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文    号 绥政发〔2010〕18号
颁布机关 绥化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10

正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绥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结合市情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全市所有公共建筑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政府投资或建造的民用建筑必须率先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应在节能新建筑体系、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鼓励非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新建住宅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新建住宅可参照实施;各县(市、区)应有计划地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二)建设(房地产开发及棚户区改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二、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三)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要抓紧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制和机构队伍,加大建筑节能管理力度,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建筑节能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负责这项工作。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作顺畅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建筑节能激励约束、监督举报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曝光,并严肃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五)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制定建筑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在媒体上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省、市的部署安排以及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培训,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科普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要充分利用节能减排领域资金政策。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开发)、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大对建筑节能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政策,争取有效的资金补助。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八)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要积极采用国家及省推荐的节能设计评估和检查软件,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其质量、性能指标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与材料应经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达标的方可选用。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十一)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予以鉴认。同时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符合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予以鉴认。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管理到位

(十二)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行节能公示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自工程开工和销(预)售之日起,在施工现场和销(预)售现场显著位置将建筑的节能构造措施、节能技术指标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节能公示前,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备案后悬挂节能公示牌,公示内容要与备案内容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相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十三)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十四)加强建筑节能产品的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筑节能产品核准工作。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产品核准推荐申报工作,并对获得核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实行核准管理但未取得核准证书的建筑节能产品,各建设、设计单位不得选用,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监理单位要严格地进行监督。如有违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令其改正,并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十五)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并将建筑节能验收纳入到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中,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六)实行建筑节能工程认定统计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申领房屋产权使用证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节能认定统计备案。

(十七)严格开展建筑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审图机构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等不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审图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达不到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产品(包括材料和设备)应视为不合格工程,有关部门不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发放产权使用证。

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十九)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建筑节能技术公告和节能推广项目目录,引导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中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

(二十)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住宅建筑要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并预留管道。新建住宅小区要适当实施太阳能光电、光热集中应用技术。

(二十一)加快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突出抓好太阳能、风能、热泵技术等在建筑领域应用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对采用成熟的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节能效果好的建设项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

绥化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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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 民用建筑节能的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 该法由八届全国人大第28次常委会通过,是我国节约能源大法,其中有许多条款(如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37条等)与建筑节能有关,尤其是第3...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什么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对“建筑节能”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 该法由八届全国人大第28次常委会通过,是我国节约能源大法,其中有许多条款(如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37条等)与建筑节能有关,尤其是第3...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文献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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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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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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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建筑节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为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能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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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测绘事业的发展,提升测绘服务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事业,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测绘成果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政府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开发、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重大灾害防治等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地理信息支撑,对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准确掌握统筹省情省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山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省测绘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测绘法规日趋完善,统一监管不断加强,基础测绘稳步推进,科技兴测成效显著,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高。但是,面对我省经济社会对地理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还存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不完善、统一监管不到位、基础地理信息比较短缺、服务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关心和支持测绘事业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通知》(晋编字〔2005〕5号)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地)县(市、区)测绘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00号)精神,落实好同级测绘行政管理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同级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省级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测绘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基础测绘列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要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与现代测绘科技的发展相协调,与国家及地区重大发展战略相匹配,以保障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项目实施。

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要坚持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实施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工程,建设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着力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更新,不断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全面推进基础测绘工作,加快各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全面推进数字山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持续需求。

省人民政府继续对贫困地区基础测绘提供经费支持,促进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协调发展。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测绘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实施“科技兴测”战略,提升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优化测绘科技资源布局。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推动测绘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更新装备,提升水平。加强现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和传输能力,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是测绘工作的职责。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加强地理信息资源整合,推进全省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和各级基础地理信息交换中心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应用好山西省1∶25万、1∶5万、1∶1万三个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山西省高精度三维大地基准、山西省似大地水准面五大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政府决策、有关部门规划与管理、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的地理信息需求,为国家安全、防空、战备、反恐、战略导航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支持。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为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积极编制专题地图,丰富地图品种,打造地图精品,繁荣地图文化,满足人民对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加快建设本部门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推进本部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与现代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地测绘管理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

六、全力推进测绘法制建设

加强地方测绘法规建设,加快基础测绘、矿山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市场监管、数字化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维护等方面的地方测绘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不断完善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法制宣传与普法工作,强化测绘法制意识。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快完善我省测绘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七、强化测绘统一监管

加强资质管理,强化测绘市场监管,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诚信、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地图市场、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严格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审查制度,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地图以及地图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正确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推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等各项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加强矿山测量监督管理,规范矿山测量行为。落实好测量标志管理维护经费,着力解决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问题,切实加强测量标志管理与维护。加强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管理,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增强测绘工作的科学性。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各类测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进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协调发展。

八、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和谐测绘行业

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改善人才成长环境,加强人才培训和教育,强化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工作,努力提高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服务。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要求,着力建设具有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经营管理、技术骨干三支人才队伍,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改革,建设技术装备先进、作风过硬、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保障队伍。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协调和中介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省外的测绘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测绘单位的竞争能力。加强测绘队伍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创建良好测绘风尚,建设和谐测绘行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把测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努力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测绘事业的发展,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2008年3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8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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