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登记机关 | 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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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1996年5月20日 | 发照时间 | 1996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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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 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 通知》以及《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 【标 签】纳税评估对象 ,纳税评估流程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国税浦稽﹝ 2002﹞20号 【发文日期】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评估 为了认真解决前一段时期开展商贸企业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切实开展 纳税评估工作,有效遏制犯罪分子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手段从事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市 税务局近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0年,是隶属于厦门市政府的大型国有投资企业集团 。2020年 年度营业收入超过4400亿元、资产规模超过4300亿元 ,位列2021年度《财富》世界500强第148位 ,主要业务涵盖供应链运营、城市建设与运营、旅游会展、医疗健康、新兴产业投资等领域
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发房产)隶属于厦门建发集团,一直以来,致力于成为“中国优秀的房地产投资运营服务商”,已连续十年获得“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 。建发房产业务布局覆盖福建、华东、华中、华南、华北、西南区域,遍及厦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苏州、杭州、济南、南京、长沙、成都、武汉、贵阳、重庆、宁波、南昌等70余 座城市 ,已在境内外形成了房地产开发、城市更新改造、物业管理、商业管理、代建运营、关联产业投资六大业务板块 。
建发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发国际集团”(股票代码:HK.01908) ,是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发房产)控股子公司 。
建发国际集团致力于成为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产业链综合投资服务商,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体,以房地产产业链和关联产业投资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战略布局。
建发物业(股票代码:HK.02156)作为建发房产旗下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始终坚持客户满意为最终检验标准,全程提供以人为本的客户服务,不断升级交房后的居住品质;注重对每一户家庭的关爱,为业主提供专享的增值服务,以高标准,打造具有钻石品质的生活家园。未来,建发物业将始终坚持发现需求,超越期望,共筑幸福的核心价值观,在引领美好生活同时,为客户提供更具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努力成为"一流的城市空间运营服务商"。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9-10
【生效日期】1990-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 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浦东新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浦东新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浦东新区土地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浦东新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方式或采取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需用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于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市道路、桥梁、铁路、隧道、公共绿地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已经完成市政设施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开发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建设后,可以按规划用途分割转让。
通过出让、转让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一)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二)工业土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居住用地七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用途确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对从事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用地,一般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其出让金根据不同的土地开发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等级、用途、规划参数、用地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货币方式支付,外商用外汇支付。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第十一条浦东新区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军事设施用地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申请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
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如发生土地用途变更,以及除自用居住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因买卖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市人民政府根据浦东新区建设需要另作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支付。
第十三条鼓励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方企业,按照规划,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条件与外商合办企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折算为政府投资入股,并可将其中一部分股金返回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中,与外商合办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及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迁移企业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可返还部分出让金用于该企业的搬迁等生产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可以无偿收回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浦东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集中用于浦东新区的土地开发、城市建设等。
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与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申报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出让后发生的转让、出租、交换、继承、赠与、抵押、终止等事宜,应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内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民建房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其他地区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仍按现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九条浦东新区内可设立为房地产市场服务的中外咨询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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