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上海市水务局 | 隶 属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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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上海市水务局
(二)法规处(社会宣传处)。
(三)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四)综合规划处。
(五)计划财务处。
(六)科技发展处。
(七)河长制工作处(河湖管理处)。
(八)水资源管理处(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
(九)建设管理处。
(十)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
(十一)海域海岛管理处(海洋经济协调处)。
(十二)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处(安全监督处)。
(十三)设施运行管理处(滩涂海塘处)。
(十四)审计室。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史家明(党组书记、局长)
刘晓涛(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远鸣(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周建国(党组成员、副局长)
阮仁良(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昊旻(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王梦江(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有关水务、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水务、海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水务、海洋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除涝规划、污水污泥处理规划、雨水排水规划等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组织编制市属水务、海洋建设规划、计划,提出水务、海洋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有关水务、海洋的价格、财务等建议,参与对水务、海洋管理资金使用的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滩涂资源,组织编制滩涂保护和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长江河道上海段采砂管理工作。
(七)负责供水行业的管理。组织编制供水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水压、水量、水质的监控和自来水供应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排水行业的管理。负责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调度的监管。负责组织市属污水处理设施规划服务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纳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排放单位。
(九)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负责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负责水利行业的管理。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湖泊、江海堤防管理,参与水务建设市场管理,组织指导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监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管。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海岛、海岸线和领海基点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参与重大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理。
(十五)指导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和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协调和仲裁跨区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水务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指导重要水务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七)开展水务、海洋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水务、海洋相关信息化建设。
(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和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上海市水务局要推进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陆海统筹、江海联动,更好服务海洋强国建设。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上海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和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上海市水务局可以提请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以上海市防汛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要负责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根据农业生产需求,配套建设和管理养护灌溉泵站、灌溉渠道、渠系建筑物、道路等基础设施,保障农业生产能力;在满足农田基础设施配套的基础上,开展高效节水、农田水利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应用推广。上海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农村河道和圩区排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养护;指导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水利改革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水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
局党组书记、局长顾金山局巡视员陈伯深副局长杨健副局长沈依云副局长朱石清副局长刘晓涛副局长陈远鸣总工程师陈庆江局副巡视员卫洪达
兄弟进去了吗?我今年考试也过了,不知道里面情况如何
局党组书记、局长:史家明
局巡视员:陈伯深
副局长:杨健
副局长:沈依云
副局长:朱石清
副局长:刘晓涛
副局长:陈远鸣
总工程师:陈庆江
局副巡视员:卫洪达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2021年4月,上海市水务局河长制工作处(综合督导处)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2100433B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到处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景象。3月6~8日,上海市水务局张嘉毅局长带领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共33人来我省考察水利工作。
1 / 1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关于要求编制“市政消火栓维修养护定 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 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沪水务 [2010]794 号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10.12.22 【实施日期】 2010.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XP10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关于要求编制“市政消火栓维修养护定额”的通知 (沪水务〔 2010〕794号) 市供水管理处: 为贯彻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是一个行政服务中心。
所获荣誉
2021年10月,被授予“2021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称号。
2021年11月23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评为“第九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行为,提高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和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统称“市水务海洋部门”)依法接收行政审批申请的活动。
第三条(办理原则)
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接收部门)
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受市水务海洋部门委托,统一接收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审批书面决定或者行政审批证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第五条(AB角工作制)
受理中心申请接收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实行受理人员AB角工作制,工作时间内负责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的受理人员始终有人在岗。
第六条(申请相关信息公开)
受理中心应当将下列信息在受理窗口和市水务海洋部门网站上公布:
(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二)申请书格式文本、填写样表和填写说明;
(三)本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七条(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受理窗口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的文字说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的范围、类型、有效期等。
第八条(收件审核)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市水务海洋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当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按照办理流程及时移交主办部门;
(二)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市水务海洋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名;
(四)可以当场决定的事项,应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决定书,不再出具《凭证》。
第九条(收件凭证)
《凭证》包括申请材料名称、份数、原/复印件和备注,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申请材料为复印件,但需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的,受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凭证》中材料目录应当与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一致。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凭证》一式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受理中心留存。
第十条(受理申请)
主办部门收到受理窗口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应当自出具《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详细列举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对经过补正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主办部门逾期不作出受理决定或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再补充提供申请资料,也不得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撤回申请)
申请人可在行政审批决定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主办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即中止审批,若有已缴纳的费用,应当同时返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档案要求,整编归档。申请人要求退还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的,应当按照《凭证》退还申请材料,在流转单上签注领取人和领取日期,并由领取人签名。
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第十二条(放弃申请)
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后,逾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主办部门即日起中止审批,若有已缴纳的费用,应当同时返还申请人。经办人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回原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档案要求,整编归档。申请人要求退还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的,应当按照《凭证》退还申请材料,在流转单上签注领取人和领取日期,并由领取人签名。
第十三条(其他形式申请)
申请人除在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外,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收件凭证可采用传真、信函或直接送达等形式送达至申请人。
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或者根据规定需提供书面材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或者书面材料,在核对原件或者收到书面材料后出具《凭证》。依法需要申请人现场申请的,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申请人以信函、电报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窗口的收讫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进入接收设备记录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四条(问题咨询)
申请人现场咨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窗口应当予以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进行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是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具体负责本市排水行业管理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