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税制改革的几项主要内容是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同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改为缴纳增值税。遗产税也有可能被推出。

税制改革基本信息

中文名 税制改革 方    式 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
学    科 经济学 目    的 增进社会福利

房产税改革对税制改革的影响

首先需要明白,“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一个税种,后者是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与房产、土地相关税种的总称。

在 房地产调控过程中,依据中国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政府采取了限购的措施,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由于限购是一种行政手段,于是,人们总希望用经济手 段来替代,房产税被认为是可替代限购措施的最佳手段。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消息一经传出,就有人猜测限购措施是不是要撤了。

其实,限购和房产税 是不同性质的手段,房产税即使能发挥出调节作用,也难以替代限购措施。在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浓厚的情况下,限购是最有效的措施,也是不得不采用的权宜之 计。当游资、民间资金更多地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房地产市场恢复常态时,限购自然就会取消,不必再幻想用房产税来替代限购措施。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依据中国的国情,房产税扩展到个人住房的必要性是:调节个人住房消费,节约住房资源,同时对住房投机有一定的预期性抑制作用。

税制改革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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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取得的最大成效,就是初步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税制改革后,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此后,我们又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税制,特别是针对税收征管体制滞后于税制的状况,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一个健康有效的税制,必须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来保证实施。1998年以来,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以“金税工程”为主要手段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的建设运用,建立海关缉私警察制度,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走私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批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税收征管力度加强,保证了税收持续大幅度增长。2002年全国税收收入(此为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已冲减了出口退税部分)比1993年增长了3.14倍,年均增长17.1%,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数基本同步,其中1994——1997年年均增收995亿元,1998——2002年年均增收1880亿元。税制的重大改革和不断完善,为持续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税制改革休掉旧税制

入世带来的压力是旧税制改革的动力之一。

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税收的影响,会通过贸易这个纽带传递到中国的税制变革上,在市场经济国家所广为接受并且长期通行的一套税收的理念及其运行规则,也要随之带入中国,这对中国的传统理念及其运行规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目前的税收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所以税改的重点将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刘曾参与中国税制改革方案制定工作。

“增值税设计向欧洲方式靠拢”不仅仅意味着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将被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鼓励企业的投资,而且还将使更多的行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农牧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房地产业以及社会服务业,以前没有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的将被包容进去。这可能会增加相关企业税负。

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还是两张面孔,对内一套,对外一套。中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但是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实际上外资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这等于把内资企业放在不平等的位置。两税合并后的统一税率,尚无定论,但不会超过30%,为照顾外商实际利益和平稳过渡,两税合并不排除分步并轨或一段时间内保留一定优惠待遇的实施方式。

化妆品和护肤品等现在不再代表消费阶层的商品将从消费税中剔除,但如果你要买一艘游艇,那就对不住你了。消费税的消费对象是奢侈品;另外一类是政府政策上想予以控制、限制的一类特殊消费品。

税制改革弥补个税制度缺陷

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改后增长最快的税种,8年来平均增幅达48%,200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995.99亿元,但仅占2001年全国税收总额的6.6%。有专家推算,个税税金漏洞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

本来个人收入调节税并非针对普通百姓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配制度由过去的国家拿大头,个人拿小头发展为现在的个人拿大头,国家、集体拿小头。但个税的结构调整并没有反映出分配结构的变化,税法的立法滞后了。

最近的查税风暴就是针对中国个税的流失而发生的,个人收入的多元化,支付过程中现金量过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都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中国个税的缺陷是税制本身缺陷和征收制度的缺陷。税制缺陷表现在对富人收入的监控上没有健全的制度。其次,在个税征收管理的制度上,中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不容易逃税,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税量很大。而国外采取的是综合征收方法,把收入放在一起,统一收税。

中国现行的税制将收入分成11类,按不同税率征税,也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收不同,也就是说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如果采取综合征收办法,可以避免这种不公平。

税制改革常见问题

2010年中国税制改革热点

税制改革物业税

热议不断 谜局待解

从2009年到2010年,“物业税”这一字眼每次出现在各大网站、报纸上都会占据显要的位置,一方面是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另一方面是权威部门的三缄其口,只字不提。物业税距离百姓是远是近,这一问题就如同现在的房地产行业一样,迷雾重重、让人匪夷所思。

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的保有环节征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业税自“破题”之日起就注定了其不平凡的经历,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一大“重器”,很多业内人士更是认为:物业税才是对付目前“土地财政”“炒房热” 两大房价“推手”的杀手锏。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分税制财税体制从中央践行至地方,物业税在设计上应该考虑与市场机制结合以发挥长效机制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进一步合理化。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的财政预算报告称,要完善消费税和房产税。可以预见,无论是有关部门各种文件中数次提及的改革方向,还是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手段,物业税的确有望推出,现在的问题更多的在技术层面。2010年,关于物业税的疑问可能会得到答案。

税制改革资源税

酝酿成熟 呼之欲出

“推出的时机已经到来。”这是目前业内对资源税改革提及最多的一句话。的确,无论是来自政府和社会层面的共识之声,还是理论和技术等层面的成熟度都说明一点:资源税改革在酝酿多年之后,目前已经具备了推出的条件,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推出的时机。

我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于1986年和1994年进行了两次改革和完善,本次改革的核心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可以说,这一改革将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可以实现通过提高税负成本限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使用。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顾问刘克崮说,当前是推出资源税改革的较好时机,首先是当前我国经济处在回升向好时期,这是有利时机,其次是近几年实施的结构性减税,也有利于改革实施,再有就是相关行业已具备了承受能力。

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称改革资源税制度。可以预见,在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产业结构的调整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企业也将会更多的调控,2010年,资源税改革有望正式推出。

税制改革环境税

大势所趋 积极推进

当绿色、低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热词,当西方国家进入全面“绿化”税制的新阶段;当我国面临的“节能减排”目标日益艰巨,当单靠法律和行政干预已不能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时候,税制“绿化”在我国也成为大势所趋。

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2010年,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亦明确表示,要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可以看出,开征环境税的相关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始积极推进。

“环境税的开征将来肯定是大势所趋,很多西方国家各方面的基础好,可以通过税收的手段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从我国来看,一些地方开征环境税是可行的,可以更多的给地方一些小税种的权力。”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苏道俨说。

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出台一个新的税种难免会引起税负增加,所以如何积极的推进环境税、究竟采取怎样的征税模式,将可能在今后一段时间成为开征环境税问题的焦点。

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

目标清晰,已在改革的十字路口

个人所得税可以称为是根敏感的神经,每一次的触动都会引来极大的关注。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较少部分,但因为与亿万百姓切身相连,所以备受关注,很多人对税制的了解甚至都是从个人所得税开始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一直以来都是十分清晰的,就是从目前实施的是分类税制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很多业内人士指出,解决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所有问题都需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体系来实现。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高培勇说:“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处在改革的十字路口,这项改革首先要破题,改革的步伐能不能在2010年加快,要看相关部门的准备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从现在来看,这种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完善。

税制改革1993年

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改革财政税收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4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将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原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继续担任局长。

4月23日和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税收工作的汇报,研究税制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提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要求。

4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副局长杨崇春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5月1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发出《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其中提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7月20日~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重点研究加强宏观调控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

7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

8月底~9月初,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税制改革方案和财政部起草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即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1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取消产品税、盐税、特别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

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2月2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将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

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税制改革1994年

1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1月27日,中共中央同意成立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金鑫任书记。

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

2月5日,国务院任命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兼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等人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2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意见》。

税制改革1995年

1月6日,中共中央任命项怀诚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举行庆祝建局45周年大会。

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即日公布施行。

5月3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会议,国务委员罗干主持会议,朱镕基、李岚清副总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到会并讲话。

8月8日~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戴河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

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即日公布施行。

税制改革1996年

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12月17日~2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

税制改革1997年

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2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

2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增设了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和其他若干涉税条款。

7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论述了有关税收问题。

10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税制改革1998年

3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3月18日,中共中央任命金人庆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3月31日,国务院任命金人庆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4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视察国家税务总局,听取该局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6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税制改革1999年

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3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致信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号召全国大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税制改革2000年

1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1月12日~19日,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党校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党校校长胡锦涛出席研讨班开班式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分别为学员作了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出席研讨班结业式并发表重要讲话。

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

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等文件。

10月2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2个单位报送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部和海关总署发出《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11月1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会议。会议由国务委员、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仪主持,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副总理李岚清和国务委员罗干、王忠禹出席会议,朱镕基作了重要讲话。

税制改革2011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税制改革2013年

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对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作出规定。

税制改革文献

探讨“营改增”税制改革下企业税务风险 探讨“营改增”税制改革下企业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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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改革作为我国财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自2012年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对国家的税制改革有着长远影响。但是由于很多企业对于“营改增”内容不太了解,对其税务风险也没有一个合理的评估,使以后的财务工作出现很大困扰。本文对“营改增”模式下的企业税务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给涉事企业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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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的分税制改革 “营改增”背景下的分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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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改变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影响中央和地方财力规模。税制结构和财力结构的变化使分税制改革势在必行,建立事权和财权相适应的制度,才能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的实现。在\"营改增\"背景下,分税制改革路径应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围绕\"共担、共享、共推\"的原则深化改革,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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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文献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章节安排

第四节 研究方法

第五节 本书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 房地产制度与税制改革的概念内涵、理论及交汇现状

第一节 房地产制度及税制改革的研究内涵

第二节 房地产制度及税制改革研究相关理论基础

第三节 房地产制度与税制改革的交汇点及存在问题

第三章 房地产制度与税制改革衔接处置的他国及地区经验

第一节 “一物多权”理念下的英美法系国家、地区改革经验

第二节 “一物一权”理念下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改革经验

第三节 共通结论

第四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与税制改革的衔接

第一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房地产制度及其税制的挑战

第二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博弈分析

第三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房地产及税制改革的协调

第五章 去“土地财政”后房地产制度改革与税制改革的衔接

第一节 去“土地财政”的客观必然性

第二节 去“土地财政”后房地产及税制利益的重新分配转换

第三节 去“土地财政”后房地产制度与税制改革的协调

第六章 城乡一体下房地产制度改革与税制改革的衔接

第一节 城乡一体化是房地产制度改革加速的助推器

第二节 城乡一体房地产制度及税制改革中的公平、效率要求

第三节 与城乡一体房地产制度协调的税收制度设计

第七章 完善房地产制度及其税制改革的协调配套制度

第一节 深化农村“三权分置”改革

第二节 完善住房租售并举制度

第三节 协调房地产增值收益分配格局

第四节 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

第八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房地产和税制改革动态衔接制度体系化构想

第一节 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房地产制度要求

第二节 以房地产市场机制效率和公正为改革指针

第三节 税制改革服从房地产市场体制公正和效率需求

第四节 采用“试点、扩大、推广”的逐步改革路径

第五节 制度变迁中的次优选择

第六节 以税收制度保障土地的资源属性和房屋的居住属性

参考文献

后记

房地产制度是人类文明社会制度建立的基石,既是各国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也离不开税收对房地产产权的确认、保障与调控,二者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天然不可分割。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房地产制度发生巨大变化,形成相对健全的市场体系,广大农村却受限诸多、停滞不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宅基地的试点流转,在加快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的同时,也为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资金来源带来挑战,如何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前房地产领域体制改革的关键。本书以房地产制度与税制改革的衔接为主题,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财政”改革和城乡一体化改革层面,深入探讨了二者在新形势下配套、协调改革的思路,并提出动态衔接制度体系化的构想,以推动城乡一体房地产市场的建立。

稳步推进建筑业营改增税制改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特别是在自治区GDP的贡献率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今年5月1日,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建筑业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大战略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建筑业通过“营改增”,将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而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自治区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以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等精神,在5月1日前完成了全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测算调整,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五一”前已印发各地、州、市贯彻实施。前一段时间,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站,克服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等困难,组织发挥相关单位、企业和专家的作用,加班加点,在5月1日前同步完成了全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测算调整和与各地的对接工作。借此机会,我代表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测算调整工作中给予支持的单位、企业及专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的改革实施工作,特别批准举办全区建筑业“营改增”的调整工程计价依据的宣贯培训班。举办这期宣贯培训班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建筑业“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推动各级管理部门、企业掌握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深入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及工程造价的影响,熟练运用现行计价依据调整方法,确保建筑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建筑业税制改革工作,讲几点意见,也作为开班动员,供大家参考。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性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工作是贯彻党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要内容。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可以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带动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通过“放水养鱼”增强发展动力和后劲。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促进设备更新,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发挥对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特别是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面营改增后,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上来。推动建筑业“营改增”,要从谋划建筑行业发展、确保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加强与财税部门的配合和协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税制改革政策和厅里印发的《实施意见》,落实好建筑业“营改增”各项任务,加强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企业受惠,地方得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经济升级,扩大社会就业,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为本地区经济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建筑业“营改增”的各项具体任务建筑业“营改增”的政策已经明确,关键在于抓好实施,及时发挥好政策效用。一是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重大意义,全力以赴做好各地施工企业的政策宣传引导工作。“营改增”税制改革贯穿于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招投标、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计等各个环节。各地、各部门应履职尽责、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形成联动机制,要切实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各项工作的衔接,促进企业快速转型升级,保证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二是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方面要全面掌握国家、自治区政策动态,做好对行业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另一方面要做好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以及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的宣传工作。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近期在全区分片区组织开展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宣贯培训,请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好本地区的宣贯培训。同时,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及时采集、测算和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价格信息。三是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强化监督管理与服务。一方面要加强政策研究,完善评标办法,修订完善《自治区施工评标规则》,并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工作进程,统一规范全区电子招投标平台,为企业提供便利,使招标投标活动满足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另一方面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求招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四是企业要加强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对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等方面将产生深远影响,比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价税分离的原则将会作一系列的调整,今后无论是概预算的编制还是最高限价的确定、招投标标价、竣工结算等等这些规则和模式都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营改增”不仅是税制方面的改革,也是工程造价的改革,并涉及到建筑产业的各个方面。对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不仅仅是由一个税种转换为另一个税种,同时可能带来企业税负与净利润的增减变化、商业模式的调整、组织架构的重设、供应商的重新选择、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优化等一系列影响。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税制改革及工程造价组成变化给企业投标报价带来的影响,认真学习“营改增”实施的有关财务、税务的政策规定,改变过去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加强内部管理,不断规范市场行为,才能顺势而大,发展壮大。“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从整个行业来说,经过国家的试点和测算整个行业的税负肯定是下降的,但是对我们每个企业不完全是这样,如果我们内部管理水平比较高的应该是减负的;如果我们是中间的平均水平,应该是持平的;如果我们管理粗放,抵扣税项少,应该是税负会加重的,所以在这里面企业转型升级大有可为。五是相关工程造价计价配套软件公司应尽快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将建筑业“营改增”配套软件的计价规则及时调整到位,确保招投标活动和企业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及时做好客户的跟踪服务。客户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软件研发单位要及时服务,并不断完善软件功能,提高计算准确率和系统的稳定性。三、跟踪调研,做好建筑业“营改增”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各地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和企业税收变化情况的动态跟踪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全区行业“营改增”工作出现的问题。改革毕竟是一项新的事务,在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不断完善“营改增”政策措施。同时,要做好运行情况的调研工作,针对突出问题,深入企业调研,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跟踪分析企业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研究“营改增”对稳增长、调结构的作用效应。要围绕改革对经济运行、社会民生、企业负担等方面的影响,及时做好阶段性总结工作,积极提供完善政策的措施和建议。这里面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跟踪调研,发现有关新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包括住房城乡建设厅及财税部门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位领导、同志们,做好建筑业“营改增”改革工作,既是我们承担的一项艰巨的任务,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敢于担当,共同努力,确保建筑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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