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水中土地公 | 类 别 | 灌溉蓄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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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住水中,村民想拜土地公也只有搭船过去,但问题来了,并不是每户居民都有船,这一带就只有承租埤塘的养鱼户才有竹筏,虽可商请养鱼户搭载前往,也不收费,却担心水深危险,并不随便载人前往;久而久之,要拜水中土地公就只有在岸边「遥祭」了。
其实即使有船,也不是天天都能拜土地公,头寮大埤的水位落差极大,在农历年底及4、5月的耕种灌溉期,水位低可见底,根本无法行船,这段时间除非有连续大雨,不然是上不了土地公岛的。
由大溪交流道下二高,接向台七线直行,未达慈湖前可见一加油站,沿着加油站旁道路,依「大艽芎古道」指示牌前行可抵。2100433B
水中土地公静静坐在18公顷的头寮大池正中央,当初村民请他搬迁时,圣意不允,现在水灌满了,小小的土地公祠如同立在汪洋之中,四顾茫茫,相较过去的香火鼎盛更显寂寥;不知道土地公是否后悔他的决定?还是劳碌几百年了,他早就算计好要图个清静生活?
只要心存恭敬,恭恭敬敬送走就可以,处理方法有许多: 1送给愿意供奉的人家。 2.用布包好,放到干净的柜子里。 3.送到土地庙,放...
1.米:用「米桶」装八分满的米.米桶裏放一个红包,内藏,茶叶及九个铜钱(或). 2.水:用「水桶」装七分满的水(水要从「旧居」处取). ...
祭拜时辰:头牙、中秋节上午吉时、尾牙下午吉时,平时每月初二、十六日。 供品:半生熟的三牲、果品、金衣符纸、茶三杯、酒三杯、其它随意、求财者再加上五路财神金、土地发财金。 祭拜:点香后先要对...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分类名称 土地 公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 2010-11-30 施行日期 2010-11-30 失效日期 -- ( 2001年 10月 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10号公布 根据 2010年 11月 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49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 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 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
<正>他很晚才回来,很晚了,不知道有多晚!理发店打烊的时候都快十点了,妻子已经收拾完工作台和工具,把地上的头发扫干净,把脏毛巾放进洗衣机洗干净甩干,等等。一切事宜做妥,儿子和女儿已经做完作业也看过电视了,母子三人全都入睡了。他用身上的钥匙轻轻地打开店门,他感觉自己做贼似的,蹑手蹑脚地上了阁楼,走进木板分隔成的属于他们的卧室。他钻进被窝里,像一根刚吸足了水的炸蹄筋,舒畅地伸展身子和手脚。妻子的鼾声渐小,从遥远的梦里醒来,他侧过身子去抱她。妻子轻轻地将他推开,他明白妻子的意思,女
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
词目:土地公有制
英文:public ownership of land
在中国,包括土地国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 在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土地公有制基本建立起来。2100433B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已经 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 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9号
一、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