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电源供电当然是引自两个电源,馈电线路是两条;一用一备的电源,就是双电源供电。
双回路电源是这样的:两路进线接自不同的区域变电站;双回路电源是电源来源不同,相互独立,其中一个电源断电以后第二个电源不会同时断电,可以满足一二级负荷的供电。
1、定义不同双电源标准说法叫双重电源: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是互相独立的。双回路供电指的是一个负荷有两个供电电源的回路。两路电源来自同一变电所且不同段母线(有时因倒...
双回路电源供电一般适用于消防供电系统、电梯供电、医院手术室和有些特殊的不允许停电的供电系统,所谓双回路供电是指供电系统从两个不同供电系统分别接入电源给供电,形成一供一备两个回路,一旦主回路断电,通过自...
一般来说,对于重要的电气设备,为了保证其供电的可靠性,通常采用两路电源为其供电。一路作为正常电源,一路作为应急电源,即备用电源。这两路电源的电压等级、性质等均一样,不同的是,这两路电源应该分别来自不同...
供电系统在中波发射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一个设计合理、操作便捷、运行可靠的供电装置,是广播安全播出的重要保障。合理设计和安装双回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能减少电源突然断电及交换瞬间电源质量差对设备造成的危害。文章主要对供电双回路自动切换装置的科学设计和正确应用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煤矿企业“双回路”电源建设工程指挥部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指 挥 长 陈 华(副市长)
副指挥长 毕春生(市供电局局长)
何鸿耀(市煤炭局局长)
成 员 罗安先(市政府办副主任)
刘宗华(市供电局副局长)
王朝勇(市经贸局副局长)
王运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太刚(市安监局副局长)
樊宗彬(市煤炭局副局长)
赵国洪(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元亮(市监察局副局长)
蔡聪黎(市审计局副局长)
何应双(中枢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 邦(茅台镇镇长)
周 卓(合马镇镇长)
张 辉(沙滩乡乡长)
王 强(坛厂镇镇长)
程晓秋(长岗镇镇长)
陈金辉(鲁班镇镇长)
方 庆(五马镇镇长)
杨勇方(茅坝镇镇长)
张文德(后山乡乡长)
代学斌(喜头镇镇长)
王招友(高大坪乡乡长)
刘 翔(大坝镇镇长)
雷伦远(火石岗乡乡长)
黄泽凯(三合镇镇长)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学员问题】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所需的电源的设计规定?
【解答】1、通信设备所需的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给。
2、通信设备所需的各种直流电源,可由2、组直供式整流器或采用以浮充电方式运行的1、组蓄电池供电。
当采用蓄电池供电时,蓄电池容量的选择,应按供全部负荷1h、用电确定,并应设置1台备用浮充设备。
当有多台调度总机时,应尽量合用直流电源设备。
3、当通信设备采用直供式整流器供电时,应装设事故备用电源,可由厂用220V操作蓄电池组,经自动投入的逆变器或变流机组供电。
4、交直流配电屏的容量,可按所需最大负荷确定。
5、直流馈电线总电压降对60V、的电源不得大于1.6V;对48V、的电源不得大于1.4V;对24V、的电源不得大于1.2V.
6、24、48V、及60V、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2.4mV;220V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4.4mV.若超过上述限值时,应加装滤波设备。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第六十二条 每一矿井应有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
(一)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二)矿井的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三)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三)10千伏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四)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六十三条 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一)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
(二)主排水泵房;
(三)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
(四)主要通风机房;
(五)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
注:1、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4、5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六十四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登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应超过10000伏;
(二)低压,不应超过1140伏;
(三)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伏;
(四)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伏;
(五)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六十五条 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六十六条 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第六十七条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六十八条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第六十九条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
第七十条 每一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七十一条 矿井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第七十二条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一)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
(二)铠装电缆应每隔100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
第七十三条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一)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二)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多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
(三)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四)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五)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六)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七)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欧姆。
(八)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欧姆。
(九)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安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安。
(十)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进行。
第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得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
第七十五条 在380/220伏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
第七十六条 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伏。
第七十七条 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各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
第七十八条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一)工作执行信号;
(二)提升中断指示信号;
(三)提升种类信号;
(四)检修信号;
(五)事故信号;
(六)无联系电话时,应设有联系询问信号。
第七十九条 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
第八十条 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
第八十一条 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
第八十二条 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
第八十三条 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
第八十四条 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
第八十五条 参与事故分析,制定技术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