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能源局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以下简称“个人光伏”)。

光伏电站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设施。

本市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光伏发电项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等工作。

市及区(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模管理

本市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含相关开发区)下一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计划。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也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拟建项目建设规模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下一年度本市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指导规模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给本市的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结合各区(县)和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上年度指导规模完成情况,下达各区(县)(含相关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和光伏电站项目年度指导规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分布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可在年度中期进行微调。 纳入年度指导规模范围、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经投资方申请,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发电后,可享受国家补贴和标杆上网电价支持,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国家补贴和标杆上网电价的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申请市级奖励资金,具体标准及程序按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4]87号)执行。

市电力公司应根据要求及时向项目投资方转付国家补贴及市级奖励资金、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第三章项目备案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三)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用户)确认单。

(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除第十一条规定所附的(一)、(二)之外,还应附市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接入意见。 对符合供电到户、按户装表要求的个人光伏,投资方应到所在区域供电公司办理并网申请,由供电公司根据申请情况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规模登记及信息报备。 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应在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及时将项目备案信息(除个人光伏外)录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月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和个人光伏报备信息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电网接入与计量

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各供电公司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并网调试等工作。市电力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设立指定窗口,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门式”受理服务,明确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在企业相关网站公布。 各供电公司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得向投资方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市电力公司负责光伏电站的发电量计量,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并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

第五章项目信息管理

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含相关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市电力公司负责建设本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主要包括: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评估、信息统计、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分析等工作,并适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生以下情形的,将按照规定取消国家资金补贴和本市奖励支持。

(一)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擅自拖延项目进度导致规模指标失效。

(三)项目实际建成装机容量与备案容量偏差过大。

市电力公司未按照规定收购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造成投资方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8年12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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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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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文献

上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维服务合同 上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维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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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合同编号 上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 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16 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 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签订前请仔细阅读。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行业专业性强,涉及前期调研、设计、安装、 运维等内容,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审慎义务,力求 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严密。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服务企业对既有建筑物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必须 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系统的安全复核,符合建筑结构和电气系统的安全及功能要 求。 五、本合同所称装机容量是指:实际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额定功率的总 和;首年发电量是指:项目竣工后第一年系统进行能量转换产出的电能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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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维服务合同 6上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维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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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合同编号 上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 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16 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 制定 2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签订 前请仔细阅读。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行业专业性强,涉及前期 调研、设计、安装、运维等内容,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 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审慎义务,力求合同条款约定具体、 严密。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服务企业对既有建筑物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系统的安全复核, 符合建筑结构和电气系统的安全及功能要求。 五、本合同所称装机容量是指:实际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额定功率的总和;首年发电量是指:项目竣工后第一年 系统进行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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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印发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精神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外立面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电网规划,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据此考虑电网的调节能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方式有全部上网、全部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由项目业主自行选择。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备案、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并网接入及电量计量、电费收取、补贴支付、运行管理等。

印发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规模管理、项目信息汇总、制定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财政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等;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备案、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核拨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项目审核,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统计、补贴支付等相关工作。广州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等、汇总和报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材料、汇总和报送光伏项目相关信息等;区供电局负责接收并网申请,按权限提供并网接入服务、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站式管理服务、统计区内光伏项目相关信息。

印发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章 规模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省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分解并下达各地级以上市年度指导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实际,将省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分解并下达各区。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拟建成投产时间先后顺序制定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项目计划,并对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际建成投产时间对计划进行微调,同时根据我市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及时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规模调整建议。

第九条 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建成投产的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自动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印发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项目备案。在我市辖区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备案时需明确是否申请纳入年度指导规模。其中,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由所属各区供电部门营业窗口直接接收备案相关材料,经广州供电局汇总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汇总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备案并申请纳入市年度指导规模。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切实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对确需要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填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运营模式、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

(二)项目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家庭项目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银行账户存款证明;

(四)项目所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筑物屋顶或外立面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建设的不需提供);

(六)供电部门同意并网意向文件;

(七)按规定需核准招标方案的,提交招标基本情况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后,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可简化,免除项目发电业务许可、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减震防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应不影响其原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检测和运维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需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应委托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配电装置、变压器、安全规范以及电能质量等方面的检测。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部门统一组织验收。

印发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章 补贴结算

第十八条 由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等事宜,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执行。

印发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光伏项目信息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处)。

第二十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和申请纳入市年度指导规模项目信息,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收集和汇总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填报本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填报本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

第二十二条 广州供电局根据居民家庭光伏项目申报和建设情况,填报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广州供电局负责汇总我市区域内光伏发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填写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和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印发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2014至2020年期间,广州市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项目并网或运行满一年后,原则上每年11月底前,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助申请,次年第一季度前下达资金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现有建筑屋顶或外立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或外立面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项目,取消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2100433B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9-11-17

【生效日期】1979-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各区政府,市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安消防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交委、国资委、规划局、城管委、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广州供电局:

《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能源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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