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
2.增减工程内容;
3.改变使用功能;
4.设计错误、遗漏;
5.提高合理化建议;
6.施工中产生错误;
7.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
8.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础加深。
9.由天气因素导致施工时间的变化;
由于以上原因所提出变更的有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任何一个单位,有些则是上述几个单位都会提出。
1、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3、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
4、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现场变更往往会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出决定。
3.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概算的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时,更要慎重。
4.设计变更应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
5.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
6.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试车或验收过程中,只要不影响生产,一般不再接受变更要求。
7.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
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设计变更的实施后,由监理工程师签注实施意见,但应注明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单,经过造价工程师按照标书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做为结算的依据,此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
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5.材料的供应及自购范围也应同原合同内容相一致。
6.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
7.合理化建议也按照上面的程序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8.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签发的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的,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目前设计变更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 由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通知单 ;一种是设计变更交底纪要 。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核定单原则上不属于设计变更的范畴。
在工程建设过程 中,设计变更应手续齐全 、档案完整,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但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一 些不规范的设计变更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受计划经济的习惯影响,领导说了算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主要体现在 甲方绕过设计单位任意改动设计图纸 ,想怎么变就怎么变 ,甚至变了后再变 回来 ;变更无手续 ,现场指挥取消或增加项 目。这种做法会造成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 的严重失控 ,引起很大的安全隐患。
(2)设计单位无正规的变更手续。有些设计人员仅在施工现场表态同意或者在施工图纸上简单画图 ,不另出设计变更图,使施工单位无正规的施工依据。
(3)利用设计变更达到违规 目的。在有些工程中,建设单位为了寻求 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面对审图机构或规划 、消防等建设管理部门提 出的修改要求 ,仅仅委托设计方出具设计变更图,但实际施工中并没有变更 。更有一些建设单位甚至先用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的施工图送审,在建设过程中却通过设计变更达到一些违规的 目的。
(4)设计变更现场管理混乱。纷繁复杂而且管理混乱的设计变更给施工现场带来 了很大的不便 ,施工图文件版本一再改变 ,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单数 目太多 ,施工现场甚至不清楚哪一版本的图纸是真正用来施工的图纸 。
(5)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混淆。施工单位往往以施工中的各种原因要求变更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不能正确分析判断 ,轻信或先 口头答应 ,造成既成事实。监理和设计不尽职责 ,对工程中的技术核定单通通给予认可签字 ,更有事后补签变更的情况 。2100433B
设计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工程量签证、工程量 确认单、工程洽商、联系单、会签的区别 设计变更 (一) 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设计 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 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 错误等原因而修改、 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 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 5%以内, 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 1/3。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 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 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 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1、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 和建设单位提出, 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 都属于设计变更, 为此而 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
设计变更的程序:设计变更事项
设计变更事项。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现场变更往往会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出决定。
3、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概算的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时,更要慎重。
4、设计变更应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
5、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
6、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试车或验收过程中,只要不影响生产,一般不再接受变更要求。
7、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
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工程变更的分类: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