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疏散指示 | 作 用 | 有效帮助人们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 |
---|---|---|---|
地 点 |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 备用电源 | 蓄电池 |
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不应少于30 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不应少于30 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你好:需要设置接线盒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规范: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应...
答:不可以。墙上不可以横向剔槽,特别是承重墙。只可以在顶板向下剔槽,或底板向上剔槽。
逃生疏散辅助设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及消防扑救人员的正 常工作,必须保持一定的电光源, 据此设置的照明总称为火灾应急照 明;为防止疏散通道在火灾下骤然变暗就要保证一定的亮度, 抑制人 们心理上的惊慌,确保疏散安全,以显眼的文字、鲜明的箭头标记指 明疏散方向,引导疏散,这种用信号标记的照明,称为疏散指示标志。 (一)应急照明 1.设置场所 除单、多层住宅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 设置疏散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 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 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超过 200 ㎡的营业 厅、餐厅、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 100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
系统设计规范
1传统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
1.1 疏散指示方向固定,容易把人员引入火场;
1.2 电压为220V,火灾时消防水四溢容易伤及消防人员;
1.3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透光性在烟雾状态下不好;
1.4 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无检修提示;
1.5 系统不节能。
2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优点
2.1 针对建筑物内任意位置均有疏散预案,基于自适应算法软件在火灾时自动形成最佳疏散路径,标志灯按最佳路径指示疏散方向;
2.2 安全电压供电确保消防人员人身安全;
2.3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火灾时闪烁发光,透光性好;
2.4 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系统有故障提示,便于检修;
2.5 采用LED光源,每盏灯耗能1W,系统节能。
3疏散区域
3.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
3.1.1水平疏散区域: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避难层(间);直升飞机停机坪。
3.1.2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楼梯。
3.1.3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 疏散照明照度要求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3.2.2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系统分类与选择
4.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A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B类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2 系统选择
4.2.1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2.2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2.3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2.4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指示标志。
5.1.2 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1.3 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
5.1.4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
5.1.5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2系统设计
A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2.1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2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B类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5.2.4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5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5.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7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2 集中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
5.4.4 在疏散走道敷设线路的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的要求。
5.4.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或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
5.4.6 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宜单独设置在每个防火分区,分配电箱宜安装在配电间或竖井内,未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时应选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配电箱。
5.4.7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配电箱或独立的应急输出支路。
5.4.8 单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10kW,三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30kW。
C类和D类系统-自带电源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4.9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10 C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4.10 D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4.11 D类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部分的设计应符合B类系统的要求。
5.4.12 系统的疏散预案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灾报警信号;
2 应根据火灾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部位,选择最优安全逃生路径,优化疏散指示路径;
3 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预案的设计逻辑;
4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能手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4.13 系统的供电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1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 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2h。
5.4.14 具有根据火灾报警部位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应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宜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疏散预案。
5.4.15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具有手动完成预设疏散方案的功能。
5.5 疏散指示标志牌的设计
5.5.1 各类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2个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的疏散线路之间。
5.5.2 蓄光型标志牌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25lx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40lx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
5.5.3 疏散指示标志牌应设置在地面或1m以下的墙面上。
5.5.4 疏散指示标志牌不应设置在可改变指示方向的疏散线路上。
5.5.5 在疏散线路中不应设置与应急疏散无关的标志牌。
5.6 线路敷设
5.6.1 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干线在竖井外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燃导线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2 阻燃电缆应在防火线槽或防火桥架内敷设;
3 矿物绝缘电缆或A级防火电缆可在桥架内敷设。
5.6.2 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阻燃导线,竖井外成束敷设时应在防火线槽内敷设,分支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5.6.3 应急照明分支线路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疏散区域的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
6.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6.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6.2.1 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6.2.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6.2.3 避难层(间)。
6.2.4 直升飞机停机坪。
6.3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6.3.1 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6.3.2 室外楼梯。
6.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6.4.1 消防控制室。
6.4.2 消防水泵房。
6.4.3 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
6.4.4 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6.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 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
6.5.2 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6.5.3 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6.5.4 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6.5.5 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6.6 应急照明灯具在60º到0º水平线视角内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200cd,60º到90º垂线视角内。
灯具安装高度(m) |
灯具表面亮度限值(cd) |
|
疏散区域 |
工作区域和高危险区域 |
|
≤2.5 |
500 |
1000 |
2.5~3 |
900 |
1800 |
3~3.5 |
1600 |
3200 |
3.5~4 |
2500 |
5000 |
4~4.5 |
3500 |
7000 |
≥4.5 |
5000 |
10000 |
考试倒计时88天
术语:
1、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
1.在顶部安装时,尽量不要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吊顶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2.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
3.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
4.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
二、消防应急灯具的安装
1.消防应急灯具应均匀布置,最好安装在棚顶或距楼地面2m以上的侧面墙上。
2.在侧面墙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的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2m之间侧面墙上。
3.吊装时,要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每日一题:
1传统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
1.1疏散指示方向固定,容易把人员引入火场;
1.2电压为220V,火灾时消防水四溢容易伤及消防人员;
1.3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透光性在烟雾状态下不好;
1.4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无检修提示;
1.5系统不节能。
2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优点
2.1针对建筑物内任意位置均有疏散预案,基于自适应算法软件在火灾时自动形成最佳疏散路径,标志灯按最佳路径指示疏散方向;
2.2安全电压供电确保消防人员人身安全;
2.3疏散指示标志灯在火灾时闪烁发光,透光性好;
2.4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系统有故障提示,便于检修;
2.5采用LED光源,每盏灯耗能1W,系统节能。
3疏散区域
3.1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
3.1.1水平疏散区域: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避难层(间);直升飞机停机坪。
3.1.2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楼梯。
3.1.3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疏散照明照度要求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3.2.2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系统分类与选择
4.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A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B类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2系统选择
4.2.1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2.2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2.3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2.4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指示标志。
5.1.2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1.3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
5.1.4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
5.1.5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2系统设计
A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2.1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2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B类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5.2.4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5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5.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7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2集中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
5.4.4在疏散走道敷设线路的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的要求。
5.4.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或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
5.4.6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宜单独设置在每个防火分区,分配电箱宜安装在配电间或竖井内,未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时应选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配电箱。
5.4.7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配电箱或独立的应急输出支路。
5.4.8单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10kW,三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30kW.
C类和D类系统-自带电源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4.9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10C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4.10D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4.11D类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部分的设计应符合B类系统的要求。
5.4.12系统的疏散预案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系统应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灾报警信号;
2应根据火灾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部位,选择最优安全逃生路径,优化疏散指示路径;
3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预案的设计逻辑;
4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能手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4.13系统的供电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1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2h.
5.4.14具有根据火灾报警部位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应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宜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疏散预案。
5.4.15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具有手动完成预设疏散方案的功能。
5.5疏散指示标志牌的设计
5.5.1各类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2个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的疏散线路之间。
5.5.2蓄光型标志牌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25lx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40lx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
5.5.3疏散指示标志牌应设置在地面或1m以下的墙面上。
5.5.4疏散指示标志牌不应设置在可改变指示方向的疏散线路上。
5.5.5在疏散线路中不应设置与应急疏散无关的标志牌。
5.6线路敷设
5.6.1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干线在竖井外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燃导线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2阻燃电缆应在防火线槽或防火桥架内敷设;
3矿物绝缘电缆或A级防火电缆可在桥架内敷设。
5.6.2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阻燃导线,竖井外成束敷设时应在防火线槽内敷设,分支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5.6.3应急照明分支线路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6疏散区域的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
6.1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6.2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6.2.1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6.2.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6.2.3避难层(间)。
6.2.4直升飞机停机坪。
6.3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6.3.1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6.3.2室外楼梯。
6.4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6.4.1消防控制室。
6.4.2消防水泵房。
6.4.3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
6.4.4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6.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
6.5.2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6.5.3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6.5.4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6.5.5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6.6应急照明灯具在60º;到0º;水平线视角内(图中阴影部分)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200cd,60º;到90º;垂线视角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