学院、德克萨斯农工大学、普渡大学等8所著名大学机械工程系有关能源动力类专业的培养体系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得出的结论是 :国外能源动力类专业仅是机械类人才培养的一个方向。国外大学机械工程系的教学与研究范围覆盖了国内本科生专业目录中的机械类、能源动力类的范围 。相比之下,我国机械与能源动力类的专业面相对较窄。
从现代微机电系统(MEMS)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也可以有力地说明我国现有的机械类专业与能源动力类专业有必要逐步合并。在MEMS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将机械与流动和传热的知识结合起来,这在美国的机械系中是一件非常顺 理成章的事情。但在我国,由于机械类与热能动力类的截然分家,造成教授们的知识也相应偏窄,关于MEMS的研究常常分别在机械系或能源动力系中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MEMS技术的发展。因此,从长远的观点看,在我国部分高等学校建设大机类(即将现有的机械类与能源动力类合并)专业的构想应当成为努力探索的目标。
与此同时,我们还就国外大学机械工程系在相对较低的学时学分(本科四年一般为120~130学分)情况下设置有关的技术基础课及专业方向课程作了深入的剖析和比较研究,揭示了美国高等工程教育中重基础、薄专业的特点。值得指出,美国的专门化课程实际上是某一方面(如旋转机械)的基本知识,并非十分深入。
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5~10年内本学科专业的发展战略中,我国研究型大学应该进行建设大机类专业的探索。但是,还不宜作为本学科专业的全国性发展战略去推广。
高等学校的专业改革是一个社会与系统工程,除了高等学校本身的努力以外,还必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支撑。我们认为,与高等学校拓宽专业面相适应,我国的企业应当逐渐建立起岗前培训以及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我们建议教育部与国家其他行政部门协调,通过有关部门指导性的意见促使在我国尽快建立起这种企业的岗前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只有这样,毕业生分配中遇到的“以专业大类宽口径为对象的培养方式与我国能源动力类大部分工厂企业对人才专业对口要求之间的矛盾”才能较好地得到解决。也只有这样 ,才能为在我国部分高等学校中探索建设大机类专业提供一定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