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在本市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上海市关于在本市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
发布文号 沪住产[2001]175号 发布日期 2001-06-14
生效日期 2001-06-14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上海市关于在本市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的通知概要

关于在本市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住产[2001]175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住宅建设发展水平,使居民更方便地入住,更好地满足住房消费需求,自2001年6月份起,在本市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海市关于在本市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思想与目的

1、为认真贯彻国务院99年(72)号文件精神,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以开展新建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以开展新建住宅全装修为切入口,提高住宅建设整体质量,进一步完善住宅功能,提升住宅品位,正确引导市民消费。

2、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商品住宅是本市住宅建设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标志。新建住宅全装修的逐步推行,将规范家庭装修市场,提高住宅科技含量,促进绿色环保型住宅商品(材料)的应用,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住宅产业对GDP的贡献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的重要作用。

3、通过试点工作,在结构设计、材料采购、工业化生产、规范化施工和监理、质量验收等一系列产业政策导向和运作机制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从根本上解决二次装修造成的结构破坏、资源浪费和噪音扰民等问题,坚持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

上海市关于在本市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容与重点

新建住宅全装修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市场提供统一装修标准的住宅(简称全装修住宅);另一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时,提供多种装修设计方案、材料设备菜单和报价,供购房者选定后统一装修(简称菜单式全装修住宅)。菜单式全装修住宅交房的基本要求是:厨房、卫生间、储藏室、顶板、墙面、地面、门和门套、窗和窗套、水电煤气表具和管线等一次装修到位。

目前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要按照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开展。首批计划安排约3000套住宅进行试点。

上海市关于在本市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要求与管理

1、试点工作在市建委的领导下,由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住宅发展服局(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先好试点项目;凡具有较强综合开发能力、较佳企业资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较强建筑质量控制能力的施工单位,具备条件的新开工和在建住宅项目优先考虑,以保证试点项目积极推进。

2、试点项目的开发企业是责任主体,按照自愿、属地的原则,向区、县住宅发展局(署)申报试点项目,填报试点项目申请表(见附件)。试点项目须以幢为单位,并相对集中。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按要求分批将推选的试点项目上报市住宅发展局确认并公布。

3、列入试点的项目,有关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工程项目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同时,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监控,确保住宅整体质量。

4、各试点项目开发企业应和购房者签订包括选定的装修项目在内的购房合同,房价中应含装修费用;并向购房者提供包括装修项目质保条款和使用说明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各试点项目开发企业应积极选用经主管部门认定或推荐的部门(材料)做到用料明码标价、质优价廉,让购房者高兴、放心地消费。

6、试点项目土建竣工、完成装修后,由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标准分别对土建工程和住宅装修项目进行验收,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要做好跟踪总结工作。

7、交房时,试点项目开发企业向购房者交付的住宅应有符合合同条款,并已完成整幢住宅的装修施工。

8、建立试点工作例会制度。例会成员由市、区、县住宅发展局(署)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试点项目负责人等组成。例全主要听取和了解各试点项目的进度,商确有关试点工作中需明确的目标、要求,协调、解决试点项目在实施中的问题,并就提高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进行探索研究。要通过试点工作,编制出新建住宅全装修设计图集与相关规范。

9、试点工程竣工后将开展试点项目考评工作,试点工程的综合质量和业主的反馈意见将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被评定为优秀的试点项目将通过现场交流以及媒体予以宣传,并授予优秀试点项目的荣誉称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市关于在本市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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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沪住产[2001]175号

【发布日期】2001-06-14

【生效日期】2001-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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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在本市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上海市关于在本市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献

认真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程 认真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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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5

认真开展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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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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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沪住产 [2002]168 号 2002 年 9 月 23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建设部印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 [2002]190 号)和上海市政府 批准的《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 "十五 "计划》(沪府 [2002]74 号),加快本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 大试点工作的开展,推动全装修住宅的建设,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制订本 实施意见。 推进全装修住宅的建设,有利于住宅商品属性的完善(毛坯房只是半成品),为消费者提供完整 的住宅商品;有利于加快住宅建设向集约化生产方式转变,提高房地产业对 GDP 的贡献率;有利于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持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规范住宅装修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 利于住宅建设与国际接轨,提高居住水平和城市现代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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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招标投标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定。

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人可以向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查询。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可以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

申请查询时,应当申明查询事由,列明被查询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共同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

(五)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个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集中进行批量查询。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师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相关工作委托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可以由相关协会申请查询。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网络查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与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电子化平台,实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查询。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包括以下内容:被查询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及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十)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查询和应用试点的地区,查询与应用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查询工作要求,保证查询结果应用到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查询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8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单位:

为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担保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担保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担保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试点单位名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6日

 

附件1:

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担保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研究适应于现代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工程担保方式,推进保证金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的收取和管理,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促进云南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范围及重点

(一)范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等工程担保。

(二)重点:由现金担保方式改革为银行保函、信用担保和保险保函等方式,切实减轻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为企业发展减负。

三、试点单位的选择标准

为确保试点工作质量,试点单位选择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子公司。

四、实施计划

(一)调研阶段(2015年8月):针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方式的施行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建筑施工企业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学习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

(二)开展试点阶段(2015年9月-2016年3月):拟定改革工作措施,发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方式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4月):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工作报告,为我省全面改革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方式奠定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副厅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厅办公室、法规科技外事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等相关处室(单位)组成。

(二)明确职责,加强沟通。牵头部门要切实统筹好改革试点工作,一是要加强与省级金融部门的沟通,争取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支持;二是加强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部门单位之间高效联动。厅机关各相关处室要各司其职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使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注重总结,确保成效。在试点工作推行过程中要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在全省全面改革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方式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附件2:

试点单位名单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1)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3)云南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4)云南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5)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6)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7)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10)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11)云南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12)云南省云海工程公司、(13)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14)云南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5)云南建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文件正文

财政部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的部署与要求,推动农业现代化与城乡一体化互促共进,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探索农业农村发展新模式,实现“村庄美、产业兴、农民富、环境优”的目标,财政部决定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农村发展阶段性需要,遵循农村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加强基础设施、产业支撑、公共服务、环境风貌建设,实现农村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同步”、一二三产业“三产融合”、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积极探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新路径,逐步建成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农为本。要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突出农业特色,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产业融合,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现代化水平;要保持农村田园风光,留住乡愁,保护好青山绿水,实现生态可持续;要确保农民参与和受益,着力构建企业、合作社和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让农民充分分享田园综合体发展成果。

坚持共同发展。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在乡村建设治理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渠道让农民参与田园综合体建设进程,提高区域内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农村社区化管理;要把探索发展集体经济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积极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增强和壮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真正让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成果。

坚持市场主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创新建设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全面激活市场、激活要素、激活主体,调动多元化主体共同推动田园综合体建设的积极性。政府重点做好顶层设计、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防止大包大揽。政府投入要围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产业发展能力,重点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短板,提高区域内居民特别是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坚持循序渐进。要依托现有农村资源,特别是要统筹运用好农业综合开发、美丽乡村等建设成果,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循序渐进,挖掘特色优势,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元性,建设模式多样性;要创新发展理念,优化功能定位,探索一条特色鲜明、宜居宜业、惠及各方的田园综合体建设和发展之路,实现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

二、重点建设内容

围绕田园综合体的建设目标和功能定位,重点抓好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生态体系、服务体系、运行体系等六大支撑体系建设。

(一)夯实基础,完善生产体系发展条件。要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的原则,集中连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田园综合体区域内“田园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合资金完善供电、通信、污水垃圾处理、游客集散、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条件。

(二)突出特色,打造涉农产业体系发展平台。立足资源禀赋、区位环境、历史文化、产业集聚等比较优势,围绕田园资源和农业特色,做大做强传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推动土地规模化利用和三产融合发展,大力打造农业产业集群;稳步发展创意农业,利用“旅游 ”、“生态 ”等模式,开发农业多功能性,推进农业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强化品牌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推进农村电商、物流服务业发展,培育形成1—2个区域农业知名品牌,构建支撑田园综合体发展的产业体系。

(三)创业创新,培育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新动能。积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土地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方式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增加农业效益。同时,强化服务和利益联结,逐步将小农户生产、生活引入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轨道,带动区域内农民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四)绿色发展,构建乡村生态体系屏障。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优化田园景观资源配置,深度挖掘农业生态价值,统筹农业景观功能和体验功能,凸显宜居宜业新特色。积极发展循环农业,充分利用农业生态环保生产新技术,促进农业资源的节约化、农业生产残余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再利用,实施农业节水工程,加强农业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五)完善功能,补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短板。要完善区域内的生产性服务体系,通过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产业和公共服务平台,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动城乡产业链双向延伸对接,推动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完善综合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六)形成合力,健全优化运行体系建设。妥善处理好政府、企业和农民三者关系,确定合理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形成健康发展的合力。政府重点负责政策引导和规划引领,营造有利于田园综合体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要充分发挥在产业发展和实体运营中的作用;农民通过合作化、组织化等方式,实现在田园综合体发展中的收益分配、就近就业。

三、试点立项条件

(一)功能定位准确。围绕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规模、有潜力的乡村和产业,按照农田田园化、产业融合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路径,以自然村落、特色片区为开发单元,全域统筹开发,全面完善基础设施。突出农业为基础的产业融合、辐射带动等主体功能,具备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一体化发展的基础和前景。明确农村集体组织在建设田园综合体中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

(二)基础条件较优。区域范围内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基础较好,区位条件优越,核心区集中连片,发展潜力较大;已自筹资金投入较大且有持续投入能力,建设规划能积极引入先进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本,发展思路清晰;农民合作组织比较健全,规模经营显著,龙头企业带动力强,与村集体组织、农民及农民合作社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生态环境友好。能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留青山绿水,积极推进山水田林湖整体保护、综合治理,践行看得见山、望得到水、记得住乡愁的生产生活方式。农业清洁生产基础较好,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四)政策措施有力。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在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应用、人才支撑等方面有明确举措,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备。建设主体清晰,管理方式创新,搭建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建设格局。积极在田园综合体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探索,为产业发展和田园综合体建设提供条件。

(五)投融资机制明确。积极创新财政投入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考虑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担保补贴、风险补偿金等,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田园综合体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力度,积极统筹各渠道支农资金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严控政府债务风险和村级组织债务风险,不新增债务负担。

(六)带动作用显著。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组织引导农民参与建设管理,保障原住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实现田园综合体的共建共享。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创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七)运行管理顺畅。根据当地主导产业规划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培育水平,因地制宜探索田园综合体的建设模式和运营管理模式。可采取村集体组织、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建设田园综合体,盘活存量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创新机制激发田园综合体建设和运行内生动力。

(八)不予受理的情况。未突出以农为本,项目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私人庄园会所建设;乡、村举债搞建设;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四、扶持政策

综合考虑各地发展建设基础、开展试点意愿、改革创新工作推进、试点代表性等因素,按照三年规划、分年实施的方式,2017年,财政部确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8个省份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中央财政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每个试点省份安排试点项目1—2个,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试点项目个数。在不违反农村综合改革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试点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具体政策由地方自行研究确定。同时,各试点省份、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好现有各项涉农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开展试点项目建设。经财政部年度考核评价合格后,试点项目可继续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对试点效果不理想的项目将不再安排资金支持。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参照本通知精神开展省级田园综合体试点,每个省份数量控制在1—2个。如建设成效较好,符合政策要求,今后可逐步纳入国家级试点范围。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省份要建立健全财政部门牵头负责(重庆市试点工作由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牵头负责,下同),农村综合改革机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分别具体组织并互相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发挥好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细化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搭建田园综合体基础设施和产业政策平台。引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选择田园综合体建设模式,建立运行顺畅的建设管理机制,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各有关地区要科学编制试点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建设田园综合体的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区域功能布局、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水土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管理和运营体制机制;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资源环境评估分析;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严格试点项目管理。拟开展试点项目的县(市、区),要成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部门及农村综合改革机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牵头落实,发改、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田园综合体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组织试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试点规划和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坚持省级竞争立项。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以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项目竞争立项机制,择优选项。竞争立项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作为主动公开事项向社会公开。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竞争立项的结果,将试点规划和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五)加强资金监管和考核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及农村综合改革机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跟踪问效和综合分析评价,根据有关政策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将根据正式备案的试点规划和实施方案,对试点项目进行重点考核。对考核评价结果较好的试点省份予以连续扶持并加大投入力度,继续安排扩大试点范围;对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六)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开展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跟踪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取得预期成效。财政部将会同中央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各地开展田园综合体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研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点政策。

(七)材料报送及要求。试点省份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分别向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改办)、国家农发办报送田园综合体试点材料(附电子文档光盘)。在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工作及要求,另行通知。

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财政部联系。

财 政 部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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