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节能相关科研、技术、服务、管理、工程的研究机构和节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律、管理、协调、服务,团结上海市节能相关科研、技术、服务、管理、工程的研究机构和节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促进节能减排事业的持续发展,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积极推进上海市节能减排的科技资源与产业研究相结合,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为推进“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环境友好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遵守及贯彻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政策法规,并根据本协会工作特点,组织、落实会员单位建立和实施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二)规范会员行为,提升科技创新,带动学术发展,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
(三)系统的对国内外节能各领域的技术研发状况进行详细调研,密切关注节能技术发展动向,做好节能领域科研方向的引导工作;
(四)做好有关节能工程技术创新、转化、应用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定期举办节能技术讲座,召开有关的节能技术研讨会及节能领域的学术年会,编辑论文集,通过开展学术活动、科技展览、信息交流、技术咨询等活动,加强节能领域各单元之间、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研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标准、法规、发展战略理论和规划、重大课题等方面工作,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六)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承担向会员发布各种技术信息、宣贯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培训、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协助政府做好政策、标准、法规的研究,专业人才的教育及培训工作;
(八)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节能领域的四技服务,开展学术活动、科技展览、信息交流,论文编辑,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推广;标准规范研究;人才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九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凡从事节能相关科研、技术、服务、管理、工程的研究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四)个人会员条件:节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研究、教育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有向协会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资料信息、技术指导和享受相关服务的权利;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规章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本协会、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宣传本协会章程,扩大本协会影响,积极发展新会员;
(五)按本协会要求真实反馈各种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改进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上海地区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六)按本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四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含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须在选举前将人员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开展对会员的审查和评定,开展机构间协调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各种节能科研信息;
(四)帮助会员单位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做好政府与会员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定期组织工作会议;
(五)建设和培训节能方面的专业人才制度;开展继续教育;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七)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八)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九)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十一)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内设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会员分为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以及会员单位,会员的登记和发证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三条 申请成为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会员的条件:凡符合《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法人和自由人,均可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第二章 会员登记
第四条会员的征集、登记与管理由本会秘书处统一负责。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均应填写《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会员申请表》(下称《申请表》),经本会审核、批准,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书后,正式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对申请入会的会员实行备案注册制度。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登记:
(一)申请条件: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程、技术、产品、咨询、管理、科研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本会制定的专业规范、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自觉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审核批准: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须填报《申请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议(或授权)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并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会员单位铜牌、通讯录等并在媒体公示。
(三)团体会员入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企业和产品介绍,以及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说明。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按照本会《章程》第十条的规定,本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普通会员:(人数不限)
1、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优先、优惠享有本会的服务。
4、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与监督权。
5、有权向本会查询经费的使用情况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理事会员:(暂定30-50名)
1、享有普通会员的一切权利;
2、优先获得相关政策及技术咨询服务,并优惠获得宣传服务机会;
常务理事会员:(暂定15-20名)
1、享有理事会员的一切权利;
2、具有竞选常务理事资格,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交流、培训、咨询及宣传服务等活动;
副理事长会员:(暂定10-15名)
1、享有常务理事会员的一切权利;
2、具有竞选会长、副会长资格,可以参与本会日常工作、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交流;
第八条按照本会《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专业规范和会员管理办法,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并按时完成。
5、按照本会要求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6、遵守国家法令、政策,检举揭发违反本会章程、规范及管理办法,不服从本会协调、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
7、有与同业交流知识、经验并共享资源的义务。
8、对从本会组织获得的资讯情报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会费标准及管理
第九条凡本会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以上单位在开办年度缴纳的费用作为协会登记的开办费。
第十条 每年1-4月为年度缴费时间,新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后10天内交纳当年会费,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缴纳,超过六个月按一年缴纳,会费交至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
第十一条 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章程规定收缴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支付办公经费、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二条 会费的日常管理由本会会员部负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本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报告协会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证书为团体会员证和团体会员代表证。本会换届或团体会员代表更换时,应更换新的会员证或代表证,原证同时收回。会员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经批准缓交除外)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对自动退会的会员予以注销、废止,并收回会员牌匾和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将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予以除名,并缴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退会、除名者,将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理事会
协会宗旨
节能 科技 创新 服务
市节能工程资质
节能金钥匙奖
节能工程师
节能环保标准制订
节能环保项目,前期的咨询、策划、诊断服务;
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与应用服务;
节能环保应用、节能改造后项目的评价服务;
为政府和行业推荐优秀的单位与个人,汇集专家学者交流群体,节能产业树立新标杆;
节能环保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与研究工作;
节能环保人才教育与培训;
开展各项学术、论坛、技术性交流活动;
各项政策咨询、宣传、解读、研究。
你好,据我所知上海凯盛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挺好的。 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低温烟气余热回收发电、开发及销售等业务的公司。他们的产品既新型又节能,布置紧凑,系统设备重量也很轻,粉磨的效率超高,单位产品耗电...
上海凯盛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听可靠的。节能措施由于能源紧张,随着节能工作进一步开展,各种新型,节能先进炉型日趋完善,且采用新型耐火纤维等优质保温材料后使得炉窑散热损失明显下降。采用先进的燃烧装置强化...
上海凯盛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挺好的。上海凯盛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国建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合资设立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和业务有水泥行业原料立磨、终粉磨及矿渣立磨;建材及...
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是在上海市社团局和主管部门的管理与指导下,依法成立的节能领域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团结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程、技术、产品、服务、管理、科研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促进节能减排事业的持续发展,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积极推进上海市节能减排的科技资源与产业研究相结合,以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为目标,研究建立适应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活动特点的新机制,引导、促进节能科研工作的进行,分享节能领域实践经验和先进节能技术及产品,对节能技术和标准的革新、发展趋势进行讨论,并做出专业解读,开展节能工程师岗位资格培训。
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酒店分会是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市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酒店分会会员是由本市酒店工程管理人员、相关专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坚持服务会员,搭建互通平台,征集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制定标准规范,培育业内工匠,树立行业标杆,积极推进本市酒店业节能减排的技术应用、管理创新和示范表率,促进本市酒店业节能减排工作深入永续开展,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医院分会 为积极推进本市医院节能减排的技术应用、能源管理创新和示范引 领,不断提升本市医院能源管理水平,2020年6月11日,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以及上海市各级医院领导、行业专家等代表共同见证下在上海交大医学院隆重成立。
上海市分布式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是由上海市科委批准成立的以国家能源战略和上海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围绕优化分布式能源产业技术创新链及产学研用结合机制,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战略层面的有效结合,共同致力于突破分布式能源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上海市分布式能源产业整体水平。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Concre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S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 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 精神 组建, 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 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 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服务会员为宗旨, 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维护 行业的权利,为本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Concre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S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 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 精神 组建, 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 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 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服务会员为宗旨, 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维护 行业的权利,为本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ED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依法办会。
本会是由上海市跨地区、跨部门、各种所有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行业业务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服务推介等活动;
(二)研究探讨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有关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市场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开展有关行业检查和评优工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切实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行业调研、质量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列资质、经营证书号码等有关资料,本市以外单位还需提供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情况特殊者除外,但应有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不履行义务、参与不正当竞争,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其会员资格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也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与年会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会员数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或更换,须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勘察设计界老领导、老专家为本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工作。秘书长专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必要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公开,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上 海 市 建 设 安 全 协 会 章 程
(2009年9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部门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三条 本协会性质 是由本市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外省、市在沪参加建设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从事职业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科学研究、专业咨询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提高建设行业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
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沟通会员、政府、社会的联系,为加快上海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090弄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建设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课题研究、
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安全评估、咨询服务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介绍推广,承担
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 根据本市建设行业的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建议;
三、 组织对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安全技术研究课题的论证;参与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的安全评价;
四、 开展国内外安全技术交流与合作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五、 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提高安全文化素质;
六、 编辑出版有关安全科学技术刊物、资料;收集、储存、整理、交流、
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
七、 参与有关安全检查和安全评比工作;
八、 承担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
的意愿并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即可成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 有要求本协会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及帮助解决安全管理的难题,举办专题安全教育培训的特约权;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解除
一、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可对会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处;
三、 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正常活动视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和日常工作联系,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 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增补、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 讨论、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设立理事会
一、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在广泛酝酿、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二、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产生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三、 本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本协会聘请对建设安全事业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领导和专家担任顾问。
五、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顾问每届任期为五年。
六、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计划;
2、 讨论修改本协会章程;
3、 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4、 选举或罢免协会正、副会长、常务理事和正、副秘书长;
5、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
二、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落实、检查、督促本协会工作的实施;
2、 审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3、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惩处;
5、 研究、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6、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 设立秘书处
一、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确定聘免本协会所属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
3、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4、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实体机构收入
四、单位资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和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限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管理本协会的经费和资产,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海市城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如因故须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100433B
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成立于2002年11月19日,是由房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以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技术协作组织,是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直属社团,接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协会下设绿色建筑、建筑保温、建筑门窗、建筑涂料、高效钢筋及钢筋机械连接和建筑智能化六个专业委员和专家委员会,有单位会员1000多家,个人会员近3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