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上海市政拆房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3年06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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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公路129弄7号J902室 |
你好,经过我在上海的咨询与调查,给你推荐这几个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公司,这家公司在上海当地的知名度挺不错的,地址:永和路318弄东方环球企业中心,还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钱桥路3...
上海集海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船厂路181号1幢312室 交通:龙华中路东安路 - 公交站 途经公交车: 1222路 中山南二路船厂路 - 公交站 途经公交车: 41路 104路 144路 ...
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是由成立于1959年的上海市花木公司改制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花、鸟、鱼、虫及辅助用品生产、销售。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下设商店销售、生产经营、绿化设计、施工、房产开发、合资企...
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是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市政工程设施“管养分开”改革的要求,于1999年11月成立。时任上海市副市长的韩正同志给公司揭牌。
倾力打造全国领先的专家型现代化施工企业大跨度及空间钢结构是现代大型公共建筑采用的主要结构形式之一。由于体量巨大、造型新颖、结构复杂,不仅施工难度大,而且安装精度要求高于一般钢结构,尤其是与幕墙围护结构直接相关的空间钢结构,以及某些类似大型机械组装的大跨度特殊结构如可开合结构,安装精度控制更是施工技术的关键。公司通过科技攻关和施
【案情介绍】
李某是吉林省长春市某区居民,2016年当地政府规划调整,李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过程中,由于不明身份人偷偷拆除了李某的房屋,给李某造成重大损失,于是联合周围同样被偷拆房屋的户主联合,找到了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代理。
【案情分析】
经过我所律师与李某的交谈,得知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专业知识和大量经验作出具体方案。案件中首先要确定偷拆人的身份,经过律师专业操作,调查得知偷拆行为为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由于各个地方机关编制不同,所以我所律师又向市政府提起复议程序,确定主体可以作为单独的行政主体进行诉讼。最关键的还是追究其违法强拆的责任,经过律师的严密方案,在庭审中叙述了我方观点,并对被告辩解进行反驳,依照法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在律师的协商下,为十几户居民取得合理赔偿。
【杰睿说法】
本案中,追究违法偷拆的责任是重点,直接关系到维权结果。因此前期我所律师针对偷拆人身份,能否作为被诉主体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并收集相关证据,才能在庭审时有理有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以及大量经验的积累,用法律人的法律逻辑思维,对案件提出最简洁最完美的维权方案,这也是被拆迁人找律师代理的原因所在。
社会不断的发展,城市必然扩大,就会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拆迁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2100433B
【摘要】
在我国房屋拆迁已经是普遍现象,为改造新农村,建设现代化城镇,大量房屋,违建房,棚户区都面临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人想要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在得到更大利益之前拒绝配合相关的拆迁工作。那么就出现了强拆房屋的现象,也有更多的钉子户与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抵抗,也就出现了更大的矛盾,下面是对强拆房屋进行的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某地政府拆迁房屋及征收土地已经做出公告,写明具体补偿方案,刘某因不服公告中具体的补偿数额而拒绝签字和搬走,依旧在房屋内生活,而有大部分人因不满补偿条件与刘某一样拒绝拆迁。之后因调解不当发生冲突,村民与政府之间处于僵持状态。某日,因刘某外出,政府施行强行拆迁房屋行为,因家人都不在家,所以无人受伤,而房屋已成废墟。故此刘某与村民一起状告当地政府强拆房屋。
【杰睿说法】
本案中,因家人不在家造成强拆是否合理合法。强拆房屋是不能的,但是政府可以强行征收土地房屋,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如被征收人即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行政诉讼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
因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使得农民及被拆迁户有了合法的途径解决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但还有一些偏远地区的补偿款数额较低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深,使一些部分不法部门及承包商有利可图,使用暴力方式强行拆迁和使用威胁等手段达到目的,严重影响国家及我党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层出不穷的报道以及流血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多的问题浮出水面,而我国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在积极解决问题。所以在之后的生活中有相关问题请您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不但保护你的安全,也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武器来武装自己,用正当的手段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也欢迎来杰睿律师事务所咨询及解决您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