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 编    号 沪府办发[2010]22号
类    型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地    点 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

自2009年7月1日本市对高效节能空调实施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以来,高效节能空调市场份额快速提高,产品整体能效水平显着上升。为与新修订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能效标准”)相衔接,进一步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空调,扩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成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119号),对《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9号)中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现提出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如下:

一、政策实施期限

现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实施到2010年5月31日为止;自2010年6月1日起,对高效定频节能空调按新能效标准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推广产品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对高效变频节能空调推广产品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补贴仍参照现有的能效标准,实施期限为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5月31日。

二、推广产品范围

自2010年6月1日起,本市推广产品地方财政配套补贴的范围调整为:

(一)符合新能效标准要求的,且已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定频空调推广目录的产品;

(二)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制冷量在75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变频空调。

三、补贴标准

2010年6月1日后,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

上海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150 100

变频空调补贴标准为:额定制冷量(W)

财政补贴标准(元/台(套))

额定制冷量≤4500 350 250

4500<额定制冷量≤7500 400 300

定频空调的地方配套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即除按国家调整后规定的标准享受国家补贴外,仍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本市补贴:四、操作要求

申请变频空调推广的企业必须承诺实施补贴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纳入补贴范围的变频空调数量不少于8000台(套)。

2010年6月30日前,推广企业将现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推广期内(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报送市推广工作办公室,由市推广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对补贴进行清算。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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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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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文献

高效节能空调补贴推广政策再延长1年 高效节能空调补贴推广政策再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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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空调,扩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效果,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结合新能效标准实施,对高效节能空调补贴推广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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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住建规范〔2021〕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涉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乡村风貌和农房建筑设计水平,我委制定了《关于建立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建立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聚焦中央和本市“十四五”规划城乡融合、协调发展目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设计下乡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6号)等有关规定,本市组织建立乡村建筑师名录,引导设计下乡,进一步提升乡村风貌和农房建筑设计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遴选条件

(一)具有投身乡村建设事业的积极愿望,具有一定的乡村建设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严谨,踏实肯干,能够保证一定的现场工作时间。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包括以下四类人员:具备注册资格的建筑师;不具备注册资格,但长期从事乡村建设的建筑设计师;非建筑专业背景,但长期从事乡村建设的设计师;高校、科研院所的建筑专业教师和研究人员。

二、工作内容

(一)结合本市村镇风貌管控要求,为镇(乡)人民政府编制农户建房通用图集(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

(二)为选择通用图集的农户提供个性化深化设计服务;

(三)为农户提供住房新建、改建、修缮等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四)为村镇提供乡村工匠培训服务;

(五)为村镇提供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机更新等设计、技术咨询服务;

(六)参与村庄设计编制工作,落实上位规划要求;

(七)参与村镇集体建房、人居环境建设、休闲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策划、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由镇(乡)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自行决定,其中第(一)~(三)项为必选,其他为可选。国家对设计服务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倡导乡村建筑师长期下乡为村镇和农户提供集中式、批量化服务。

三、遴选程序

依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的乡村建筑师遴选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以下程序纳入乡村建筑师名录:

(一)推荐

具体以下三种方式:

1.具备注册资格的建筑师由所在设计院(须具备建筑设计专业乙级及以上或风景园林设计甲级资质)推荐;

2.不具备注册资格,但长期从事乡村建设的建筑设计师,或者非建筑专业背景,但长期从事乡村建设的设计师,其完成设计的乡村项目取得建设单位认可,由所在设计院(须具备建筑设计专业乙级及以上或风景园林设计甲级资质)与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学会(协会)联合推荐;

3.高校、科研院所的建筑专业教师和研究人员须依托设计院(须具备建筑设计专业乙级及以上或风景园林设计甲级资质),由设计院与所在单位联合推荐。

(二)审核

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其工作经历、项目业绩等情况。

(三)培训

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就有关政策规定、设计导则、工作规范、示范案例等开展专项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纳入乡村建筑师名录进行统一管理。

四、名录管理

乡村建筑师名录长期接受遴选推荐,定期进行审核、培训,三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审核。对评定优秀的乡村建筑师将直接延续纳入乡村建筑师名录。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乡村建筑师名录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一人一档、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相关细则及监督管理措施将另行发布。

五、名录使用

依据市乡村建筑师名录和有关规定,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市乡村建筑师名录中结合实际确定一批本区乡村建筑师名单供镇(乡)人民政府选择。具体操作细则可由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研究制定。

各镇(乡)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乡村建筑师及其单位,并与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乡村建筑师为村镇和农户服务的费用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列入经费预算;乡村建筑师参与村镇集体建房、人居环境建设、休闲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策划、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的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配套措施

(一)对长期服务乡村建设、取得突出业绩的乡村建筑师,其乡村建设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具有注册资格的乡村建筑师凭有效的服务合同可抵扣相应注册期内一定的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

(三)本市乡村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时,对积极选派乡村建筑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下乡服务的设计院给予倾斜;

(四)镇(乡)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筑师制度的成效作为创建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的重要考虑因素;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组织优秀的区、镇(乡)人民政府及工作人员,以及服务优秀的乡村建筑师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七、组织领导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乡村建筑师名录工作的统筹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

(二)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推进乡村建筑师名录在本辖区内的使用落地,负责对镇(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积极引导和帮助镇(乡)人民政府用实用好乡村建筑师。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是乡村建筑师名录使用的实施主体,应结合辖区项目实际,认真选好用好乡村建筑师,充分发挥乡村建筑师的作用,助力村民建房和乡村建设项目水平的提高。

八、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韶市建联字〔202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先进装备园管委会:

市住建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中共韶关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4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意见

市住建管理局  市委军民融合办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局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结合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际,现就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城市(含县级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要做好与城区划定范围的衔接,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等级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各县(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均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各县(市)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按照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各县(市)此类建筑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五)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其各县(市)此类建筑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六)单建式地下空间的开发,按总建筑面积30%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由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管理。即市住建管理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市住建管理局负责;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各县(市、区)住建(管理)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各自发证的单位负责。

四、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和审批权限及收费标准

(一)易地建设的条件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国家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易地建设的审批权限

1.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市住建管理局审批;1000平方米以下的,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武江区、浈江区由市住建管理局审批,其他由各县(市)、曲江区由属地住建(管理)局审批。

2.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市住建管理局审批;1000平方米以下的,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武江区、浈江区由市住建管理局审批,其他由各县(市)、曲江区由属地住建(管理)局审批。

3.浈江区、武江区私人住宅楼项目由浈江区、武江区住建局审批。

(三)易地建设的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发改联〔2021〕6号)执行。

(四)易地建设费减免适用标准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当地结建式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2.校舍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减免。

3.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房区改造项目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5.因遭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6.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7.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韶人防联〔2014〕1号)同时作废。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沪住建规范联〔2021〕8号

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适应住宅小区新的配套要求,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1〕34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

三、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

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相关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居住区集中绿化。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杨浦区、虹口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区、长宁区、黄浦区以及闵行区、宝山区的外环线以内区域征收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浦东新区、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以及闵行区、宝山区的外环线以外区域征收的配套费中,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缴入市级国库,其他缴入区级国库,辖区内按规定使用。

五、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按证照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实际测绘住宅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按规定应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征收使用的配套费,专款专用,保障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并接受市住建、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市政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标准为:

市政配套中,水电气接入工程按征收配套费住宅建筑面积供水每平方米25元、供电每平方米62元、供气每平方米30元定额安排资金,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等按实投资,居住区集中绿化按核定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安排资金。

公建设施按核定面积每平方米2800元安排资金。

八、从2021年3月1日起缴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按接入工程项目及相关定额标准拨付给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包干使用。

独立选址的免缴配套费住宅项目,水电气接入费用在本规定第四条征收的配套费收入中按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城中村项目、大型居住社区和其他配套费包干项目,水电气接入费用可以由负责实施市政公建配套建设的相关单位,参照定额标准直接付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将相关接入工程费实施专账管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住宅项目相关接入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房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接入工程的考核;价格部门要定期开展对相应接入工程实施单位成本和收支的审核与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配套费支出标准。

九、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十、本通知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房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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