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 颁布类别 |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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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 审计机关 | 施行时间 | 2002年12月1日 |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编制,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地方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局)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审计署对中央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省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同时抄送审计署有审计管辖权的派出机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等。署办公厅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审计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审计署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省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审计署每年对上一年度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审计署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方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审计机关制定。
第十七条 审计署派出机构在确保完成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如确有余力,可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向署申报自行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审计目标,符合审计署确定的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且从严加以控制。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意见,送署办公厅协调办理,报署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省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署审批。
(三)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四)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和省级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审计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最近我市审计局加大审计力度,全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我们咨询公司做过的结算也要审,说必须经审计才可结算。 而且不是资金审计,连造价也要审,说是只有他们审过才有效, 不知他们是不是有依据,我们做过的...
审计风险的组成要素: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可见,审计风险是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三个要素构成。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建立风险责任制度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的全...
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
1 项目目标与计划管理办法 编制:广西联建凤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3 年 5 月 18 日 2 目 录 1、 目的 ............................................................................................................................................. 4 2、 适用范围 ..................................................................................................................................... 4 3、 定义 ....................................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审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审计工作的起点和龙头。如何加强审计项目的管理,使其在审计业务管理中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是值得审计人员思考的问题。近两年来,武汉市审计局综合处尝试着在多个方面加强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取得了一些成效,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需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方法及成效(一)采取\"两上两下\"方式,确保计划编制的科学性每年11月初,该局向人大代表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每年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由文字说明和表格两部分表述。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主要任务指标和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表格的内容包括:各项计划任务指标、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指审计机关编制、协调和调整审计项目计划,报告、检查和考核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统一由各级审计机关的综合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坚持充分利用审计资源,突出重点,安排任务均衡和避免重复、交叉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0月底提出安排意见,综合机构汇总提出计划草案,11月份征求有关地方审计机关和署派出机构的意见,经审计长办公会议审计后下达。
第九条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应当积极落实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任务。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负责制定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会签,并报经署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事项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机关应当努力完成。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调整意见;审计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提出调整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审计署综合机构协调,并报署领导审批后,于9月底前下达执行。
(二)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三)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向审计署提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计划执行及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措施、建议等。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0月和次年4月向审计署提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计划执行情况反馈和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合规、合理性,计划完成质量和效果等。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手段现代化,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外发表意见的法律文书。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从而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确立为审计机关对外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法律文书。
审计机关综合部门的任务,除一般行政综合工作之外,在审计综合方面主要包括五项工作:
一是审计业务的综合文字、政策、调研、组织、协调等工作,并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综合工作负有业务指导之责任;
二是审计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检查,组织交流审计经验,并按期通报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是审计统计工作,负责有关审计成果的各项数字的统计和审计统计分析;
四是审计资料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编选、出版国家财经审计法规及其他审计资料;
五是审计信息、情报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审计信息;
六是内部审计组织推动工作,负责对本地区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组建、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等。
有的审计机构对内审业务指导由有关审计业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