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04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慧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废弃物及粪污水、生活污水收集及运输;船舶残油、油污水收集及运输;应急抢险清污,围油栏布设;保洁服务,劳务服务,河道疏浚,航道工程,陆域吹填工程;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清洁服务,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河湖整治建设工程专业施工,航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园林古建筑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会务会展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船舶设备、油品检测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等。 

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年04月22日
总部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24号三楼

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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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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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环境科学

词目:水域环境功能分类

英文:water body environmental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水域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

  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将相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纳入河道养护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生态环境以及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河长制)

  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纳入河长制管理内容,予以统筹协调。

  第五条(规划)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水域保洁作业码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布局,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区水务、规划资源等部门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编制本辖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六条(责任区制度)

  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

  第七条(责任人确定)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基本规定予以确定:

  (一)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栈桥、亲水平台等设施占用的水域,由相关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确定的其他责任人。

  第八条(责任要求)

  责任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责任区责任要求的规定,履行责任。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劝告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绿化市容、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责任告知书)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制作责任区责任告知书,并组织向责任人发放。责任告知书应当载明责任人、责任区具体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制定。

  第十条(责任人信息档案)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责任区具体范围、履行责任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自律管理)

  本市鼓励一定水域范围内的责任人对履行责任实行自我管理。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保洁区域等级划分)

  水域保洁区域,根据水域所在地功能区特性、特定活动区域内环境质量要求等因素,实行分等级保洁。

  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对应等级的保洁质量要求。

  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等级及其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作业服务单位)

  水域保洁作业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委托作业服务单位实施,并与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

  作业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作业服务项目名称、区域、期限、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质量标准等内容。

  作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作业服务规范)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作业方式、作业频率等要求实施水域保洁作业,并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作业人员穿着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二)作业设施、设备清洁、安全、有效;

  (三)按照规定对拦截、打捞的漂浮废弃物进行分类;

  (四)船舶作业和停靠时,不妨碍其他船舶的通行;

  (五)船舶的作业排放控制符合大气、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作业服务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实施水域保洁作业时,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评议)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作业服务单位的水域保洁作业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延续作业服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评议过程中,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水域保洁作业服务区域内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水生植物污染治理)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部门结合水葫芦、绿萍等水生植物的生态特点、分布和扩散区域、时段等因素,制定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

  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水生植物污染治理作业的组织和指导。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制定专项作业方案,提高水生植物拦截、打捞、收集和处理作业效率。

  第十七条(船舶生活垃圾管理)

  从事船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船舶在本市交投船舶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存放船舶生活垃圾,并交付给相关收集、运输单位。

  第十八条(应急处置)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在重大活动、水生植物爆发性生长以及漂浮废弃物聚集等情况下的保洁保障和快速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二十条(科研开发)

  鼓励作业服务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和推广智能、环保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

  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宣传)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知识和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自觉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配合水域保洁作业、尊重作业人员劳动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长三角区域协作)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划、责任区、水域保洁作业服务等领域的协作,推进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协商,共享下列信息:

  (一)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划、水域保洁、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二)水生植物分布、扩散和治理相关信息;

  (三)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对水生植物污染的联防联治,推进形成水生植物源头控制以及拦截、打捞、收集、处理作业的协同机制。

  第二十四条(指引性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确定责任人、责任区范围等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确定作业服务单位的;

  (三)不依法履行水域保洁作业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对发现、投诉或者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根据1993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修正、根据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规定》?

  本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东缘,境内河网密布、水系发达。相应地,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一直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10月,市政府发布了政府规章《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于1993年、2004年和2010年作了三次局部修改。老规定的施行,对落实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规范水上环境卫生作业、明确船舶垃圾处理要求,加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本市水域环境卫生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在以往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此次制定新的《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一是遵循城乡一体、水岸联动的思路,将农村水域纳入管理范围,实现城乡全覆盖,并进一步拓宽管理内容,增加市容方面的要求;二是把握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的原则,在实践工作基础上,完善水域责任区、水域保洁作业、水生植物污染治理等具体规范和要求;三是坚持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的理念,进一步丰富社会治理措施,打造治理新格局。

二、这次新《规定》在适用范围上有什么变化?

  老规定重点规范的是本市城镇、独立工业区、港区、风景游览区等范围内的水域环境卫生。此次新《规定》一方面从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提升村容村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方向出发,明确对城市、农村的水域实行全覆盖管理。另一方面,从强化水岸联动、水岸共治的要求出发,对管理内容作了进一步拓展,在环境卫生管理基础上,增加了市容方面的要求。

  三、新《规定》对水域责任区有哪些具体规定?

  责任区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新《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基础上,重点从两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是关于水域责任区的责任人确定,除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外,进一步明确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栈桥、亲水平台等设施占用的水域,由相关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是要求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制作水域责任区的责任告知书,并负责组织向责任人发放;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还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责任区具体范围、履行责任情况等基本信息。

四、新《规定》对水域保洁作业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相比较老规定,此次新《规定》关于水域保洁作业的规定更为丰富,包括:明确实行分等级保洁制度,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对应等级的保洁质量要求;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作业服务单位实施水域保洁作业,并与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明确作业服务项目名称、区域、期限、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质量标准等内容。作业服务单位按照协议实施水域保洁作业时,还应当遵守相关服务规范,比如确保作业设施设备清洁安全有效,对漂浮废弃物进行分类以及不得妨碍其他船舶通行等。

  对于实践中容易发生的水葫芦、绿萍等水生植物污染水域问题,此次新《规定》也作了专门要求,明确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制定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作业服务单位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和镇(乡)政府要加强这方面治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五、对于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社会治理,新《规定》有哪些具体举措?

  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实行社会治理,是提升工作实效的重要路径。对此,新《规定》积极固化、推广实践已有经验成果,具体举措包括:一是鼓励水域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绿化市容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推进自律管理工作;二是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通过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到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工作中来;三是要求政府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自觉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配合水域保洁作业、尊重作业人员劳动的意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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